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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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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150000396657 发布时间:2023-02-15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2、项目总预算金额:1,840,000.00元

3、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4、项目概况: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花都区分局所涉及的鉴定工作,落实检验、鉴定经费保障,确保违法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当事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关于“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的规定,在违法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5、项目一览表: 

采购包号

采购包名称

服务期限

最高限价(元)

1

法医病理(含死亡原因鉴定、文证审查)、骨龄鉴定、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700,000.00

2

法医精神病鉴定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40,000.00

3

法医毒物鉴定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00,000.00

  

采购包1(法医病理(含死亡原因鉴定、文证审查)、骨龄鉴定、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年度合作协议总价的30%;

 

2期:支付比例70%,按实际项目发生量结算鉴定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一)本项目结算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如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 (二)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检验鉴定项目,结算价由中标人先按市场价报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按投标下浮率实施结算。 (三)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持采购人签字、签章确认的检验鉴定委托书、清单凭证和税务发票与采购人按服务项目实际需求办理批量支付手续。 (四)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相关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每季度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中标人一起对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清单。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法医病理(含死亡原因鉴定、文证审查)、骨龄鉴定、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

1.00

700,000.00

7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法医病理(含死亡原因鉴定、文证审查)、骨龄鉴定、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内容

(1)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2)骨龄鉴定: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3)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包组范围受理相应检验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

2、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情况,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前往并可按规定加收鉴定费用。

3、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后应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的时间要求:法医病理,须在3 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受理,在30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骨龄鉴定,优先受理,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法医临床(含验伤、评残、文证审查),优先受理并出具初步意见,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上鉴定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限以送达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报请采购人的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对于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加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可按规定加收部分鉴定费用。中标人三次或以上未能按上述时限开展和完成鉴定工作的,按违约处理。

4、其他要求:

1)特殊检验(如到公安部、刑警学院检验等)不受合同限制,由采购方审批;

2)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特殊情况可与委托单位协商办理;

3)鉴定机构出具文书后交由采购人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发现一次轻微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重大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五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的,按违约处理。因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项目属于司法鉴定类,关系到定罪和处罚的认定,需要是法院认可的检验机构。

3

三、报价要求

投标人进行统一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0-100%,下浮率取整数(例如20%、15%等),凡不按规定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4

四、人员要求

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具有法医类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

 

5

五、设备要求

切片设备、显微设备等或者具备相同功能的主要设备;相机观片设备等或者具备相同功能的主要设备。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法医精神病鉴定)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年度合作协议总价的30%;

 

2期:支付比例70%,按实际项目发生量结算鉴定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一)本项目结算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如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 (二)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检验鉴定项目,结算价由中标人先按市场价报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按投标下浮率实施结算。 (三)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持采购人签字、签章确认的检验鉴定委托书、清单凭证和税务发票与采购人按服务项目实际需求办理批量支付手续。 (四)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相关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每季度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中标人一起对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清单。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法医精神病鉴定

1.00

540,000.00

54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法医精神病鉴定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2

二、商务要求

1、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包组范围受理相应检验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

2、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情况,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前往并可按规定加收鉴定费用。

3、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后应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的时间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优先受理,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上鉴定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限以送达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报请采购人的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对于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加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可按规定加收部分鉴定费用。中标人三次或以上未能按上述时限开展和完成鉴定工作的,按违约处理。

4、其他要求:

1)特殊检验(如到公安部、刑警学院检验等)不受合同限制,由采购方审批;

2)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特殊情况可与委托单位协商办理;

3)鉴定机构出具文书后交由采购人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发现一次轻微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重大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五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的,按违约处理。因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项目属于司法鉴定类,关系到定罪和处罚的认定,需要是法院认可的检验机构。

3

三、报价要求

投标人进行统一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0-100%,下浮率取整数(例如20%、15%等),凡不按规定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4

四、人员要求

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具有精神病类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

 

5

五、设备要求

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人格测验工具等或者具备相同功能的主要设备。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3(法医毒物鉴定)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年度合作协议总价的30%;

 

2期:支付比例70%,按实际项目发生量结算鉴定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一)本项目结算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如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实际项目发生量。 (二)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检验鉴定项目,结算价由中标人先按市场价报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按投标下浮率实施结算。 (三)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持采购人签字、签章确认的检验鉴定委托书、清单凭证和税务发票与采购人按服务项目实际需求办理批量支付手续。 (四)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相关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每季度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中标人一起对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清单。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法医毒物鉴定

1.00

600,000.00

6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法医毒物鉴定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内容

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酒精的定量分析。

 

2

二、商务要求

1、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包组范围受理相应检验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

2、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情况,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前往并可按规定加收鉴定费用。

3、中标人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后应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的时间要求:法医毒物鉴定,须在3 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受理,在30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酒精的定量分析,需在30分钟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受理,在接收检材后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上鉴定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限以送达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报请采购人的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加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可按规定加收部分鉴定费用。中标人三次或以上未能按上述时限开展和完成鉴定工作的,按违约处理。

4、其他要求:

1)特殊检验(如到公安部、刑警学院检验等)不受合同限制,由采购方审批;

2)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特殊情况可与委托单位协商办理;

3)鉴定机构出具文书后交由采购人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发现一次轻微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重大错误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五倍进行罚款;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的,按违约处理。因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项目属于司法鉴定类,关系到定罪和处罚的认定,需要是法院认可的检验机构。

3

三、报价要求

投标人进行统一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0-100%,下浮率取整数(例如20%、15%等),凡不按规定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4

四、人员要求

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具有毒物类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

 

5

五、设备要求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或者具备相同功能的主要设备。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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