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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副中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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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10000472655 发布时间:2023-04-11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3年城市副中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

采购需求 

01 包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 

包号 

产品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备注 

 

 

01

0.5%虫菊苦参碱

1 吨

 

 

858889.00 元

 

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4.7 吨

核心产品 

4%阿维啶虫脒

2 吨

 

25%甲维灭幼脲

2 吨

 

15%三唑酮

1 吨

 

二、商务要求

1.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1交付的时间: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后20日历天内将所提供的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的收货地点。

1.2交付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林业保护站指定地点。

2.付款条件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方式付款:采购人在所有采购产品交付且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3.包装和运输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等内容。

4.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对采购人的操作人员提供不少于1天的免费培训。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学习。培训教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培训教材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三、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通州区城市副中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区绿色景观完整、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计划购买一批防治药剂,用于城市副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2.货物技术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 

备注 

 

 

1

 

0.5%虫

菊·苦参碱可溶液剂

 

 

1 吨

除虫菊素质量分数:0.2%±0.05%;苦参碱质量分数:

0.3%±0.04%;pH 值范围:6.0-9.0;稀释稳定性(稀释 20 倍):合格;持久起泡性(1min 后)≤60mL;低温稳定性:合格;热贮稳定性:合格。 

 

 

 

 

 

 

2

 

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

 

 

4.7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a+B1b)质量分数:3%±

0.3%;B1a 与 B1b 物质的量之比α(B1a/B1b)≥20.0;

pH 值范围:5.0~7.0;透明温度范围(0°C~50°C): 合格;乳液稳定性(稀释 200 倍):合格;持久起泡性

(1min 后泡沫量)≤40mL;低温稳定性:合格;热贮稳定性:合格。

 

 

核心产品

 

 

3

 

4%阿维·啶虫脒乳油

 

 

2 吨

阿维菌素质量分数:1.00%±0.15%;α(B1a/B1b)≥

4.0;啶虫脒质量分数:3.00%±0.3%;水分≤0.4%;pH 值范围 4.0-7.0;乳液稳定性(稀释 200 倍):合格; 低温稳定性:合格;热贮稳定性:合格。 

 

 

——

 

 

4

 

25%甲

维·灭幼脲悬浮剂 

 

 

2 吨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a+B1b)质量分数:

0.20%±0.03%;α(B1a/B1b)≥20.0;灭幼脲质量分数:24.8%±1.2%;pH 值范围:5.0-8.0;湿筛试验

(通过 75μm 试验筛)≥98%;持久起泡性(1min 后泡沫量)≤25mL;低温稳定性:合格;热贮稳定性:

合格。

 

 

 

 

 

5

 

15%三唑酮 可湿性粉剂

 

 

1 吨

三唑酮质量分数:15.0%±0.9%;对氯苯酚质量分数≤

0.10%;pH 值范围 6.5-10.5;潮湿时间≤120s;悬浮率

≥60%;湿筛试验(通过 44µm 试验筛)≥98%;持久起泡性(1min 后泡沫量)≤60mL;热贮稳定性:合格。

 

 

——

特别提醒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

招标项目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标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2.3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完整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供应商应于产品交付的同时一并交付与产品有关的说明书等材料,并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得是临期产品)。供应商交货前要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证书),并随每批产品向采购人交付必要的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说明;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条款要求,国家、地方标准未规定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如因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等)给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负责全额赔偿。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距离有效期应不短于8个月。

(3)供应商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供应商应制定相应的进度计划保障措施。

(4)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工具、附件等均视为包含在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中。除非特别声明,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5)本采购需求提供了主要技术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货物规格和数量、性能描述,并保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供应商可以补充招标文件中未描述的,为保障货物正常有效运行所需要的详细技术参数。

(6)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是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验收

(1)验收时间:产品全部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60个工作日内。

(2)验收方式:产品全部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部门与供应商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

(3)验收要求: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及采购需求中设定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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