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2.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金融业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資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資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資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資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二、技术要求:(适用于各采购包)
(一)项目背景
1.根据市残联《关于为我市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佛残联[2021]89号)、南海区政府《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为我区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请示的回复意见》,从2022年起为全南海区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残疾人群体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能够得到及时的、更好地经济补偿,增强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
2.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投保工作,由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协助保险经纪公司具体落实投保工作,签订投保合同,为南海区户籍在册持证残疾人集中投保。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保险经纪公司签订框架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其他有效的补充资料、通知、函件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将成为该框架合同的基础组成部分。框架合同签署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受投保人投保,并按规定及时出具保险单。
4.南海区各镇(街道)投保人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5.预计2025-2027年(三年)南海区持证残疾人分别约22300人、23800人、25300人,合计71400人。(此为预计数,结算时以实际人数结算)
(二)★附件一:佛山市南海区2025-2027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保险方案
(1)主险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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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险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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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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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按比例最高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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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险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在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后的个人自负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人民币0元免赔、100%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的、但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人民币0元免赔、100%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无免赔天数,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给付标准为人民币100元,最高累计给付365天。 营运交通工具意外: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对发生本保险合同《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按残疾等级比例)可与主险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按残疾等级比例)叠加赔付。 意外伤害救护车及转诊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包括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为目的转诊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人民币0元、每人每次保险事故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法定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疾病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并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确诊该传染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传染病伤残保险金额及伤残对应比例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并因该传染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计免赔额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住院治疗费用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每人每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居所及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因过失过错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仲裁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不计免赔额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身故、残疾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残疾按等级系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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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加险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意外伤害医疗(门诊、住院)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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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100元/天 (最高给付天数为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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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交通工具 意外 |
营运交通工具身故、残疾(飞机)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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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交通工具身故、残疾(火车)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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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交通工具身故、残疾(轮船)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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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交通工具身故、残疾(汽车)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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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救护车及转诊交通费用 |
1000元(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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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身故、残疾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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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医疗费用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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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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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身故、残疾保险金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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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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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法律费用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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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医疗费用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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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赔额 |
无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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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条款 |
主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注:以采购包1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备案产品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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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约定 |
