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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公安监管场所采购医疗服务(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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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60000382766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海区公安监管场所采购医疗服务(人力资源)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公安分局监管场所设立南海高新区人民医院分院的批复》(南府复[2014]478号)的规定,为切实推进监所医疗社会化工作,提升监所医疗防控能力,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保障刑事诉讼、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拟以购买社会医疗服务的方式,由中标人在采购人内设立分院,并向分院派驻不少于35名医护人员,与采购人现有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看守所、拘留所和戒毒所的巡诊、坐诊、新收入所健康检查、突发病处置等监区医疗工作,医疗耗材费用、药品费和医疗废物处理费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相关标准或市场价格另行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钱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

序号

费用项目

1

人力资源成本费用

  

采购包1(南海区公安监管场所采购医疗服务(人力资源))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

标的提供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人力资源成本费按照人员实际到岗情况进行支付,中标人须在每月的10号前应提供相应费用的合法票据和每月人员实际到岗考勤表。 2、管理费用按月支付,若出现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当月实际服务时间来计算,中标人须在每月的10号前应提供相应费用的合法票据和明细清单。 3、医疗耗材费用、医疗废物处理费用、药品费用由中标人根据每月的实际使用情况列出清单,采购人根据实际每月使用情况在相关财政费用中另行按实际结算支出,中标人须在每月的10号前应提供相应费用的合法票据和费用清单。

验收要求

 1期:本项目按合同的约定、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响应)内容进行履约考核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一)报价要求: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1,535,500.00元; 本项目投标总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否则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标; 报价中必须包含人力资源成本费用、特殊工作环境补贴费、交通费、其他经费、税费及相关不可预见费用等内容。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

/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综合医院服务

南海区公安监管场所采购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

1.00

21,535,500.00

21,535,5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南海区公安监管场所采购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采购人聘请中标人提供以下服务:

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派驻不少于35名医护人员(实际派驻人数根据监所医务工作需求,按区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在采购标准限额内确定),按照二甲医院及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的要求,与采购人现有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南海区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入所健康检查、巡诊、坐诊、接处警、长期病号跟踪、突发急病救治和公共卫生防疫等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做好看守所、戒毒所医务室和五项体检室的管理;监所相关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监所医疗信息化建设及医疗档案管理;分院的医务人员调岗、培训、考核、晋升;药品耗材采购及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药品费、检查费另行按实结算。

1.派驻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监所勤务模式的要求,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备勤,服从监所安排。

2.安排医务人员24小时提供被监管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服务。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为:血压、体表、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状况及有关伤病症状等检查;问诊项目为:既往病史、吸毒史、有无急性传染病、疾病症状、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被送押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所领导。病情稳定的,建议在所内跟踪治疗;病情较重的,建议送监管病区住院治疗。做好收押重病号的台帐登记和交接工作。

3.每日上、下午应当至少对每个监室各巡诊1次,逐监室了解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被监管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在巡诊过程中发现重病号需要带到医务室进一步检查诊治的,及时报告管教民警、所领导将其带到医务室处置。严格按照医院规定记录巡诊过程中对患病被监管人员的诊治情况。对需要服药的被监管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

4.每日正常上班时间,安排医生在看守所及戒毒所医务室进行坐诊。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5.对新收入所被监管人员开展一周跟踪观察,每日核对新收入所人员名单,确保每名新收入所人员都跟踪观察到位。对住院治疗回所的,也要开展一周跟踪观察,落实出院小结的医嘱。

6.负责建立监所长期病号跟踪治疗档案和相关台帐,对长期病号进行跟踪治疗。每天至少对长期病号开展诊治评估1次,每周安排医院本部相关科室的专家到所内对病号进行会诊1次,根据病情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和治疗方案。需要聘请相关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的,由中标人负责联系。与疾控、专科医院等的协调沟通,解决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的诊治工作。负责监督、登记长期病号服药情况,发现不配合治疗等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管教民警、所领导。

7.被监管人员因病报警的,接报后医务人员要及时到场处置。因病危紧急报警的,接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如被监管人员晕倒、抽搐、呼吸困难等突发病的紧急情况。

8.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的医疗设备管理和维护,包括救护车上的医疗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要求建立医疗设备维护的台帐备查。

9.将监所医疗工作纳入合作医院本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内,建设一套适合监所的医疗信息化系统。将监所的医务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提升监所医疗管理水平。在做好信息保密的基础上,确保实现入所五项检查、所内治疗、监管病区住院治疗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不必要的检查。

10.负责监所药品的购置、储存、使用、盘点等管理工作,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应当定期检查,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的相关管理台帐,做好入库、出库、使用、销毁等账目清晰,有据可查。负责协调解决精神类用药、戒断毒瘾、特殊病例用药的供应、使用。医疗废物的处置由合作中标人负责,并建立相关台帐备查。原则上优先使用基本类用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基本类用药不得低于50%。按实际使用数量,来计算药品费用。

11.负责监区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开展监所公共卫生的疾病防控工作。每周至少对监区开展一次消毒防疫工作,根据季节或当前的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对监区开展消毒防疫工作。针对监区可能出现的流行性疾病,及时提出预防措施和方案,确保监所不爆发群体性疫情。

