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 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南沙区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力度,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即供应商),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协助对南沙区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提供执法咨询意见、技术支持等工作。
项目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人民币) |
燃气安全辅助检查技术服务项目 |
1项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600000.00元 |
1、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4、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包1(燃气安全辅助检查技术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南沙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25%,在合同签订并收齐供应商合规发票后的30天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由供应商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采购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支付(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核定)。
2期:支付比例75%,供应商完成本合同项目100%服务工作量时,后续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由供应商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采购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支付(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核定)。 1、财局审核时间以法定时间为准,不视为支付延期。 2、本项目2023年度支付金额以当年区财政局审批的年度部门预算为准:如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低于投标人所报当年度投标报价,则按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作为合同价支付;如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为0,则本项目自动终止。 3、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供应商延期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时间。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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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燃气安全辅助检查技术服务 |
项 |
1.00 |
600,000.00 |
6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燃气安全辅助检查技术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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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600000.00元,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总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策划费、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差旅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人员联络费、交通费等费用)、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二、服务内容 1、对南沙辖区内9家燃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每月1次) 具体工作内容:是否持续满足许可经营条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等。 2、对南沙辖区内69家便民服务部开展安全检查(每月1次) 具体工作内容:是否持续满足备案经营条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储存、运输、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气等。 3、对南沙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含商住混合体建筑、商业综合体建筑、酒店、学校、幼儿园、食街等)及涉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工地开展安全检查(合同期内检查不少于1000家次)。 具体工作内容:通过全面检查,查找与城镇燃气相关的风险问题,提高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整改涉燃气安全隐患。 4、五一、国庆假期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协助采购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燃气安全检查。 5、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相应业务培训,夯实基层镇(街)燃气执法人员开展燃气执法检查基础,提高执法检查水平。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2、专家资格要求:应具有燃气、化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熟悉有关领域的燃气技术标准、规范,有不少于10年的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放宽到65周岁)。 3、供应商提供的专家主要根据城镇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协助开展燃气安全检查。 4、供应商提前3日提供符合开展检查需要的专家名单,报采购人审核。 5、供应商提供不少于2名专家和不少于2名协助工作人员,专家人数和能力需满足协助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6、供应商负责提供常驻人员1名,熟悉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安全标准,大专及以上学历,有较高文字水平,熟悉电子表格操作,具有良好沟通能力,吃苦耐劳,年龄小于35周岁。 7、供应商负责解决专家、辅助人员、常驻人员的专家费、交通、用餐等费用,提供为本项目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相机、测距仪、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检测仪、红外测温仪等仪器和设备、车辆、电脑等。有关人员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供应商负责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制度,配合采购人做好使用专家的考核评价,同时做好专家协助燃气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资源保障,提供所查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使用燃气餐饮经营场所等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状态分析报告。 9、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人和相关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工作,确保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为现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险,由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范组织安全实施工作而造成损失伤害,由供应商承担责任。供应商委派的人员属供应商员工,与采购人无劳动关系,供应商委派的人员与供应商的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10、供应商要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供应商所派专家协助采购人检查的项目,专家与所检查项目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专家应回避: (1)参加该检查项目前3年内与被检项目责任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该检查项目前3年内担任被检项目责任单位的董事、监事; (3)参加该检查项目前3年内是该项目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该检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该检查项目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专家与该检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对供应商进行每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具体工作进度要求:专家应于检查当天提交检查记录给供应商,供应商每月梳理专家协助检查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提交上个月度检查台账、工作分析报告,年度服务工作结束后7工作日内,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给采购人,提交份数:纸质文本壹式贰份,电子刻录光盘壹式贰份。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 1.1 辅助检查服务工作条件 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供应商自行解决履行辅助检查服务工作的必要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中。采购人对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1.2 服务与资料 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采购人在本合同生效的时间周期内,向供应商提供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以及与辅助检查服务有关的资料。 1.3 采购人应按照本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供应商需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因采购人需以财政支出,付款时间以提请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或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2.1辅助检查服务的义务 供应商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辅助检查服务。 2.1.1辅助检查服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采购人所发的行政性文件; (3)政府和采购人的其他指令。 2.1.2 服务范围:按照合同标的开展。 2.2辅助检查服务质量: 2.2.1供应商必须廉洁自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城镇燃气安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进行辅助检查服务工作; 2.2.2供应商在采购人要求时间开展辅助检查服务工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专家,采购人委派专家开展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完成工作后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工作报告(壹式贰份)。供应商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2.2.3供应商提交的最终的服务成果及分析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 2.2.4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提供组织协调服务及管理工作,以及提供后勤支持及技术保障。 2.3辅助检查服务人员 2.3.1供应商的辅助检查服务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辅助检查服务工作,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包括经采购人同意更换的服务人员)的资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文件的要求,且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 2.3.2 为了履行辅助检查服务,供应商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负责合同履行,按合同要求组织辅助检查服务工作,解决由供应商负责的各项事宜。 2.3.3 若供应商辅助检查服务人员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更换辅助检查服务人员,供应商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作出更换,并将更换后的辅助检查服务人员的资料报采购人。 2.3.4 若供应商辅助检查服务人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采购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接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本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本合同对采购人所执法的对象(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等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3)未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本合同要求的辅助检查服务工作以及由供应商负责的各项事宜; (4)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4 保密 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泄露或使用与本项目、本辅助检查服务合同有关的信息,否则,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2.5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相关要求履行服务,否则视作违反合同约定。 2.6 有关费用 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的中标服务承诺支付相关费用,支付时间为相关工作上阶段已完成,下阶段工作开始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知识产权归属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资料、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发生以上情况造成采购人损失,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赔。且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所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六、保密 1、保密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 。 2、涉密人员范围:双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有关人员。 3、保密期限:长期。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关于保密的条款将持续有效。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掌握相关方保密内容的本合同各方应将相关方提交的载有保密内容的信息资料归还相关方,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相关方的保密内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 4、泄密责任:采购人可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等追究涉密者责任,并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因泄密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重新调整,同时供应商还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供应商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因财政拨付进度或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逾期支付,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无需偿付违约金。 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供应商未能完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以下约定在本合同总价中予以扣减: (1)供应商对燃气企业(站场)、便民服务部、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场、第三方施工工地等,未达到检查次数或采购人工作要求的,按季度统计,每次扣5000-20000元。 (2)供应商未按招标要求配置人员且不整改的,每月扣5000-20000元。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处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付款方法 1、在合同签订并收齐供应商合规发票后的30天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由供应商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采购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支付(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核定)。 2、供应商完成本合同项目100%服务工作量时,后续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由供应商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采购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支付(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核定)。 3、财局审核时间以法定时间为准,不视为支付延期。 ★4、本项目2023年度支付金额以当年区财政局审批的年度部门预算为准:如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低于投标人所报当年度投标报价,则按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作为合同价支付;如当年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为0,则本项目自动终止。 5、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供应商延期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时间。 7、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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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