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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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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180000569191 发布时间:2023-05-18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述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现有如下车辆:(一)公务汽车417辆。其中:小轿车139辆、小型客车93辆、中型客车111辆、大型客车10辆、货车53辆、专项作业车11辆。(二)摩托车283辆。其中:豪爵250CC10辆、五羊本田150CC130辆、五羊本田125CC113辆、五羊本田电动摩托车30辆。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1家中标人提供保险服务。

项目属性:服务类。

(二)采购范围

确定1家中标人,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2023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三)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服务期

项目预算金额

备注

1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投保服务期:2023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理赔服务期:本项目第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开始至最后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后3年有效期止。

260万元

(1)投保车辆包括公务汽车417辆、摩托车283辆,以上数量仅作为投标参考,最终数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本项目采购预算260万元,其中:2023年预算约90万元,2024年预算130万元,2025年预算40万元。

车辆类型及数量:(一)公务汽车417辆。其中:小轿车139辆、小型客车93辆、中型客车111辆、大型客车10辆、货车53辆、专项作业车11辆。(二)摩托车283辆。其中:豪爵250CC10辆、五羊本田150CC130辆、五羊本田125CC113辆、五羊本田电动摩托车30辆。以上数量仅作为投标参考,最终数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四)投标要求

1、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

2、投标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最新版本为准)对项目中非警牌车辆代扣代缴车船税。

3、各类险种报价要求:

(1)投标人对项目中所有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按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最新版本为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方案统一规定执行;

(2)投标人对项目中的摩托车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最新版本为准)执行;

(3)投标人对项目中汽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的商业保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以最新版本为准)的规定执行,车辆保险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自主定价系数。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线服务-查询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查询为准。

2)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NCD分级

-4

-3

-2

-1

0

1

2

3

4

5

NCD系数

0.5

0.6

0.7

0.8

1

1.2

1.4

1.6

1.8

2

4、汽车商业保险价格允许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不一致,投标人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客户车辆出险等情况确定自主定价系数。★投标人报价应符合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统浮动范围的相关规定,自主定价系数必须为固定报价,不能为区间值(如:80%~90%), 50%≤自主定价系数≤150%。

5、合同总价为项目预算金额26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总价内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

6、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经验等。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增值服务。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3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贰佰陆拾万元整),合同总价即为项目总预算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按实结算,累计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选择的险种,确定投保需求后,为采购人所指定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含车船税)按采购批次进行结算(约每月采购一批),在确定采购人所需购买车辆保险后的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将该批次车辆保险报价清单(含车船税)及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交给采购人。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后,采购人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次车辆保险费用(含车船税)的支付手续。在收到采购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后,中标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批次的车辆保险单及相应的发票提交给采购人。因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能因此而拒绝提供相应服务。

验收要求

 1期:服务期结束后,由采购人按照每批次车辆保险购买组织验收。采购人根据合同内容及服务要求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实施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为采购人所有的机动车辆提供机动车保险服务

2.00

1,300,000.00

2,600,000.00

100.0

金融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为采购人所有的机动车辆提供机动车保险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所有汽车及摩托车。

2、投保服务期限:2023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止,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3、理赔服务期限:本项目第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开始至最后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后3年有效期止。

4、保险险种和范围:

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采购人投保时必须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2机动车(汽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必须包括以下险种及项目:

1)车辆损失险:意外碰撞、自然灾害、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指定维修厂等,具体以中国银保监局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为准,车辆损失险,无论车身价值多少,统一视为足额投保,发生赔付时不按比例摊赔,全部按实际损失计赔;

2)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每年10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3万元)(送押专班车辆购买);

4)粤A、粤O号牌车辆车船税;

4.3机动车辆(摩托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必须包括以下险种:

1)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每年10万元)。

4.4采购人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保险金额按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4.5★投标人投标时须承诺,对于采购人10年以上的车辆,不会出现险种限制或被拒保,采购人所有车辆同等按照本需求保险险种和范围进行投保。

 

2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投标人根据采购人选择投保的险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在采购期结束后至保单到期前,投标人必须正常履行其责任义务,属于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延缓采购人获得经济补偿。

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投标人负责赔偿

1.火灾(包含车辆自燃)、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三、服务要求

投标人对以下需求需逐条做出响应:

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投保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提前为采购人续保车辆整理费用报价并保证报价准确。根据采购人的通知,投标人安排不少于3名专门承保服务人员(项目联络人员)负责上门完成签单承保及案件跟踪等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据等相关资料送抵采购人。

2.投标人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为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VIP客户档案库”,每月定期对承保、理赔情况进行通报,保证采购人获得全方位的贴身跟踪服务。

3.投标人提供网上自助保单查询、到期提醒、出险报案、理赔批量查询、定损金额、和理赔进度查询、赔款支付及出险理赔统计等功能。

4.在责任范围内,投标人对采购人所投保车辆用的警灯、警车标识、警报器、射灯、摄像设备等警用设备,与投保车辆视为统一整体,理赔时按车辆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5.投标人同意赔款实时支付,理赔金额不限,出险次数不限。在采购人车辆使用主管部门确认事故事实及车辆维修方案,责任范围内包括车辆维修、警灯警具等车载设备、伤者医药费(含自费药物)等在发票及相关资料送达后,24小时内赔款支付到账。