12.按照二甲医院和监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被监管人员就诊档案管理制度,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被监管人员的有关信息向外泄露。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每名被监管人员的医疗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纸质档案。

13.严格按照医院的操作规范,为患病被监管人员执行医嘱,按次发药。为被监管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被监管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

14.将生活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分开存放,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15. 中标人按照《看守所条例》、《拘留所条例》、《戒毒条例》、《看守所执法细则》、《拘留所执法细则》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监所各项医疗防控措施,及时医治患病被监管人员,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健康权益。

16. 配合监管场所开展投劳转押、戒毒人员分流、“三非”人员遣返等需要医务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工作。

 

2

(二)监管大队医务室现有医护人员和中标人的关系

中标人负责监区医疗卫生工作,监管大队负责监所安全管理工作,中标人与监管大队分工合作,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监区安全稳定。中标人负责派驻医护人员与看守所和戒毒所医护人员合署办公,共同承担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被监管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日常疾病诊治、监区消毒防疫、监区环境消毒、突发疾病救治等医疗工作。

现有医务人员的人事、行政由监管大队医务室负责管理,业务管理、培训、日常工作考核由中标人负责管理。

 

3

(三)医护人员的投入

1、监管大队医务室投入医护人员14人,其中聘用医生5人、护士9人。

2、中标人投入医护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医生14人(高级不少于1人、中级不少于10人、初级3人);护士15人(高级0人、中级4人、初级11人);药学6人(中级2人、初级4人)。

医护人员的实际投入数量,可根据监管场所医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双方协商派驻人数,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医护人员的调整,需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没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并要求中标人更换具有执业资格医护人员。

 

4

(四)医护人员值班制度

每天8时30分至17时30分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派驻看守所医务室上、下午负责巡诊医生不少于3名,负责接报警到监室处置看病医生不少于1名,在医务室负责坐诊医生不少于1名,其他护士、药师等不少于8名;派驻戒毒所医务室医生不少于2名,护士不少于2人,药师不少于1人。

每天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派驻看守所医务室医生2名,护士2名;派驻戒毒所医务室医生2名,护士2名。

按实行24小时值班制,根据监所医疗工作的要求,随时增减派驻医护人员。

 

5

(五)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严格执行监管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监管场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监管场所医疗工作规定,中标人指定一名主管人员负责与监管大队联系、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中标人和监管大队现有医护人员的值班安排、请休假、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医护人员请休假的,还须提前向监管大队报备。遇有工作量大时,及时协调增加医护人员。

 

6

(六)医务人员人力资源费用标准

根据区政府批复,区看守所按35名医务人员,人均人力资源费21.6万元/年标准购买社会医疗服务。

 

7

(七)药品费用等在本项目中的报价方式

药品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实行零差价,按中标人进货价来按实结算。

 

8

(八)送院外治疗的工作规定

对于需要出所就诊的,由中标人提出建议,公安监管场所负责提供救护车和司机,中标人安排医生随车护送,费用由公安监管场所负责。需要送中标人本部或者其他专科医院就诊的,由中标人负责联系,加强和完善所内急发病的抢救绿色通道机制、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绿色通道机制。

 

9

(九)出现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

1、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违反监管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工作懈怠,严重影响监管工作开展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分局有权要求中标人调整派驻医护人员;因中标人派驻医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监所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中标人除了积极消除影响外,分局有权终止双方合作。

3、出现医患纠纷,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中标人应积极协助。因监管大队医务人员的人为疏忽等原因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由分局承担责任。因医院派驻医护人员的人为疏忽等原因所导致医疗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10

(十)监管大队医护人员工作规定

监管大队医护人员工作规定

按照“小病随时治疗、大病及时治疗、传染病隔离治疗、危重病号第一时间送外医院救治”原则,为保证监所医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监所工作实际, 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一)医护人员值班工作规定

1、保证每天24小时有足够的医护人员在所内值班。

2、医护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坐诊、巡诊、新收入所人员健康检查、接处被监管人员患病报警、重病号跟踪治疗、突发病应急处置等工作。

3、按照先急后缓的处置方式开展工作。

4、巡诊或接报警需要到监室实施治疗的,及时通知民警到场协助,严禁医务人员单独接触在押人员。

5、巡诊或接报警过程中需要将在押人员带到医务室进行一步进行检查、治疗的,及时通知值班民警协助,严禁擅自将在押人员带到医务室处置。

6、负责每八小时不少于1次对加固镣和特殊在押人员进行跟踪治疗、身体健康检查。需要进入监室对该类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及时通知民警到场协助。

7、当班期间接到在押人员晕倒等突发重病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处置。需要紧急送医院抢救的,及时报告所领导处置;需送医院住院治疗的,及时向所领导提出建议。

8、服从当班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9、完成其他值班医务工作。

(二)新入所健康检查工作规定

1、新收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由当班医生负责。

2、主要检查项目为血压、体重、体表、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状况及有关伤病症状,问诊既往病史、吸毒史、有无急性传染病、疾病症状等。

