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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水务局崇州市水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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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2080000339749 发布时间:2022-12-08 文档页数:42页 所需下载券:10
崇州市水务局崇州市水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水务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大局。成都市水务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坚持以“116N”的水务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全面推进“天府蓝网”为总体愿景,以“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为重要保障,以“六水攻坚、六网统筹”为关键领域,整合水务各专项行动和流域区域综合行动,到“十四五”期末建成与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适应的现代水务发展体系。“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是我省抢抓国家重大战略机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一干多支”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和治水兴水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国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四川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成都市“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崇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等规划要求,结合崇州市实际,编制崇州市“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本次规划锚定崇州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分析新阶段城市发展对水务的新要求,在总结水务发展的前期成绩和新时期将面临的形式与挑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市“十四五”水务发展的规划目标、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本规划年限为2021年至2025年。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9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9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 (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采购项目

1.00

9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标的名称:“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服务内容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1.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崇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

3.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

4.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规划

5.崇州市城市发展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6.崇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7.崇州市农业发展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8.崇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9.崇州市水土保持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10.成都市节水规划、崇州市节水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11.成都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崇州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12.崇州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13.成都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崇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及附图附件)

14.成都市、崇州市国土空间规划

15.成都市、崇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

16.成都市、崇州市污水治理相关规划

17.成都市、崇州市供排水规划

18.成都市、崇州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19.崇州市中小河流治理规划

20.崇州市农村人饮安全规划

21.崇州市河长制工作相关资料

22.崇州市水文化建设相关资料

23.崇州市2021年水资源公报

24.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规划

25.崇州市对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的要求、规划项目情况及相关设想。

(二)水务工作现状调查

1、防洪抗旱减灾。

调查河流基本情况及现有堤防情况。包括流域面积、河长、径流量、人口、耕地面积等。重要城市、城镇、乡村河段调查堤防长度、防洪标准、护岸等工程数量等,建成区面积、人口、产值等。

调查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情况。

调查水资源配置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工程及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数量及供水能力情况。

调查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水文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情况。

调查内涝灾害防治情况。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

调查收集河流水系水资源特性、供水工程分类统计、供水能力分类统计、非常规水源供水量统计,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等。

调查工业、城镇供、用水现状,调查现状用水效率、管网漏损率、工业水重复利用率、调查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中水回用方向等。调查城市双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调查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已建饮水工程受益人口,调查农村饮水需提质增效的地区。

调查灌溉工程现状,区域内已建灌区的个数、设计灌溉灌溉面积、实灌面积、配套渠系比例、渠系衬砌、灌区用水计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调查各县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地下水用水量、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达标情况、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公共管网漏损率、城乡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达标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等。

摸排崇州市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收集崇州市河渠排污口治理、污水处理厂布局、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情况。

3、水生态保护及水环境治理

调查不同流域水系的水生态保护现状和突出问题,调查生态流量保障情况、污染截流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调查土壤侵蚀现状、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各类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

调查崇州全域绿道蓝网建设情况。

调查收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

4、行业保障设施建设

调查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水文监测系统、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等的建设、运行情况。

5、水利行业管理现状

调查收集水资源管理体制、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方案、政策和制度。

6、水利改革现状

调查水利投资体系改革与建设、水价综合改革、水利融资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利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三)“十四五”规划任务

全面做好与现有流域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行业规划、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的衔接工作,做好规划任务确定工作。

1、补防洪除涝短板

提出河道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除险加固、区域防洪排涝等任务清单,完善防洪减灾体系。

2、补水网建设短板

构建“纵横联通、多源互济”的多水源供水体系,深化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前期论证,构建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启动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完成建制市及20万人以上建制县的“双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有序推进乡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提出“十四五”期间规划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

3、补生态修复短板

深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涉水陆域空间监管。推进重要饮水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持续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恢复农村水系功能。推进全域绿道蓝网建设,系统治理河流水系。提出河湖保护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水系联通工程、绿道蓝网建设项目等。

4、补水环境治理短板

深化“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采用“源头控制、分段截留、末端治理”的技术路线,构建全流域、全过程、全方位的水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以流域为单元,以重点河流、重点区域、敏感水域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的同时,实施雨污分流和沿河截污;加快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披露问题整改,坚决打赢污水治理攻坚战。摸清崇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实施雨污分流治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污水收集处理、重点区域污染控制排放,对排水设施实施扩能提标,提高再生水(中水)利用率。提出水环境治理任务清单。

5、补信息化短板

根据监测和管理要求,补充水文站站网,完善既有站点监测要素,构建水务信息采集感知体系,优化智慧水务系统。提出水利信息化建设任务。

6、深化改革创新

提出水权水价水市场改革、农业水价改革、水利“放管服”改革、水利投融资改革等领域的创新举措。建立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推进“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

7、加强水文化建设

全面开展水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摸清水文化遗产资源家底,建立水文化遗产资源名录,深入开展水文化研究,加强水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

 二、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10.《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国人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5.《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6.《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1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修正);

18.《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2、政策及标准规范

1.《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水信息〔2015〕169号);

2.《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SL/T 809-2021);

3.《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5.《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水信息〔2016〕196号);

6.《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7〕3号);

7.《2021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四川省总河长令(第1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17〕132号);

9.《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河湖数据编码规则指南》;

10.《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基础数据表结构与标识符(试行稿)》;

11.《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

12.《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四川省水利厅)》;

13.《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数字线划专用图生产指南》(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试行稿));

14.《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河湖数据标识码编码指南》(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试行稿);

15.《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四川省水利厅)》;

16.《省管十大主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17.《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T213-2020;

18.《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川委办发电〔2017〕12号);

19.《2021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岸线和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9〕29号);

21.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省级岸线规划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1212号);

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7〕394号);

23.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厅的通知(第43号);

24.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河湖〔2019〕2421 号);

2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 号);

26.《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川河长制办函[2021]5号);

27.《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试行)》;

28.《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5号);

2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30.《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3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32.《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 生产技术规程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DLG)》CH/T 1015.1-2007;

3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 生产技术规程第2部分:数字高程模型(DEM)》CH/T 1015.2-2007;

34.《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 生产技术规程第3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CH/T 1015.3-2007;

3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3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3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2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30%。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成果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取得批复后1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的40%。

4.履约验收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以及采购人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为标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情况,审查所有服务质量、效果、规范性以及各项服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5.违约责任

(1)因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响应文件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供应商还应给予采购人赔偿。  

(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以合同约定为准);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供应商还应给予采购人赔偿。

(3)供应商若未达到规定履约能力接受该项任务,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应作相应赔偿。

(4)采购人逾期支付服务款的,除应及时付足服务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包装要求

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的要求执行。(注:《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标准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2007/t20200703_14587250.htm。)

3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90万元。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以及采购人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为标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情况,审查所有服务质量、效果、规范性以及各项服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成果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取得批复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1)因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响应文件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供应商还应给予采购人赔偿。   (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以合同约定为准);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供应商还应给予采购人赔偿。 (3)供应商若未达到规定履约能力接受该项任务,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应作相应赔偿。 (4)采购人逾期支付服务款的,除应及时付足服务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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