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随着少儿图书馆流通人次的逐年增加以及联网分馆的发展建设,读者对馆藏文献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使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地方特色性,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本次采购项目将用于采购适合少儿图书馆收藏的中文普通图书。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供货要求
★1、中标人必须承诺本次采购的所有为图书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正规出版物,不得出现任何盗版及劣质产品,各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2、除采购人特殊要求外,本次采购的所有图书应为2022年至2023年期间的出版物,各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3、本次采购方式以现购、订购为主,分批采购,由采购人直接到中标人书店门市选择图书或提供订购书目选购图书(中标人需负责承担采购人现采图书所可能产生费用),中标人不得擅自配送图书,各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4、如采购人采购的图书总额超过本次招标,超过部分仍按此次招标的标准、要求执行。
5、中标人所提供的中文普通图书除了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外,还要求图书的整体外观和装订必需平整、牢固,无缺页、无脱胶,无页码倒装,图书的版权页和国际标准书号(ISBN)必须完整清晰,排版整洁,纸质好,纸张无损坏、无撕页,字体、图片印刷要清晰,无明显透印,字体大小适中等。
6、中标人必须在所承诺的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供书总量,不得化整为零,转包给其他供应商,影响供书的质量和时间(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随时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图书预订和现货采购
★1.1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所要求的各类图书征订书目(电子版)以及
现场采购等服务,每期书目中少儿图书(含低幼图书)书目不得少于70%,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1.2中标人每月负责提供上月各类图书热销书目排行榜。
1.3在整个图书采购过程中,中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图书采购、运输等各
项事宜;中标人根据采购人需要,应为采购人提供现采服务,外采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负责提供电脑设备及查重软件,以便采购人现场采购查重之用,并指定专人提供与图书采购相关的各项服务。现场采购图书要求在5日内到货,部分畅销图书要求在当天内到货。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1.4中标人接到采购人书目订单报订后,要求在一个月内到书,到书率不低于85%。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1.5中标人接到采购人急需图书订单后,要求15日内到书,订到率不低于85%。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1.6中标人对采购人提供的订购书目上的图书无库存或未与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建立购销关系,应积极采取图书报订、与出版发行单位联系购书或从外单位调书等措施;中标人对采购人报送的每批订购数据应在一个月内提供未到书清单,并以书面形式分析、说明原因,并尽快补充未到的文献。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1.7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所要求的采访数据(CNMARC格式)。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2、图书运送及验收
2.1中标人应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并对发送的图书进行防湿和防破装卸要求包装,以保证按采购人的指定时间安全送达采购人的指定地点。
2.2中标人须提供与货物数量、品种、价格相符的该批图书总清单和分包清单(含批号、包号、每一品种的ISBN号、题名、出版社、出版时间、复本册数、码洋单价、实洋单价及合计册数、码洋总金额、实洋总金额等项目),同时包括电子清单与纸质清单两种形式。
2.3在发送货物之前,中标人应预先用电话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准备接货。
2.4图书在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中标人负责。
2.5所有采购文献的品种及复本数量均由采购人决定,中标人不得自行搭配和追加非采购人确认订购的品种和复本数量的图书。图书品种、复本数量和随书光盘/磁盘/磁带等与订单不符时,无论是否已作前期加工,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负责退换。
2.6采购人有权对已到馆的、但内容不符合采购人收藏范围的图书给予退货。
2.7投标人必须保证销售正版图书,保证所供应图书的版本与进书来源合法,并对所供应的图书版本、知识产权、进货来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盗版图书无论是否已作前期加工,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负责退货。
2.8所供图书出现装订、印刷质量问题和损坏,无论是否已作前期加工,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负责退换。
3、图书编目与加工
3.1中标人在提供图书的同时应免费提供按CNMARC标准编写的书目数据,编目数据必须以《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为基准,参照《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执行,分类标引必须符合《厦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文献分类标引工作规则》,并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第三版》为主要分类标准,保证与图书馆所使用的管理系统实行无障碍连接;同时指派一名相对固定的专业编目人员及一名图书物理加工人员到本馆进行每批图书的拆包整理、数据分编及物理加工(或提供给采购人聘请的分编人员与物理加工人员的加工费用)。
3.2图书数据分编,包括图书的拆包整理、数据查重、图书分编验收、分配图书馆藏等工序;图书物理加工,包括盖馆藏章、贴条码、贴书标、贴条码保护膜、贴电子标签、转换电子标签、贴磁条、粘贴书皮与书本分开的图书等工序;加工所需的条码、书标、条码保护膜、双面胶永久钴基磁条(规格2×160mm,型号Kss-Co,含钴70%以上)、RFID电子标签(规格50mm×50mm,型号CTH19C-04,带指定印刷图文)等耗材均由中标人提供。
3.3实际操作过程出现新问题,按采购人要求协商解决。
4.其他服务
4.1中标人须协助采购人在书店门市举办读者现场采选活动至少一个场次。
4.2采购人直接到中标人书店门市挑选图书或提供订单书目选购图书,中标人需负责组织现货采购;中标人根据采购人需要,应为采购人提供现采服务,外采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负责提供图书采购查重设备。
(三)报价要求
1、报价要求
1.1本次招标共分为三个合同包,投标人可整体招标,投标人必须对所投的所有货物及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1.2本项目的分为三个合同包进行采购,各个合同包的采购预算为32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其的采购预算,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3图书的报价以统一的折扣为标准,图书采购价(实洋)=图书标价(码洋)×折扣。投标报价含图书出版发行、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管、售后服务、图书编目加工等人工费、图书现采费、保险费、税收和伴随相关服务费等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及事务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且将费用计入报价中。报价人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投标人一旦中标,采购人将不会对其投标报价做出其他补偿。
★1.4由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系统设置,投标报价只能以数字(人民币金额)体现,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所报折扣自行换算成数字(人民币金额)输入系统,系统以该价格作为评审价计算价格分。例如:投标所报折扣率为80%(八折),投标报价应为该合同包预算×所报折扣率,即¥320000.00×80%=¥256000.00。若因投标人原因在投标客户端填报总价时填写成折扣比例,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计算价格分的作废标处理。
备注:若投标人对该条款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咨询电话0592-5822912,否则,由此导致的报价错误等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6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只能提供唯一方案、唯一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投标人报价中如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报价为准。
1.7.报价不分图书类别,不分图书出版年月,每个投标人只可报一个综合的书籍码洋平均折扣,该平均折扣,将作为评标时计算投标价格分值的依据。
(四)其他相关要求
1、本项目分为三个合同包进行采购,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即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合同包进行投标,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合同包。投标人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
2、投标人信誉好,近三年内(2020年至今)没有违法行为,在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和违约行为,投标人须有独立的图书销售门市(门市营业面积至少达到4000平方米),要求提供门市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需注明面积)以及可供图书的相关证明文件。门市经营的中文普通图书品种不低于10万种,必须设有少儿图书专区,以方便采购人员上门选择图书品种。
3、投标人应提供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出版社出具的业务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中提供与下表的出版社建立业务关系证明不得少于42家(含42家)。
序号 |
出版社 |
1 |
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 |
2 |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
3 |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 |
4 |
新蕾出版社 |
5 |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
6 |
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 |
7 |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
8 |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
