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能力评估)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求,加快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面向全市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现招募2家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指标,为全市12000名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制定评估报告,出具评估结果。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机构基本条件:
1.具备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从事养老服务相关技术服务的评估、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业务两年以上;
3.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二)评估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或具有专业机构颁发的《评估员证》。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三)其他要求
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时需由两名评估员参加,取得评估员证人数低于5人的,可以与其他评估机构联合开展评估,但需明确业务和责任主体。
三、项目需求
(一)被评估人员的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60周岁以上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人员具体名单由民政部门提供。
(二)评估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指标进行评估(附件1)。
(三)机构数量及评估单价
项目为一个整体包,分2个标段实施,拟招标入围机构2家。因此次招标能力评估项目评估范围覆盖锦州市所辖全部区县,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具体工作,将计划开展能力评估项目的12000人分配成两个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服务6000人。每包采购金额:72万元(以实际服务数量据实结算,实际评估人数如超过12000人,超过数量在总人数的5%以内,仍按照12000人结算)。
入围的评估机构应具备在锦州市范围内承接各区县(市)评估服务的能力,根据路程、工作量等因素,能力评估单价为120元。单价均包含劳务费、交通费、政策和流程宣传费等,采购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四)评估要求
1.评估机构建立内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派出的评估人员符合各项要求,规范开展评估,对评估活动和结果负责。
2. 严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件、评估质量管理,禁止借用他人证件、虚假评估等违规行为。对疏于管理产生严重后果的,将停止评估业务进行整顿、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资格。
3.评估所得信息不得私自留存;现场采用纸质表评估的,录入系统后要将纸质表收回并上交采购方。严禁评估员上门评估时推销产品。
4.评估方式:采购方提供专门评估信息服务系统,评估机构即评估人员使用移动终端,将评估数据在线处理、传输。不具备移动终端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评估表现场采集信息,再通过电脑录入评估信息服务系统。
(五)其他要求
1.入户评估前需征得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上门入户评估。
2.入户评估工作人员统一佩戴《评估员证》胸牌。
3.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4.采购方负责委托专业机构督导评估质量,按评估量的5%对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可采取调阅评估报告、上门查验等方式;发现存在评估质量问题的,抽查比例可扩大到总量的20%。
5.评估机构的总评估量,经抽查或复核后,评估结果变更比例达到5%的,采购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追究相应损失。
6.被评估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评估质量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另行评估,并对申请人出具复核结果。
四、实施时间和成果提交要求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启动评估后20个工作日内日完成相应评估任务并提交评估结果。
五、服务期限说明
本项目服务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