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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司街道东湖路保洁、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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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030000420784 发布时间:2023-03-03 文档页数:74页 所需下载券:10
乔司街道东湖路保洁、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1. 项目需求

项目内容

面积

等级

单价

每年最高限价

备注

期限

东湖路地面绿化养护

116026平方米

9.16元/平方米/年

1062798元

 

自合同签订起二年期限。

临时绿地

90787平方米

6.11元/平方米/年

554708元

 

东湖路地面道路保洁

74098平方米

14.94元/平方米/年

1107024元

 

汇总

 

 

 

万元

 

 

必须配备的人员

岗位

人数

备注

保洁(含管理人员、道路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等)

不少于18人

具体视保洁效果而定,必要时需增加人员

2.承包方式及期限

2.1本次招标项目采用养护总价承包。

2.2本养护作业除在招投标文件中列明并经招标单位同意外,乙方一律不得将本项目分包、转包及内部经济承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2.3自合同签订后两年。若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3.1、综合养护标准

综合养护标准按关于印发《余杭区城市管理范围内洁化、市政亮化、绿化、序化分级分类及考核办法》余城组〔2020〕1号、余城组办(2020)27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市政绿化环卫养护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如后期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有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3.2、建立应急备货制,备货的内容有:抗旱、抗涝、抗台、抗寒、抗雪等物资(快速支撑、钢管、毛竹、水泵、遮阴网、草包等),快速支撑钢管只能做为一部分应急物资储备,不是唯一的抗台应急物资。中标单位必须采购100套大型乔木快速支撑和100件带扣紧束带。大型乔木快速支撑所有权归招标人,并交由招标人仓库集中存放与管理。

4.本项目实施考核办法

乔司街道综合养护考核依据《余杭区城市管理范围内洁化、市政亮化、绿化、序化分级分类及考核办法》余城组〔2020〕1号文件余城组办(2020)27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市政绿化环卫养护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如后期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有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5.授予合同

5.1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服务承包合同(进场作业时间由招标单位确定后通知中标单位),并提交中标价1%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借故拖延或拒签合同或对标函方案和标价计算作出随意更改的,即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并按中标价的10%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5.2定标后,招标人借故拖延合同或改变中标单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3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期即为合同服务期。

5.4中标单位须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养护标准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余杭区城市管理范围内洁化、市政亮化、绿化、序化分级分类及考核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执。

6、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人在签订作业合同时需向招标人提交单年合同价金额1%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三十天内退还(无息)。如承包期内,中标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则保证金不予归还。

6.2在承包期内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招标人财产损失的,招标人有权酌情扣去履约保证金。

7、养护费的支付

7.1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并在合同实施前,编写《道路综合养护方案》上报甲方审核后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年合同价的1%作为履约保证金。

7.2 根据区级考核及街道考核结果,每季度支付一次。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期满时,甲方对乙方承包管理项目进行总体考核并验收合格,在三十日内退还(无息)。

7.3 中标人在连续两次区级季度考核排名末三位以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有三次及以上区级月度排名末三位时,即清退出场,同时对中标人按考核细则扣减履约保证金(单年合同价1%)作为违约处罚。

 

 

道路清扫保洁考质量标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1.作业内容:

(1)本保洁项目要求一类道路保洁标准:①面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泥、无污渍,人行道无杂草,晴天无积水,道路两侧3米内无废土、垃圾。②人行道板及各类井盖等处缝隙、沟眼无垃圾,无积泥嵌石。③道路绿地、花坛、树圈保洁应与道路保洁同步,做到无杂物、无垃圾。④环卫设施(果壳箱、垃圾桶、垃圾房)设置整齐规范、无破损、歪斜、油漆剥落(或严重褪色)、垃圾满溢,表面清洁无污垢,周围地面无暴露垃圾、污水现象。⑤在规定时间内(夏季上午7点前,其它季节上午7点30分前)完成第一遍普扫,然后进行全天巡回保洁,道路有色垃圾滞留时间不得10分钟。每日18小时保洁,人均保洁面积5000㎡,每日洒水4次、机械化清扫2次,每周清洗道路2次。