1.本保险产品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2.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自意外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此次意外导致而进行的合理、必要的治疗(包括康复治疗),不限制治疗科室及治疗内容,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在扣除第三方途径已报销的金额后,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因治疗需要安装在体内的固定物,对于固定物取出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不受365天限制,按意外医疗及住院津贴额度赔付。 4.意外事故首次就诊医院要求特别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可出具正式医疗费用发票的乡镇、社区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复诊需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 5.对于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本保单或其他商业保险进行索赔。被保险人如果有其他商业保险,本保险单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也不因此受影响。本保险单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6.本保险合同附加法定传染病身故或伤残保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医疗保险等待期为30天;如为续保的,则不适用等待期。 7.无论乙方是否为甲方上一保单年度的承保单位,乙方同意本项目上一年度参保的被保险人本年度内的投保为续保,疾病的追溯期至本项目首次投保时间。 8.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有如下规定:10周岁以下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含)以上至18周岁以下,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9.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佛山市南海区户籍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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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效力约定 |
本保险合同约定事项,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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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争议解决方式 |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律途径进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
(三)案件处理及理赔规则:详见附件二。
(四)服务团队设置要求:
1.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应建立一个完善和稳定的项目团队,设置完善的组织体系,团队职责分工明确,使采购人在项目沟通时方便快捷。同时也应该具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绩效考核评标指标,团队应按照公司的工作制度开展项目和沟通,避免因工作流程导致纠纷,工作绩效指标应具有系统性、逻辑性、清晰度高,对团队工作奖罚分明,让团队在开展项目尽心尽力,让项目开展有条不紊。
2.项目团队需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同类项目负责经验(人身伤害保险类)】,及时与采购人沟通,解答采购人对于保险条款的问题和咨询,统筹安排团队成员的分工。
3.拟投入的团队成员应包含医学类或法学类相关专业人员,能协助解答投保人关于健康或者保险条款的疑问或者咨询,提供相关方对投保、续保、理赔等方面的查询,为采购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五)对项目的理解程度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保险经验,阐述对本项目的认知(包括但不仅限于与保险经纪公司配合的经验、保险条款的理解、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应理解本项目的实施,怎样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怎样与保险经纪公司配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遇到的重点难点,应如何分析应对,让项目顺利开展,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应详尽,有实际指导意义,有充分理解项目的情况。
(六)承保服务方案要求
确保承保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提升客户体验;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承保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诚信确保信息透明,避免误导客户。对待所有投标人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个体或团体。在服务过程中应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保险建议,确保客户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同时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有详细的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工作流程,例如承保流程的在线系统、个性化服务、理赔服务快捷等等,方案描述应清晰、完整,有实际指导意义。
(七)风险防范服务方案要求
投标人应全面梳理保险业务流程,识别潜在风险点,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等情况。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特点作风险分析,全面、重点难点分析到位,能提出较优工作建议。
三、其他商务要求:(除标注适用包组外,其余条款均适用于各采购包)
(一)★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单价限价:人民币100元/人/年。
2.投标人须以单价报价,如单价报价高于本项目预算单价限价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量,按合同单价(合同单价=采购包1首席承保公司中标单价×60%+采购包2共保体成员中标单价×40%)进行结算。合同一年一签,为南海区户籍在册持证残疾人集中投保。
3.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保险费、保险经纪服务费(总保费的17%)、人工费、利润、税费、全额含税发票,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4.当年新增的持证残疾人被投保后,新增部分保险费无需结算,包含在报价中。
5.三年实际结算的保险费如超出预算714万元,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将超出预算部分的残疾人列入投保范围,超出预算部分保险费无需结算,包含在报价中。
6.特别提醒:投标人报价时,应严格遵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等相关保险监管规定,对超出常规、具有特别意义的报价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投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例子:
①如采购包1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单价报价为100元/人/年,当年投保人数为10000人;采购包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单价报价为90元/人/年,当年投保人数为10000人;则合同单价=100×60%+90×40%=96元/人/年。采购包1和采购包2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当年收取的保费均为:96元/人/年×10000人=960000元。②按照上述举例,则采购包1开标一览表样板填写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交货或服务期 |
交货或服务地点 |
1 |
佛山市南海区2025-2027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保险服务)/保险服务-首席承保公司 |
100.00 |
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首年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合同有效期结束且双方无异议后,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则采购包2开标一览表样板填写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交货或服务期 |
交货或服务地点 |
1 |
佛山市南海区2025-2027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保险服务)/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 |
90.00 |
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首年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合同有效期结束且双方无异议后,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二)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1.中标(成交)供应商须确保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和使用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时,或者在享有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时,免受第三方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例如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等等)为由向采购人提出的任何求偿请求。否则,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承担采购人与此相关的一切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经裁定由采购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导致采购人需重新采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时间费用损失等)。
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行政管理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项目内容。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本项目无关的机构和人员泄露残疾人基础数据、残疾人理赔案件。
(三)投诉制度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有效履行本项目约定的有关组织实施条款、理赔服务条款(含摊赔)、法律服务费、出单费、项目服务质量以及协同落实防灾防损服务等规定的,有事实依据,且经保险经纪公司促办无效,视为有效投诉。
(四)★中标保险承保条件(适用于采购包2)
1.采购包2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承诺,接受采购包1首席承保人的保险承保条件。中标后的保险承保条件以采购包1首席承保人的投标响应承诺为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采购包2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须响应采购包1首席承保公司对项目承保条件的动态优化。(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附件二:佛山市南海区2025-2027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案件处理及理赔规则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案件处理及理赔规则
一、目的
为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建立意外伤害风险转移机制,确保残疾人群体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更好的经济补偿,增强他们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减少意外风险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生活的影响,特制订本案件处理及理赔规则。
二、适用范围
残疾人意外保险案件的处理、保险理赔事项适用本规则。
三、效力
本规则约定之内容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与之产生抵触的,以变动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规则同步修订约定。
本规则未尽内容或实际操作需要变动的,应协商一致后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或补充,在对本规则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前,除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致抵触情形外,仍应以本规则约定的内容为准,不得单方违背本规则之约定。
涉及本规则的修订与补充,均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四、理赔服务团队
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及管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偿处理中心”),负责对发生保险事故的案件进行理赔资料收集及协助被保险人、受益人后续理赔。保险公司根据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赔偿处理意见及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也可直接向损害第三方直接支付保险金。
