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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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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40000480144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3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3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1.00

1,5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2

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1.00

312,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

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1.00

504,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4

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1.00

924,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5个点位石渠县洋涌沟河口、石渠县马木考河河口、石渠县鄂涌河河口、石渠县各曲河口、石渠县劳协曲河口。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2个点位,翁曲河饮用水源地、打测沟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3.监测频次: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政府划定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渠县域内全部20个乡镇。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3.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3个点位,翁曲河水源地、石渠县长沙贡马乡雅砻江上游、石渠县蒙沙乡雅砻江下游。

2.监测项目:(1)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2)农村县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共24项。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履约要求

(一)服务团队配置要求

(二)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固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环境类或实验测试类等环境、分析专业技能。

(三)供应商获得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相关的证书或通过相关的考核(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五)后续(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提出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疑难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解答;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法解答时,应当在72小时内提供上门答疑服务。

2.供应商应承诺项目实际实施团队人员与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团队人员一致,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有必须更换人员的情况发生时,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响应,格式自拟)

(六)整体服务方案编制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各项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分析(至少包括①对本项目的背景、工作目标进行阐述;②对工作内容进行阐述;③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④供应商自身参加本项目的优势与有利条件分析等四项内容);

2.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至少包括①采样准备、采样监测技术方式的控制;②样品保存、运输方式控制,时效性的保障措施;③耗材备件准备;④样品分析技术手段及保障数据的准确有效的控制方案等四项内容);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结合自身经验提供监测实施方案(至少包括①工作流程、人员配置分工、人员管理制度;②技术路线、技术人员培训方案;③应急措施及方案;④后续服务内容及团队人员安排等四项内容)。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按要求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交付检测报告。

2.履约地点:甘孜州石渠县,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二)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供应商的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差旅费、采样、耗材试剂、资料费、利润、保险、税金、风险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50%;中标人完成当年度所有技术服务工作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

2.采购人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标的名称: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5个点位石渠县洋涌沟河口、石渠县马木考河河口、石渠县鄂涌河河口、石渠县各曲河口、石渠县劳协曲河口。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2个点位,翁曲河饮用水源地、打测沟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3.监测频次: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政府划定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渠县域内全部20个乡镇。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3.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3个点位,翁曲河水源地、石渠县长沙贡马乡雅砻江上游、石渠县蒙沙乡雅砻江下游。

2.监测项目:(1)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2)农村县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共24项。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履约要求

(一)服务团队配置要求

(二)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固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环境类或实验测试类等环境、分析专业技能。

(三)供应商获得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相关的证书或通过相关的考核(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五)后续(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提出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疑难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解答;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法解答时,应当在72小时内提供上门答疑服务。

2.供应商应承诺项目实际实施团队人员与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团队人员一致,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有必须更换人员的情况发生时,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响应,格式自拟)

(六)整体服务方案编制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各项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分析(至少包括①对本项目的背景、工作目标进行阐述;②对工作内容进行阐述;③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④供应商自身参加本项目的优势与有利条件分析等四项内容);

2.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至少包括①采样准备、采样监测技术方式的控制;②样品保存、运输方式控制,时效性的保障措施;③耗材备件准备;④样品分析技术手段及保障数据的准确有效的控制方案等四项内容);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结合自身经验提供监测实施方案(至少包括①工作流程、人员配置分工、人员管理制度;②技术路线、技术人员培训方案;③应急措施及方案;④后续服务内容及团队人员安排等四项内容)。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按要求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交付检测报告。

2.履约地点:甘孜州石渠县,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二)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供应商的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差旅费、采样、耗材试剂、资料费、利润、保险、税金、风险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50%;中标人完成当年度所有技术服务工作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