二类道路保洁标准:①路面无垃圾、污渍、积泥较少,人行道无杂草,晴天无积水,道路两侧3米内无垃圾。②人行道板及各类井盖等处缝隙、沟眼无垃圾,无积泥嵌石。③道路绿地、花坛、树圈无杂物、无垃圾。④环卫设施(果壳箱、垃圾桶、垃圾房)设置整齐规范、无破损、歪斜、油漆剥落(或严重褪色)、垃圾满溢,表面清洁无污垢,周围地面无暴露垃圾、污水现象。⑤在规定时间内(夏季上午7点前,其它季节上午7点30分前)完成第一遍普扫,然后进行全天巡回保洁,道路有色垃圾滞留时间不得15分钟。每日16小时保洁,人均保洁面积5500㎡,每日洒水3次、机械化清扫2次,每周清洗道路2次。

三类道路保洁标准:①路面无垃圾、污渍、积泥较少,人行道杂草较少,道路两侧3米内无成堆垃圾。②雨水井沟眼无垃圾,无积泥嵌石。③道路绿地、花坛、树圈内无垃圾。④环卫设施(果壳箱、垃圾桶、垃圾房)设置整齐规范、无破损、歪斜、垃圾满溢,表面清洁无污垢,周围地面无暴露垃圾、污水现象。⑤在规定时间内(夏季上午7点前,其它季节上午7点30分前)完成第一遍普扫,然后进行全天巡回保洁,道路有色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每日14小时保洁,人均保洁面积6000㎡,每日洒水2次、机械化清扫1次,每周清洗道路1次。

其他类道路保洁标准:①路面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泥(沙石),晴天无积水。②雨水井沟眼畅通干净。③绿化内清洁无垃圾、杂物。④环卫设施无破损,箱(桶、房)表面及周边整洁。⑤有色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日8小时保洁,人均保洁面积8000㎡,每日洒水1次。

道路保洁承包期内如有道路改建、扩建、新增人行道等情况所增加的面积距合同到期不足3个月的原则上纳入中标单位保洁范围,保洁经费不再增加。

(2)道路冲洗、洒水频次严格按照环卫标准化管理要求操作,洒水必须洒到主车道侧石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铺装)及人行道路面应都列入冲洗范围,道路无积泥、无扬尘、路面见本色。

(3)沿街道路两侧店家生活垃圾(包括垃圾桶、一店一桶)必需做到不少于一日二次上门处置,并做好即满即清,果壳箱做到一日二清二擦洗、无积存垃圾、外观周边无残标无明显污迹、无积尘。采购人因需增设环卫设施、果壳箱等,应视作该标段的保洁内容。

(4)道路保洁范围内的绿化带(绿地)、休闲椅、花坛及铺装面、花钵、树池、窨井沟眼等无积泥积尘、无碎石杂物、无垃圾废土,人行道、树池、侧石边、路肩边基本无杂草杂物、无污迹。

(5)机动、非机动作业车不得停放在消防栓、公交车站旁、不得停放在交通路口、应靠近人行道侧石停放,距离不超过20厘米。

(6)道路两侧目测范围内(道路路肩外3米内)废土、垃圾应注意及时发现并及时清除。

(7)遇有重大活动以及防汛抗台、抗雪抗旱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做好清扫保洁等应急保障工作,按照城市管理保障应急机制要求,保证人员及时到达指定位置,并根据应急指令服从统一调配。

(8))加强管理,确保在国家、省、市、区的各项检查中不失责任分。

2.管理要求:

(1) 乙方在保洁作业中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配置等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数量规格相符合。加强日常作业质量管理,做好作业质量自查日记,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报表。

(2) 规范管理、文明作业、自觉接受招标单位及其上级各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3) 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统一穿戴安全反光背心和反光帽,佩证上岗。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后方能上岗作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如遇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并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告知招标单位)。

(4)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向沿街单位和个人收取环卫保洁费用。

(5) 果壳箱应定期保养保持整洁完好无缺失,承包期间因作业操作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破损、缺失、被盗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负责修复或更新(果壳箱更换款式应保持原样,或经采购人同意后调整款式)。

(6) 机动、人力车辆应按时冲洗保养保持外观整洁,无抛洒滴漏、无满溢、无吊挂,车辆符合环卫标准化管理要求。

(7) 垃圾应倾倒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不得焚烧垃圾、树叶,确需垃圾二次转运的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直接在保洁道路上进行。

(8) 如遇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等情况,乙方应及时举报执法部门,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道路清理冲洗。

(9) 专用作业车辆要有反光标志、有编号、有监督电话、有责任单位、车辆停放场所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10) 本着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劳动法规,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如因违法、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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