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的规定。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 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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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序号 |
标的 名称 |
数量 |
协审服务工作需求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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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中介机构协审服务 |
1项 |
一、项目概况 因审计工作的需要,通过经批准的磋商采购方式为9个独立的审计项目选择协助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是指具有法定资质、满足项目审计人员数量和质量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活动。 二、服务内容及主要业务 1、磋商供应商须服从自治区审计厅的项目安排,为开展的特定审计项目提供协审服务,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2、磋商供应商所有参加审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自治区审计厅的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3、按自治区审计厅的要求能独立、客观、公正、按时、优质完成审计任务,提供审计取证材料、工作底稿、审计记录以及其它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所上报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审计工作; 6、磋商供应商不得将协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协审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8、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审计质量内部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遵章守纪,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和违法事件。 三、各分标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四、其他要求 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
商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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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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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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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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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报价 |
1、本项目按协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采购项目的报价及合同金额均为各分标的预算金额,供应商只需按预算价进行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协审服务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协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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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阶段性支付。乙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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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磋商人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3、磋商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4、磋商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5、磋商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6、磋商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7、磋商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8、磋商供应商协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