五、案件赔偿处理程序
(一)报案以及转报案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直接联系赔偿处理中心报案。赔偿处理中心专员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转报案。被保险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事后被保险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统一引导被保险人向赔偿处理中心进行报案。
(二)纠纷处理流程
①赔偿处理中心受理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受害人以及相关方之间的纠纷调解,并协助收集案件的相关材料;或协助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②赔偿处理中心协调被保险人与相关第三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在完成索赔材料收集后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根据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赔偿处理意见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③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判决需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项目及金额/限额予以赔偿,不因司法诉讼、仲裁裁决或法院调解结果中断或变更。
(三)保险理赔核赔结算
1.小额案件简易赔付程序
对于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并经当事人达成共识由被保险人承担实际医疗费损失、财产损失的案件,适用小额案件简易赔付程序,明确简化提交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备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应被保险人要求,直接向损害第三方支付保险金。
提交材料:电子材料(详见理赔单证),无需寄送纸质材料,对于需要原件的发票,可由被保险人或索赔权益人在发票上备注字样的形式作为理赔依据。
适用简易赔付程序的案件,由赔偿处理中心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相关材料收集。
2.不予赔付案件处理
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拒赔的案件,应由赔偿处理中心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经由赔偿处理中心、保险公司一致确认不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并由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同时邮寄至被保险人处并将扫描件发送至赔偿处理中心指定邮箱。
(四)预付机制
保险责任明确且被保险人或受害方仍处于治疗阶段,后续医疗费用尚未能确定,估损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案件,赔偿处理中心根据被保险人、受害方意愿,可提起预付赔款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医疗费数额,在保险赔偿项目医疗费限额内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先予支付的金额予以扣减。
(五)理赔时效要求
赔偿处理中心应在收到提交的完整理赔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案件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自身赔款支付流程为由影响支付赔款时效。
1 |
赔款金额≤人民币10000元 |
3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
人民币10000元<赔款金额≤人民币50000元 |
7个工作日内支付 |
3 |
人民币50000元<赔款金额 |
12个工作日内支付 |
六、赔偿项目和单证要求
(一)赔偿项目
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救护车及转诊交通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财产损失和法律费用)。
(二)理赔单证
序号 |
项目类别 |
材料名称 |
一 |
身故保险金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死亡证明文件(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残疾证明材料; 4.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的材料等); 5.受益人银行账户; 6.涉及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凭证。 |
二 |
伤残保险金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关系证明; 5.被保险人或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 6.涉及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凭证。 |
三 |
医疗保险金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凭证;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关系证明; 5.被保险人或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 6.涉及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四 |
第三者责任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第三方受害者或被保险人索赔的书而材料);或公安机关事故证明;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门诊病历、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 4.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清单、费用清单、原始发票或相关购置证明; 5.《事故处理和议书》或赔偿协议; 6.被保险人银行账户或第三方受害者银行账户(如需直接赔付给第三方受害者的,需提交受益人的《赔偿权益转让书》; 7.被保险人先行支付赔偿款的,提供赔付依据(如:收据、银行转账凭证); 8.第三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索赔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9.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关系证明; 10.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
注:涉及多个项目类别索赔申请的,对于重复的材料仅需提供一份即可。
(三)赔偿项目理赔要求
1.身故保险金
(1)理赔金额:对应保单载明的死亡赔偿限额。
(2)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任一即可);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
(3)保险赔偿界定。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a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b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死亡或自事故发生之日到保期结束内死亡的,以180天责任期限或事故发生之日距离保期结束时间较长者为准。
2.残疾保险金
(1)理赔金额:对应保单载明的伤残赔偿限额为限,按赔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2)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
(3)伤残评定原则: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确定。
(4)保险赔偿界定
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②以180天的责任期限或合同期满时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以180天责任期限或合同期满时间
较长者为准。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因意外伤害需门急诊治疗,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可予以赔付。
(1)计算公式:损害发生后的个人自负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2)证明材料: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
(3)医疗费计算以提供医疗发票原件为原则。
特殊案件如无法提供医疗发票原件可按照以下步骤区分处理:
①就诊第一联发票原件遗失的,需提供登报声明/报警回执+医院留底联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凭发票复印件核定医疗费。若发票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剰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
②对于就诊医疗费医保报销后,既无第一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又无社保机构出具的报销回执的案件,可提供发票第二联(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存根联作为医疗费证明。若发票显示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剩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
(4)保险金给付界定
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②因意外伤害相关联的医疗费用均予以赔付,以限额为限;
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或保期结束的所有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
4.救护车及转诊交通费用
(1)理赔金额:每人每次事故使用救护车或转诊费用对应保单载明的单次事故赔偿限额,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赔付。
(2)证明材料:
①救护车票据+救护车出车记录/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
②医院用车票据+出车记录+转院通知书(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
(3)保险赔偿界定:
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5.住院津贴
(1)理赔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对应保单载明标准,最高累计给付365天。
(2)证明材料: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
(3)保险赔偿界定:
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或保期结束的所有合理、必要的住院治疗(包括康复治疗)。
6.法定传染病:
被保险人罹患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并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残疾、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予以赔付。
(1)理赔金额: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对应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其中:身故保险金对应赔偿限额;伤残保险金对应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对应损害发生后的个人实际支付部分。
(2)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任一即可)/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
(3)保险金给付界定
①在保险期间内罹患传染病事故;
②因传染病身故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因传染病导致伤残的,确诊该疾病的时间在合同期内,以180天责任期限或合同期满时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因传染病治疗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法定传染病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7.第三者责任保险金
(1)死亡补偿金
①补偿标准: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补偿限额方案所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死亡补偿限额;
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③特别约定:受害人没有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