6.保险车辆受损后,投标人同意在采购人指定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由投标人与维修企业直接办理理赔结算手续。

7.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投标人原则上不建议修复,应给予更换,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全新原车原厂配件,不得使用旧件、副厂件;经采购人要求并提供相关事故车辆资料后,理赔及结算费用应由投标人直接付给维修企业。

8.异地出险车辆,投标人应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9.采购人的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内出险后,投标人或投标人当地分支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做好受损车辆的施救工作,在广东省内需为事故车辆提供紧急拖车服务(该项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如投标人不能及时提供拖车等施救服务的,对于采购人提供的合理拖车施救费用,投标人在车损险的理赔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10.投标人对发生被保险车辆有责的多方事故,经采购人确认授权,24小时内将第三方损失直接垫付给受害方,无需采购人垫付,采购人相关理赔手续可以在投标人垫付后补充。

11.发生碰撞第三者,造成第三者损失且采购人负全部责任的,征得采购人同意授权后,投标人可直赔第三者损失。

12.投标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损险事故,采购人无责,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人损失垫付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先予垫付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

13.投标人提供车辆单方事故“双免”服务。“双免”即免交警、免现场查勘。采购人车辆发生单方保险事故(不涉及第三方的人员、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可自行手机拍照现场,无需现场查勘,不限制损失金额、不限次数;双方事故(涉及第三方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若事故各方及投标人均对责任认定无争议,均可免报警、免出具事故证明。

★14.采购人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且损失金额20000元以下的事故,投标人应允许驾驶员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车辆撤离,过后再补报案。

15.投标人提供理赔服务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建立VIP客户理赔服务档案,进行专人理赔服务。

16.赔案时效:投标人在采购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备无误之日起,按以下时效承诺完成赔付:

(1)车损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不超过1个工作日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2)车损金额在10,000—3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6个工作日办结;

(3)车损金额在30,000—5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8个工作日办结;

(4)车损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不超过4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核赔工作,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5)赔付款直接划账至采购人同名账户或采购人授权的其他指定账户。

★17.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有部分车辆只需以发动机号码作投保,投标人在核对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无误后,必须正常理赔。

18.采购人车辆在执行公务期间遇到暴力人为造成车辆损失的,可通过车辆损失险按实际损失理赔;

19.采购人车辆因执行特殊公务时间较长,不能及时办理年审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标人按实际损失给予理赔;

20.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投标人与采购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充分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1.投标人对于涉及人伤(包括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给予医疗费用方面的赔付优待,确保在发生人伤事故时采购人可以获得最充分的保障。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投标人凭药费单据给予100%赔偿,无需扣除任何自费药。

22.投标人提供大宗保险事故赔款预支付。当采购人保险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时,可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后补)、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诊断书以及医疗事故收据向投标人申请赔款预支,投标人在保险责任内按照已确定的赔偿金额的100%预付赔款。

23.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预付率不超过预付赔款总额的100%。

★24.均在投标人投保车损险的同一采购人的车辆发生互碰,视同属于保险责任,在双方车损险内报案赔付。

25.如投标人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6.紧急出险时可用警察证作为有效证件出险。

27.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赔偿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28.投标人须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需要投标人提供援助,投标人应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采购人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29.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及时报案后,投标人提供免费拖车施救服务。对于出险地在广州市区内的,拖车在4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对于出险地在广州市郊县地区或广州市以外地区的,拖车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投标人因故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施救服务的,对于采购人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拖车施救费用,予以赔偿。拖车施救费用的最大赔偿金额以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投标人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之时起,如事故发生在广州市区内(含天河区、越秀区、番禺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荔湾区),一般情况下15分钟到达现场,繁忙期25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事故发生在广州市其他地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南沙区),一般情况下50分钟到达现场,繁忙期6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事故发生在省内其他市县的,60分钟内到达现场或委托当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外省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采购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30.如中国银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新的变化,投标人应按照有利于集中采购车辆保险的方案实施。

31.对于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且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由投标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32.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先预赔付”和“代位追偿”服务。

33.★投标人承诺:按采购人提供的被保险车辆零配件清单,按照车辆全新正厂配件进行报价回复,并保证报价真实有效。

 

 

 

4

四、投标人必须遵守如下条款:

1.必须配合采购人监督管理车辆投保事宜,配合采购人做好车辆保险的日常管理,提供统计资料。

2.除经采购人批准并事先书面同意外,投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3.必须根据各采购人的通知,由专门承保服务人员负责上门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并在采购人要求时限内将保险单据等资料送抵采购人。

4.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5.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投标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投标人办理。经采购人要求并提供相关事故车辆资料后,理赔及结算费用应由投标人直接支付给维修企业。

6.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的经办人提供回.扣,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投标人须与采购人签订廉洁承诺书。

7.投标人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5

五、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针对采购需求制定的工作目标及管理保障措施;(2)工作内容、开展组织形式及流程;(3)人员安排,服务能力体现;(4)查勘车辆安排;(5)服务网点安排;(6)跟进与回访制度等)、理赔服务整体运作流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理赔流程、理赔时效;(2)索赔资料;(3)偿付能力情况;(4)档案管理、相关理赔管理制度等)、等,并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增值服务。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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