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技术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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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钦北区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 |
1项 |
一、项目概况 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21]11号)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2号)和《钦州市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实施2023年钦州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通知》,切实做好202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为约533名分散居住在钦北区各镇(街道)的村(社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二、居家托养对象人数及条件 广西户籍,常住钦北区或在钦北区实际生活一年以上,钦北区辖区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533名。其中,自治区资金主要补助于年龄16周岁以上有居家托养需求的42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居家托养服务;中央财政资金主要补助于就业年龄段(男16-60岁,女16-55岁)有居家托养需求的113名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居家托养服务。 三、居家托养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和护理 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服务对象整理家庭环境卫生。 2.协助服务对象整理个人卫生。 3.上门送餐或在服务对象家中协助准备膳食,有需要的可根据情况提供帮助进食服务。 4.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可协助办理家庭日常事务。 5.根据医嘱同意,可陪同在服务对象居住附近安全合理的地区进行户外活动。 6.其他合法、安全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二)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 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指导并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正确使用配发的康复、保健仪器和辅助器械; 2.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了解新闻和知识; 3.经常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流,了解其心理特点,有需要进行心理干预的及时向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建议; 4.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家务劳动训练和辅导; 5.对服务对象提供手工编织、绘画或其他适宜在家庭环境中进行的职业康复功能训练和辅导; 6.协助陪同服务对象参与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文体活动及有益身心的公益活动; 7.其他合法、安全、力所能及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四、居家托养服务流程 (一)明确服务对象:辖区内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各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将汇总花名册上报采购人审批确定托养对象。 (二)确定居家托养服务社会组织:由采购人根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供应商。 (三)签订服务合同、协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2023年钦州市钦北区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居家托养购买服务合同书》,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服务对象签订《2023年钦北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购买服务协议书》,明确三方责任、服务内容方式及时间、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履行居家托养服务:由成交供应商根据服务协议书确定的服务内容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清单服务,形成“一人一策”的居家托养服务方案,将个人基本情况及详细服务情况建立档案。 (五)居家托养服务评价:服务对象及监护人应对成交供应商上门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在《2023年钦州市钦北区“阳北家园计划”项目服务情况记录表》以残疾人身份真实评价服务情况。 五、居家托养资金来源及标准 2023年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标准1500元/年/人。 六、托养服务时间要求 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托养服务,且服务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含6个月), 每月服务不少于二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居家托养服务质量及其他要求 (一)服务要求 1.居家托养服务质效不简单以服务时间和次数来评判,主要按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来评价。要以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基本服务。严禁以发放物品代替提供服务的行为。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 3.坚守诚实守信,合法运营的基本原则,不得向服务对象(监护人)推销任何产品或额外收费。 4.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耐心服务,尽职服务。 5.自愿接受服务对象(监护人)、残联、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6.承接服务机构统筹安排服务有关的宣传动员、员工培训、需求对接、跟踪回访、资料整理、网点布局等。 7.过错负责:采购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行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整改不达标的,停止支付补助资金。 8.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要及时纠正或更换服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9.供应商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也应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章、规范以及服务购买方的合法要求。 (二)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要求:(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托养服务机构及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机构,均可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托养服务;(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和固定的经济来源;(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功能。 2.供应商需派出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还应派出从事管理工作至少1年的管理人员,拟派出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热爱残疾人事业,志愿为残疾人服务。服务期内服务人员稳定率≥60%,如有变更需提前报备到采购人处。 3.供应商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期内至少参加12个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培训机构应为县(区)级残联或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 4.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成交后必须进入采购人建立的“阳光家园”微信群。服务人员每次上门服务的第一时间、上门服务进行中和服务离开时都要拍一张照片上传到采购人建立的“阳光家园”微信群,并在照片上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人员姓名、服务时间、地点定位。接受采购人和钦北区各镇(街道)残联日常监督。 5.为了更好地服务,供应商应具备本地化服务条件,办公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租赁期应不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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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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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托养服务,且服务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含6个月), 每月服务不少于二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 2.地点:服务期内到托养服务对象家中开展上门服务不少于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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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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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入户服务三次,采购人拨付服务总补助资金30%;成交供应商入户服务八次,采购人拨付服务总补助资金35%;成交供应商入户服务十二次,且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拨付服务总补助资金35%。 成交供应商每次申请补助资金,都需要提供书面拨付服务补助资金申请书、开具完税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拨付服务补助资金申请书、完税发票30日(财政补助资金到采购人账户后)内拨付服务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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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指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服务的各种费用、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购买及制作标书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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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采购需求中,标注“▲”项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竞标无效;不带“▲”的参数发生负偏离达3项以上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评审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2.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如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以及竞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如实说明,其竞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3.若成交供应商所供的服务及售后服务不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履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后期服务响应时间不少于2小时。 5.供应商应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根据项目内容及理解,提供本项目详尽的项目研究方案及服务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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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
1.定期开展绩效评估。采购人依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每两月一次对成交供应商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方式采取随机入户调查或电话抽查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评价、机构服务规范和管理等。评估后将发现问题反馈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支付补助资金,终止合同。 2.项目总体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对不低于100人以上服务对象核查验收。核查验收组由采购人、各镇(街道)残联专干专委组成。核查验收采取入户走访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的形式,主要核查服务的质量、满意度、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和整理归档的规范性,按照《钦北区残联2023年“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购买服务验收评估表》进行综合评估验收。 3.其他: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多项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及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