2.采购人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标的名称: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5个点位石渠县洋涌沟河口、石渠县马木考河河口、石渠县鄂涌河河口、石渠县各曲河口、石渠县劳协曲河口。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2个点位,翁曲河饮用水源地、打测沟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3.监测频次: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政府划定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渠县域内全部20个乡镇。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3.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3个点位,翁曲河水源地、石渠县长沙贡马乡雅砻江上游、石渠县蒙沙乡雅砻江下游。

2.监测项目:(1)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2)农村县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共24项。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履约要求

(一)服务团队配置要求

(二)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固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环境类或实验测试类等环境、分析专业技能。

(三)供应商获得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相关的证书或通过相关的考核(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五)后续(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提出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疑难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解答;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法解答时,应当在72小时内提供上门答疑服务。

2.供应商应承诺项目实际实施团队人员与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团队人员一致,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有必须更换人员的情况发生时,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响应,格式自拟)

(六)整体服务方案编制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各项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分析(至少包括①对本项目的背景、工作目标进行阐述;②对工作内容进行阐述;③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④供应商自身参加本项目的优势与有利条件分析等四项内容);

2.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至少包括①采样准备、采样监测技术方式的控制;②样品保存、运输方式控制,时效性的保障措施;③耗材备件准备;④样品分析技术手段及保障数据的准确有效的控制方案等四项内容);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结合自身经验提供监测实施方案(至少包括①工作流程、人员配置分工、人员管理制度;②技术路线、技术人员培训方案;③应急措施及方案;④后续服务内容及团队人员安排等四项内容)。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按要求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交付检测报告。

2.履约地点:甘孜州石渠县,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二)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供应商的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差旅费、采样、耗材试剂、资料费、利润、保险、税金、风险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50%;中标人完成当年度所有技术服务工作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

2.采购人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标的名称: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3-2024年石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5个点位石渠县洋涌沟河口、石渠县马木考河河口、石渠县鄂涌河河口、石渠县各曲河口、石渠县劳协曲河口。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2个点位,翁曲河饮用水源地、打测沟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3.监测频次: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政府划定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渠县域内全部20个乡镇。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3.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3个点位,翁曲河水源地、石渠县长沙贡马乡雅砻江上游、石渠县蒙沙乡雅砻江下游。

2.监测项目:(1)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2)农村县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共24项。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5.成果提交时间:采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测报告。

三、履约要求

(一)服务团队配置要求

(二)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固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环境类或实验测试类等环境、分析专业技能。

(三)供应商获得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相关的证书或通过相关的考核(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具体要求详见评分标准)。

(五)后续(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提出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疑难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解答;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法解答时,应当在72小时内提供上门答疑服务。

2.供应商应承诺项目实际实施团队人员与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团队人员一致,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有必须更换人员的情况发生时,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响应,格式自拟)

(六)整体服务方案编制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各项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分析(至少包括①对本项目的背景、工作目标进行阐述;②对工作内容进行阐述;③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④供应商自身参加本项目的优势与有利条件分析等四项内容);

2.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至少包括①采样准备、采样监测技术方式的控制;②样品保存、运输方式控制,时效性的保障措施;③耗材备件准备;④样品分析技术手段及保障数据的准确有效的控制方案等四项内容);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结合自身经验提供监测实施方案(至少包括①工作流程、人员配置分工、人员管理制度;②技术路线、技术人员培训方案;③应急措施及方案;④后续服务内容及团队人员安排等四项内容)。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按要求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交付检测报告。

2.履约地点:甘孜州石渠县,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二)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供应商的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差旅费、采样、耗材试剂、资料费、利润、保险、税金、风险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50%;中标人完成当年度所有技术服务工作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

2.采购人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2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甘孜州石渠县,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按照《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经业主单位和专家评审验收合格为准。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当年度合同签订生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中标人完成当年度所有技术服务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4其他要求

1、资格性审查1.1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1.1.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最后报价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第16页-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供应商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先获得推荐资格,上述情况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不可编辑部分为固定模板,且不可修改,与本项其他实质性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项其他实质性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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