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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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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10000445033 发布时间:2023-03-21 文档页数:104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需求一览表

标段

/分标

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序号

采购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服务参数

分项预算合计(万元)

1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1

一、项目简介

(一)基本情况

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建设地点南宁五象新区龙岗商务区永福路东侧,龙华路南侧,建设规模为500张床位的公立非营利性三级儿童专科医院,项目总用地92亩,净用地面积4000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60979.6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74756.54万元。该项目于2013年9月立项,2015年9月开工建设。项目起始以政府投资为主,后因无法解决建设资金,以存量项目改为PPP模式进行建设。2017年9月30日签署《南宁市儿童医院PPP合同》,甲方: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乙1方: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乙2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同时,成立了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南宁市儿童医院的建设,运营及管理业务。其中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投资11447万元(占股59.31%),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代表政府投资7853万元(占股40.69%),其余资金通过融资解决。2021年2月,政府方出资代表方由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变更为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依据《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第11.2款约定,乙2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应于20191231日完成资金投入;依据《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第22.1款约定,项目应于20181031日完成主体工程封顶竣工验收,于20191231日完成二次特殊装修、特种设备安装及医疗设备进场、完工并交付使用,最终于202011日儿童医院投入使用。

(二)采购目的

在《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第50.1条的约定对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进行了绩效考核,在考核中发现社会资本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存在未按照约定的资金投入计划投入资金及未在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给采购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采购单位曾多次与社会资本方进行沟通、谈判,但因社会资本方迟迟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采购单位已向社会资本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为了该项目继续正常推进,现采购单位向社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社会资本方的《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对本项目进行清退重组,引进新的社会资本方推动项目早日完工并运营,以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 项目经费

▲1. 本项目采用后付费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由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违约方承担,从退出补偿款中直接扣除支付,支付时间为本项目合同所有纠纷结案后新引进新的社会资本方进驻进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2.本项目预算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按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总投资74756万元为标的取0.33%计算支付律师服务费(约250万元)。投标人报价均不能超过本项目预算价,否则投标无效。

3.如裁决前和解,律师服务费由项目合同双方协商约定。

三、 签约及合约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合同,合约时间为签合同之日起到本专项涉及的合同纠纷处理或审理结束,并执行完毕止。(期限暂定为1年,因不可抗力原因推延的除外)

服务内容:

处理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答本项目相关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为本项目开始至结束全过程提供对应的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本项目相关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三)参与本项目相关的重大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对法律风险、解决方案、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本项目的谈判,审查及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提出最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本项目相关证据的搜集,代理采购单位提出仲裁或诉讼,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六)协助采购单位对本项目的相应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对提交评估、审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专项性法律服务。

四、 服务要求:

(一)拟投入的项目人员中,律师团队应达5人以上(要求熟悉工程造价,审计,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同类项目处理案例经验的优先考虑),设项目团队负责人,安排2名专职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项目清算和重组。

(二)代为处理与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有关的所有纠纷法律服务。

(三)代为处理,甲方交待与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相关事宜。

(四)全程参与解除与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相关合同咨询、谈判、仲裁或诉讼法律服务。

(五)代为起草,审议解除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法律文书。

(六)根据需要参与整个项目工程核算结算。

(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八)负责为项目清退后重新采购招标社会投资方提供法律服务

(九)中标后服务方不能将服务合同转包给第三方或第三人。

(十)如项目合同相对方对律师服务费有异议提起诉讼,由中标方负责应诉等法律相关服务。

250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必须签订合同。)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合约时间为签合同之日起到本专项涉及的合同纠纷处理或审理结束,并执行完毕止。(期限暂定为1年,因不可抗力原因推延的除外)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位置。

四、验收标准、规范: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五、付款方式:

1. 本项目采用后付费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由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违约方承担,从退出补偿款中直接扣除支付,支付时间为本项目合同所有纠纷结案后新引进新的社会资本方进驻进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2.本项目预算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按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总投资74756万元为标的取0.33%计算支付律师服务费(约250万元)。投标人报价均不能超过本项目预算价,否则投标无效。

3.如裁决前和解,律师服务费由项目合同双方协商约定。

4、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具体细节。

 

其他说明

一、进口产品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本表的第 项服务所涉及的货物已按规定办妥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手续,投标产品可选用进口产品;但如选用进口产品时必须为全套原装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同时投标人必须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其他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本分标服务所涉及的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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