3、对女性被送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收押女性被监管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查。

4、对新收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通知值班民警拍照固定,并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名确认。

5、如实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并由医生、所领导、被检查人员和办案机关送押人签名。

6、对于身体受伤较为严重或者患病严重疾病可能符合不予收押条件的,医生应当报告当班所领导,建议办案单位送医院检查。

7、经入所健康检查后,符合不予收押条件的,医生应当提出建议,填写暂不予收押建议书,报当班所领导审批,并做好暂不予收押登记。暂不予收押决定书由第一值班民警负责录入系统,并制作。

8、收押较重患病在押人员,需要加强跟踪治疗的,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必要时纳入重病号管理。并报告所领导,由所领导通知主管管教民警加强管理。

10、收押时发现被收押人精神、行为异常,疑似精神病的,必须报告所领导,建议列入一级重大风险人员进行管理。

11、收押时发现患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重型糖尿病合并心肾疾病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有严重外伤可能危及生命;有严重毒瘾戒断综合症的吸毒人员;身体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中度以上抑郁、焦虑;智力严重低下、聋哑人、侏儒、两性人;年龄70岁以上的,应当建议列入三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进行管理。

12、收押时发现具有一定传染性疾病的,及时报告所领导,并建议集中到重病号监室关押。

13、在开展新收入所人员健康检查时,遇有监区突发事件需要医生紧急处置的,应立即停止入所健康检查工作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三)坐诊工作规定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生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每天上、下午正常开展坐诊,及时列出名单,通知民警分批将需要跟踪治疗的重病号带到医务室进行检查、治疗。

3、做好女性被监管人员的诊治、日常妇科检查、保健等工作,有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建议送医院诊断治疗。

4、发现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特殊病例、多次住院、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及时聘请上级专家会诊,确诊后针对诊断结果进行进一步治疗;需要出所就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建议送医院诊断治疗。

5、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所领导进行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6、发现符合变更措施条件的,及时报告所领导,并提出变更措施的建议。

7、医护人员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

8、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9、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

10、严禁将多次的药品发给在押人员带回监室自行服用。

11、对精神行为异常的,每周进行一次坐诊、研判。

12、为在押人员诊治过程中,注意做好人身安全防范工作。

(四)巡诊工作规定

1、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2、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

3、对需要带到医务室进一步治疗的,通知民警将在押人员带到医务室进行治疗。

4、对病情严重需要出所就医的,及时报告所领导,建议出所治疗或住院治疗。

5、医生开展巡诊必须通知民警到场协助。

(五)会诊工作规定

1、每周一、三、五分别对所内重病号进行会诊一次。

2、会诊由医院派出相关科室的专业医生和所内医生负责。

3、会诊后,对相应重病号制定治疗方案。对需要出所就医或符合变更措施的,及时提出建议。

4、会诊由负责医务工作的所领导主持,提前列好需要专家会诊的名单,有序开展。

(六)五项体检结果衔接的工作规定。

1、在开展五项体检中,发现在押人员患病较重疾病的,由医务室及时跟进处理。符合变更措施的,及时报告所领导,提出变更措施建议;需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的,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在押人员带到相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2、五项体检检查结果医务室必须逐一进行复查,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及时跟踪治疗。

3、发现五项体检医护人员工作严重疏忽大意,应发现在押人员患病而没有发现的,及时报告所领导。

(七)监区其他医务工作规定

1、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等。

2、对监区、监室、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区域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

3、按规定协助做好在押人员风险评估工作,对于符合列入重大风险管理的在押人员,及时通知所领导、主管管教和监控室落实加强管理措施。

4、按规定协助做好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工作。

(八)责任追究规定

1、因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明显不符合收押条件的而收押入所,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

2、因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明显符合收押条件的而建议不予收押,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在为在押人员诊治过程中,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应当报告事项而没有及时报告,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教育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

5、因医护人员工作疏忽大意,出现医疗事故,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医护人员的责任。

6、因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当场监督在押人员服药,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教育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

7、因医护人员对突发病在押人员处置不及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

8、因医护人员工作拖拉、推诿,没有落实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

 

11

(十一)设立监管病区以及设备投入要求

1、中标人中标后应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总面积1200平方米)内设置监管病区,病区实行分片区管理,分为女病区、看守所病区、拘戒所病区、传染病病区;病区内应设置不少于16间病房,分别设监护病房不少于2间(不少于八张抢救床),特殊收押病房不少于1间,普通病房不少于 13间,共设不少于病床100张。病区内设清创室、妇科检查室、B超室。病区实行24h高清全程监控管理,安装智能跟踪、识别报警系统;

2、监护病区安装至少一台独立专用电梯;监护病房内设置不少于中央监护仪一套(不少于8台)、多功能床不少于8张、抢救车不少于1台、呼吸机不少于2台、除颤仪不少于1台;病区配备彩色B超机不少于1台、小手术床不少于1张、无影灯不少于1台、心电图机不少于1台、胃肠镜不少于1套;每间病房安装电视机、空气消毒机、空调等。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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