9 |
明天出版社 |
10 |
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 |
11 |
接力出版社 |
12 |
海燕出版社 |
13 |
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
14 |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
15 |
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 |
16 |
希望出版社 |
17 |
广东新世纪出版社 |
18 |
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
19 |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 |
20 |
未来出版社 |
21 |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
22 |
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
23 |
海豚出版社 |
24 |
四川天地出版社 |
25 |
中国和平出版社 |
26 |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
27 |
连环画出版社 |
28 |
吉林美术出版社 |
29 |
新星出版社 |
30 |
天天出版社 |
31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
32 |
人民文学出版社 |
33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34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35 |
河北教育出版社 |
36 |
贵州人民出版社 |
37 |
青岛出版社 |
38 |
中信出版社 |
39 |
作家出版社 |
40 |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
41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42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43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44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45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46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
47 |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
48 |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
4、定标后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擦写CD数据光盘一张,光盘内附建立业务关系的出版社的名录、当前架上的中文普通图书书目(须有书号、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价格),以Access数据库形式保存。
5、投标人须提供3个(含3个)以上近三年来(2020年至2022年)与类似图书馆合作的业绩证明(可为复印件)。
6、投标人提供目前的公司经营资金状况、财务盈亏状况及销售业绩。
7、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8、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招标要求之外的优惠条款可单独列明。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及需采购人配合的事宜,可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10、中标人应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所做承诺履行职责,如有违约,采购人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本次采购货物的顺利进行,并相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五)货物运送及验收
1、包装: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中标人应对发送的图书进行防湿和防破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安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2、中标人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指定地点的送货上门服务,同时提供与货物数量、品种、价格相符的该批图书总清单和分包清单(含批号、包号、每一品种的ISBN号、题名、复本册数、码洋单价、实洋单价及合计册数、码洋总金额、实洋总金额等项目)。
3、送货物之前,中标人应预先用电话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准备接货。
4、图书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中标人负责。
5、采购人有权对已到馆的、但内容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图书给予退货。
6、投标人必须保证销售正版图书,保证所供应图书的版本与进书来源合法,并对所供应的图书版本、知识产权、进货来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盗版图书无论是否已作前期加工,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负责退货。
7、所供图书出现装订、印刷质量问题和损坏,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负责退换。
(六)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2、采购人按批次进行清单、数量、品质等方面的验收,凡有破损、缺失、误订等图书,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货。
3、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及卸货服务。
4、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七)合同签订
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均为合同签订的基础。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须及时凭合同有效复印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中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且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
(八)知识产权
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2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行政区域内 |
3 |
|
交货条件 |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4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文件执行。 |
6 |
|
合同支付方式 |
1、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文件执行。,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交货时间更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分批分次供货。 |
8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采用分批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办妥差、错文献的退货手续后,以图书在版价格乘以折扣后以人民币转账付款。付款时间:收到中标人发票后7日内付款,支付金额为当批图书实际货款的100%。 |
采购包2: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2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行政区域内 |
3 |
|
交货条件 |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4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文件执行。 |
6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采用分批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办妥差、错文献的退货手续后,以图书在版价格乘以折扣后以人民币转账付款。,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交货时间更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分批分次供货。 |
8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采用分批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办妥差、错文献的退货手续后,以图书在版价格乘以折扣后以人民币转账付款。付款时间:收到中标人发票后7日内付款,支付金额为当批图书实际货款的100%。 |
采购包3: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2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行政区域内 |
3 |
|
交货条件 |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4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文件执行。 |
6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采用分批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办妥差、错文献的退货手续后,以图书在版价格乘以折扣后以人民币转账付款,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交货时间更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分批分次供货。 |
8 |
|
其他 |
因系统固定格式问题,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采用分批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办妥差、错文献的退货手续后,以图书在版价格乘以折扣后以人民币转账付款。付款时间:收到中标人发票后7日内付款,支付金额为当批图书实际货款的1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厦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指定账户;在图书全部收到后,并经验收检查全部符合要求,则于2024年3月31日前无息退还。2、如若投标人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按履约保证金的50%缴纳。
采购包2: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厦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指定账户;在图书全部收到后,并经验收检查全部符合要求,则于2024年3月31日前无息退还。2、如若投标人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按履约保证金的50%缴纳。
采购包3: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厦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指定账户;在图书全部收到后,并经验收检查全部符合要求,则于2024年3月31日前无息退还。2、如若投标人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按履约保证金的50%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1、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资格审查小组将予以审查通过。
