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上门服务)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求,加快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锦州市将面向全市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4000张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上门服务,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7044人次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二、项目概况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数量: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7044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4000人,共计11044人。
采购单价:30元/次,其中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可享受60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每人服务金额上限为1800元;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每月可享受2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每人服务金额上限为720元。
整体预算:1556万元,其中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开展服务1268万元,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开展服务288万元(县区配套)。
中标服务商数量:项目为一个整体包,分11个标段,拟招募入围服务商11家,每家只能中一个包,老年人能力评估完成后,依据各区县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数量进行平均分包,按得分顺序依次选择。
每包采购金额:本项目共分11个包,每包预算1410000元,最高限价(元):1410000。
注: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服务周期:一年。2023年6月30日前,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每人需至少完成30次服务。
服务范围及服务地点:锦州市范围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三、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分为两类: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4000名老年人和未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7044名老年人。
服务对象应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60周岁以上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2.老年人有相对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且自愿接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3.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应有共同居住且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4.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二)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1.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护能力;2.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能力;4.7*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的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此外,原则上服务机构地点距离服务对象住处不超过15分钟车程(农村地区除外);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信访事件。
(三)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参照《锦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居家上门服务项目指导目录》,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及个性化需求,依据与老年人的协议约定,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案”定制个性化照护计划,并签订照护服务协议,结合实际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 服务流程
1.制定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
2.签订协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3.开展培训。服务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4.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5.服务终止。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当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村)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乡镇)及属地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关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当发生第3种情形时,市民政部门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五) 服务补贴标准
按照《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相关政策执行,按照每人每次服务补贴30元标准。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每月可享受2次免费服务;未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共计可享受60次免费服务。以上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六)服务周期、服务次数及补贴标准
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7044名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可享受60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单次补贴30元,6月30日前完成每人不少于30次服务。
已建设家庭床位的4000名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每月可享受2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单次补贴30元。自合同签订后开展服务,服务周期为12个月。十四五期间持续开展服务项目,由各县区自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七)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服务类别 |
居家上门服务内容 |
结算方式 |
1 |
出行服务 |
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下楼服务;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散步、陪同外出等服务。 |
计次结算 |
2 |
清洁服务 |
上门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的室内清洁服务,包括地面和墙面清扫,家具及用品擦试,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卧床老年人床铺清洁等。 |
计次结算 |
3 |
起居照料 |
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料服务,为有需求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在家中提供穿衣、翻身等服务;为卧床老年人喂饭喂药等服务。 |
计次结算 |
4 |
饮食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饮食制作服务。 |
计次结算 |
5 |
基础照护 |
为居家老年人进行个人清洁服务,如头、脸、手、脚清洁,剪指甲、修脚、理发、口腔护理、全身护理等服务。 |
计次结算 |
6 |
健康管理 |
定期检测老年人体脂、血压、血糖、握力等与健康相关的指标;提供老年慢病管理服务(健康教育、中医养生指导、不良生活方式纠正等);指导老年人遵循医嘱,正确用药等服务。 |
计次结算 |
7 |
康复辅助 |
开展康复知识普及服务;协助生活自理能力功能恢复的训练与指导;提供理疗、按摩和推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拔罐、艾灸、针灸等相关治疗服务。 |
计次结算 |
8 |
心理支持 |
开展定期巡视探访服务,为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的社会交流、身体运动、思维训练等日常生活慰藉服务;为存在心理问题的老年人提供的压力缓解、空虚缓解、自卑缓解、安全感缺失缓解、抑郁症缓解等服务。 |
计次结算 |
9 |
照护技能培训 |
为失能老年人照护人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及水平。 |
计次结算 |
10 |
委托代办 |
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
计次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