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说明
1.1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但必须对所投项目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等证明材料中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招标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4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1.5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2.重要指标
2.1“技术参数”中用“*”符号标注的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完全响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
2.2招标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招标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2.3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3.商务要求
3.1.实施时间: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至2023年秋季学期结束,供应时限为一学年。
3.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结算与付款方式”的规定
民和县义教阶段寄宿制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供餐点(巴州镇中心学校、大庄乡大庄小学、大庄乡唐卡小学、大庄乡塔卧小学、古鄯镇中心学校、古鄯镇七里小学、古鄯镇柴沟小学、官亭镇中心学校、核桃庄乡中心学校、李二堡镇中心学校、马场垣乡马聚垣学校、马营镇中心学校、满坪镇中心学校、民和县史纳学校、峡门镇中心学校、转导乡中心学校、转导乡塔城学校、总堡乡中心学校、前河乡中心学校、杏儿乡中心学校、西沟乡东沟中学、西沟乡西巷小学、甘沟乡中心学校、中川乡清泉小学、中川乡中心学校、民和县幼儿园、民和县职业学校附属幼儿园、民和县驮岭幼儿园、古鄯镇幼儿园、东垣小学附属幼儿园、官亭镇河沿幼儿园、红卫小学附属幼儿园、大庄中心幼儿园、民和县职业学校)。
2023 年民和县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统一采购配送:供餐学生 9372 名,共开设食堂 34 所,全年总估算金额约 1090 万元,最终以实际配送天数和在校学生人数发生金额为准。
(1)本次招标后供货学校及人数由教育局统一安排,供货单位(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放弃供应;
(2)如有新学校或幼儿园建成招生,由教育局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将新学校纳入管辖配送线路(若该供货商能力有限无法供应,则由教育局进行调配)。
(3)投标单位(人)中标后,要于1个月内在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经营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配备工作,实现供货地点网络监控智能监控,实现“画面可存储、问题可核实、信息可追溯、全程可监控”,确保教育主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可参加食品安全监督。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连接安装、运行费用由供货商自行负责。
四、食品价格要求
(一)县城所在地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材料价格应低于县城市场平均零售价的5%以上。
(二)乡镇所在地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材料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零售价的3%以上。其它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材料价格不能高于当地集镇市场平均零售价。
(三)每1个月由学校、乡镇市场监管所、学生家长代表和供货商组成的询价小组对当地集镇市场进行市场询价,以学校、幼儿园所在地集镇市场的肉类、禽蛋类、蔬菜类等食品信息价格作参照,调整食材价格,并保持供货价格的相对稳定。此周期内如市场价格有波动,供货商要及时告知学校及幼儿园,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各学校要成立采购监督小组,对食堂食品原材料的价格进行采集,与供货商对接,及时对食品价格进行调整。各学校要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实行小组采价,采价小组每学期轮换一次。
(四)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县价格监督小组。
五、配送要求或集中采购要求
(一)确定中标单位(人)后,学校要与供货商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供货商与学校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到教育局交原材料质量保证金,每包为标的的10%。供货商应按合同向学校配送优质、安全的食材。各学校与供货商协商,每周确定一次供货中累计数量。各学校应于每周五前将本校食堂次周所需的各类食品原材料品种、数量,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供货商提交订货计划,注明购买食材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协商解决好。供货商要认真核对各学校的订货计划并按学校所需准备好各类食品原材料,并于次周将每日的食品原材料分别按约定的时间由本公司人员送到相关学校。肉、禽等鲜活食品每周配送二次,蔬菜每周不少于二次,其余食材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供货商应按合同向学校配送优质、安全的食材。县城幼儿园所有食材每日配送一次。
(二)供货商从生产加工单位、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商店、超市、个体工商户)采购食品原材料配送到学校的,应当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供货商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等)采购畜禽肉类配送到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三)供货商与学校和幼儿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广泛参与、全程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学校、幼儿园食堂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品种、价格都进行及时公示,供学校广大师生及社会进行监督。
(四)各学校、幼儿园要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实行双人采购,双人验收。采购员、验收人员每月轮换一次。
(五)每次供货,供货商必须向学校食堂提供“民和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台账食品进货凭证(进货台账)”和其他票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要保证退货,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及时换取符合质量标准的食材。
(六)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对供货商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配送商提供的包装食品必须有明确的商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地等。各类食品的技术参数符合以下要求:
1.大米必须符合国家GB1354-2009《大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有QS标志。
2.菜籽油必须符合国家GB1536-2004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有QS标志。
3.面粉必须符合国家GBT1355-2021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有QS标志。
4.牛羊肉、大肉必须由定点屠宰场宰杀,并提供屠宰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健康许可证和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同批次肉类检测报告、检疫证。严禁配送冰冻、注水、注胶、病死肉等肉类。
5.蔬菜类、水果类在配送前必须采样送检,并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6.生鲜蔬菜及水果类食品均通过专业分拣,保鲜冷藏,确保配送品质。
7.其它食品原料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8.各学校对配送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所配送食品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承诺等,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若有不符学校、幼儿园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配送商承担。
9.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学生食物中毒,配送商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配送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学校、幼儿园除全部退货外,教育局将立即取消配送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配送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11.配送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配送,禁止运输其他任何货物。运输时应有效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配送,配送期间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12.凡有回族等穆斯林学生的学校,配送商应采用清真生产、清真标识的食品,专车配送,配送人员为回族。
13.配送商必须安排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人员随车配送做到专人专车配送。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六、配送的变更、终止及转让
(一)主动退出
供货商中标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中途主动退出的,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能参加我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和配送。
(二)一票否决
供货商在履行供货合同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学校可与供货商终止供货合同,供货商停止供货的时间以教育局书面通知为准。且该供货商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和配送。
1.因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材料被市场监管局抽检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一年内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3.相关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的。
(三)勒令退出
1.中标后,供货商将标的转让、转包、挂靠或委托他人配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配送资格,教育局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2.在合同周期内,相关学校集中反应意见大的供货商,由教育局约谈相关企业(个人),限定时间整改,约谈2次以上(含2次)拒不整改的,取消供货资格。2年内不能参加我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和配送。
供货商退出后,该项目后续工作申请财政主管部门后按相关规定执行。退出期间学校、幼儿园食材的供应,由教育局在年度已中标供货商中明确临时供应商。
3.为加强监管,配送商向学校开具的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配送食材金额一致,教育局定期对各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开、多开食材发票现象,将取消配送资格。
4.如中标企业擅自退出配送服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