2、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取消提供开户许可证的要求。财务状况报告的补充:投标人可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
3、若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投标人应承诺投标产品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
4、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具体相关政策参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
5、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材料,若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后,不再需要提供此类投标响应材料。投标人对所投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补充条款:
说明:本补充条款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补充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内容为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一、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补充如下: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项号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
编列内容 |
8 |
15.1-(2) |
质疑函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邮件形式:将质疑函原件扫描发送至邮箱:xmwscg@163.com。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到时间为准。质疑答复过程中需要核对原件的,质疑人应提供原件核查,否则相关资料可能不被认可。 (2)快递形式:将质疑函原件快递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公交大厦1号楼7楼务实采购前台,收件人:施先生,电话:0592-5822912。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3)现场送达:将质疑函原件现场送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公交大厦1号楼7楼务实采购前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前台签收时间为准。 注:提交质疑函须附上系统报名截图,质疑函须符合第三章第15条质疑的要求。 |
12 |
19 |
远程开标事项说明 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到开标现场,也可不到开标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2、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服务专区/下载专区/资料下载”中,下载《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在开标时自行登录采购系统,线上观看开标过程,并按要求在开标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远程签章。 3、投标人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状况良好,提前了解熟悉远程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观看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或签章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将由系统判断签到情况,具体信息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所示为准。 5、投标人应在远程解密开启后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使用CA数字证书(应与投标文件加密时所用CA证书一致)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6、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可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并在远程签章开放后5分钟内完成,逾期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保证采购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并答复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等事项。 8、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技术人员(400-1612-666、0592-2858142)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
二、对《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内容补充如下:
(一)《八、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补充如下:
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优惠办法
享受优惠政策 的条件 |
1、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主要货物(配件、辅材除外)全部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若制造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货物制造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货物制造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享受优惠政策 需提供的材料 |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制造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
注意事项 |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三、对《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补充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补充(若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采购标的均为本项目的主要货物,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应满足小微企业制造并符合中小企业政策的规定,投标人应在声明函中将所有拟供图书的出版社逐一在该承诺函上列出,否则,不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商务部分》的格式补充如下:
(一)带“★”号条款逐条响应情况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条款号 |
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 |
投标响应内容 |
对应投标文件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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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号条款为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号条款,无论是技术指标或文字描述要求,投标人必须逐条如实地书面响应。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日期:
(二)技术商务评分响应索引表
序号 |
评分标准要求 |
对应投标文件页码 |
技术因素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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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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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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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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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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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因素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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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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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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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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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评分逐条响应并提供技术、商务评分索引表同时应按照投标系统要求上传并做好相关的链接节点。
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处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串标情形及后果的规定列明如下,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公平参与竞争,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串标情形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一)保证金验核阶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
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后果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虚假应标风险提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加强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供应商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望引以为戒。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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