(2)残疾补偿金
①补偿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残疾补偿限额为限,按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②证明材料:伤残程度鉴定证明;
③残疾等级确定标准:残疾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确定。
④伤残等级及其对应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
对应赔偿系数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3)医疗费
①理赔金额:第三者损害发生后的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最高限额对应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
②证明材料: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诊断证明;
③医疗费计算以提供医疗发票原件为原则。
特殊案件如无法提供医疗发票原件可按照以下步骤区分处理:
a就诊第一联发票原件遗失的,需提供登报声明/报警回执+医院留底联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凭发票复印件核定医疗费。若发票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剩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
b对于就诊医疗费医保报销后,既无第一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又无社保机构出具的报销回执的案件,可提供发票笫二联(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存根联作为医疗费证明。若发票显示已有社保统筹,则按剩余部分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若发票没有显示社保统筹,则按照未经社保赔付方式进行给付。
(4)财产损失
①证明材料:财产受损证明、购置发票或记录;
②计算公式: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以保单载明的财产损失费用限额为限;
③核损规则:
a财产损失必须为直接的物质损失;
b财产损失清单;
c原始发票或相关购物证明。
(5)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保险事故后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以保单载明的法律费用限额为限。
采购包1(保险服务-首席承保公司)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首年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合同有效期结束且双方无异议后,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由投保人【各镇(街道)】在每年政府财政性资金下拨后一次性缴付当年的保险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本项目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并提供本项目的相关文档和验收所需资料,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工作。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1)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包预算金额的5%。 (2)提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提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人提交。 (4)退还时间:项目合同履约期结束且所有相关案件处理结案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中标(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承保资格的,待其完成所有保险服务(包括赔案均已结案)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 (5)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期结束且所有相关案件处理结案。 (6)履约保证金的扣罚和补缴: 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购人有权扣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①达到投诉制度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扣罚标准的,按投诉制度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②由保险经纪公司发出催告(办)函,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催告(办)函的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予以反馈的,按被催告次数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③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切实履行协议合同的组织实施条款、理赔服务条款等条款内容,且经保险经纪公司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 ④中标(成交)供应商因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或中止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⑤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超过总额的50%,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补充缴纳履约保证金,使其恢复至原始额度。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履约保证金补缴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或以上违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与本项目的承保资格并扣除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 (7)被扣罚的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扣罚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①用于2025-2027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管理平台开发、系统维护,参保宣传以及有关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防灾防损等各项服务; ②不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心理培训工作支出。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其他商务要求详见上文,对于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条件响应表》中“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建议逐条复制商务要求相关条款原文。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人寿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首席承保公司 |
项 |
42,840.00 |
100.00 |
4,284,000.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保险服务-首席承保公司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技术要求详见上文,对于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建议逐条复制技术要求相关条款原文。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首年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合同有效期结束且双方无异议后,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由投保人【各镇(街道)】在每年政府财政性资金下拨后一次性缴付当年的保险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本项目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并提供本项目的相关文档和验收所需资料,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工作。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1)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包预算金额的5%。 (2)提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提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人提交。 (4)退还时间:项目合同履约期结束且所有相关案件处理结案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中标(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承保资格的,待其完成所有保险服务(包括赔案均已结案)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 (5)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期结束且所有相关案件处理结案。 (6)履约保证金的扣罚和补缴: 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购人有权扣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①达到投诉制度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扣罚标准的,按投诉制度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②由保险经纪公司发出催告(办)函,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催告(办)函的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予以反馈的,按被催告次数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③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切实履行协议合同的组织实施条款、理赔服务条款等条款内容,且经保险经纪公司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 ④中标(成交)供应商因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或中止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⑤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超过总额的50%,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补充缴纳履约保证金,使其恢复至原始额度。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履约保证金补缴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或以上违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与本项目的承保资格并扣除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 (7)被扣罚的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扣罚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①用于2025-2027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管理平台开发、系统维护,参保宣传以及有关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防灾防损等各项服务; ②不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心理培训工作支出。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其他商务要求详见上文,对于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条件响应表》中“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建议逐条复制商务要求相关条款原文。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人寿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 |
项 |
28,560.00 |
100.00 |
2,856,000.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技术要求详见上文,对于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建议逐条复制技术要求相关条款原文。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