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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龙华广场一体化管理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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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发布 47页 文档编号:202305090000510219 需下载券:10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龙华广场一体化管理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需求

一、管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市容社会化管理规范性文件。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及其他文件。

3、委托单位依法签订的采购协议、与市容综合管理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等。

二、项目概况

聚焦徐汇区龙陵“初心地”建设,落实好龙陵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以及城市精细治理工作要求,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的市容保障队伍,做好龙华广场街道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的一体化保障服务,包括:环境维护、设施保障、安全管理、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

三、项目需求

(一)服务区域:

龙华广场地面(东起塔院广场东门沿围墙向东至人行道、西至龙华烈士陵园 1 号门)、塔院广场、广场疏散楼梯 3 及地上出入口建筑和地下室内监控安保、消防控制室等相关设备用房。

(二)服务时间:

广场巡逻岗、固定岗、监控室确保 24 小时在岗。保洁工作时间:06:00 至 18:30。

电工工作时间:08:00 至 18:00。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环境维护

(1)管理区域内无流浪乞讨、算命、卖艺人员、无乱设摊、乱堆物、乱悬挂、乱晾晒、乱停车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2)管理区域内道路(包含所有园路、步道)、广场、各类平台及公共区域保持整洁,台阶及通道地面应保持畅通,无堆放杂物、无积灰、积水。

(3)管理区域内绿地、花坛内无明显杂物,隔离带周围无杂物、积水。

(4)管理区域内的遮阳设施、室外公共照明灯具、标识系统、雕塑、小品等相关配套设施保持整洁。

(5)管理区域内景观水体保持清洁、无异味,做好定期水质更换及消毒。

2、设施保障

(1)管理区域内照明设备、标识标牌、游客服务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

(2)管理区域内供配电系统、弱电智能化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给排水系统做好日常运行巡检。如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及时修复;如无法修复,需要立即上报街道,并联系专业维保单位,协助维保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系统设备统计汇总表

序号

系统名称

单项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供配电系统

高压配电

2

 

低压配电

6

 

 

 

 

 

2

 

 

给排水系统

消防泵

2

 

喷淋泵

2

 

潜水泵

8

 

排污泵

2

 

消防水箱

1

 

 

3

安防系统

监控探头

75

枪式摄像机 69 个、球式摄像机 6

个,室外立杆 19 个

防冲撞系统

1

升降防爆桩

 

 

 

4

 

消防系统

消防控制柜

1

 

消防箱

22

 

灭火器箱

22

 

消防结合器

4

 

 

5

智能化集成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FA)

1

 

公共广播系统(PA)

1

草坪音响 27 个

 3、安全管理

(1)技防监控管理服务:固定设岗,消防监控室24小时值勤。能熟练操作系统,及时发现隐患。录像资料备份措施齐全;录像查阅有审批、有登记。

(2)治安防范管理服务: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体系和巡逻制度,确保广场秩序有序。如接到警报5分钟内到达现场。

(3)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建立消防体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查验。动火作业有审核、有监管。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消防责任明确,做好全员消防知识培训。

(4)突发事件处置管理服务:有突发事件防范机制、预案充分;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培训、演练。

4、公共服务

(1)提供问询接待、参观指引、求助引导等服务。

(2)提供援助服务,包括残障人士服务帮助、广播服务等。

5、应急处置

做好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包括:综合治理安全联防联控、灾害性气候的应对、设施公共安全防范)和其他应急处置。能制订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并实施日常演练。

(四)服务机构及管理服务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要求

(1)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服务项目经验,并根据龙华广场的特性制定服务方案。

(2)上述服务区域共需综合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70人,其中主要岗位人数要求如下:

巡逻岗及固定岗不得少于54人、监控室不得少于3人、保洁人员不得少于8人、电工及消控人员不得少于2人。服务机构需要根据现场踏勘自行安排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如投标单位配备综合管理服务人员总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3)以上岗位均应确保全年365天有人值守,不发生脱岗情况。

(4)服务机构应综合考虑管理区域内人流量较大时期的应急措施和管理人员的临时调配,以便能在短时间内紧急调集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管理人员的临时调配能力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5)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派出人员务工手续、薪金发放、保险缴纳及工作时间安排等事宜,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及地方法规的规定。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均由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处置,街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服务机构在日常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如:春夏秋冬制服、电瓶车、对讲机等必要的工作用品及耗材由服务机构自行提供。固守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制服。

(7)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办公文员等,协调执行街道发出的管理指令。

(8)在合同期内,服务机构不得将项目分包或整体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街道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服务机构赔偿所有相应损失。

2、服务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男性,年龄≤45岁,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普通话标准。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指导、宣传、教育。能积极协调执行街道发出的管理指令。

(2)巡逻人员:男性,年龄≤45岁,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普通话标准。具备基本的擒拿、格斗技术,党员、有特警、武警等经验的退伍军人优先考虑。

(3)保洁人员:男性≤55岁/女性<50岁,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普通话标准。

(4)电工及消控人员:男性,年龄≤55岁,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需持证上岗,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上述人员患有精神疾病、吸毒等不宜从事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5)服务人员要依法文明、廉洁自律,不得与管理对象发生争吵、斗殴等现象,不得接受管理对象宴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服务机构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工作,如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法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街道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服务机构不当行为导致街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服务机构应当对街道的追偿做出赔偿。

(6)街道如发现派出人员工作存在问题向服务机构提出更换要求,服务机构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街道要求进行更换。对于街道提出的关于人员岗位调整、人员分布、职能转变等合理要求,服务机构需无条件服从。

(7)服务机构要将拟录用服务人员名册(包括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上报街道同意后方可录用。未经街道同意,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如确需更换服务人员,须报街道同意并更新服务人员花名册。

(8)服务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培训重点围绕上岗形象、岗位职责等,对于街道提出的其他各项合法的服务要求和措施,服务机构需无条件服从。

四、考核标准

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考核费,按照考核打分的百分制模式实施每月考核,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中街道管理办 70 分,综合行政执法队 30 分,扣完为止;另有加分项作为激励手段实施奖励,月度考核总分不超过 100 分。考核评分表另行制定,考核管理内容如下:

(一)管理办考核要求

1、街道管理办将结合上级各类检查测评情况进行考核。如在服务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 街道管理办将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一是发生市民巡访团投诉;二是上级检查发现存在市容环境问题;三是发生媒体曝光事件影响街道形象。

2、如发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市民满意度测评街道排名下降的情况,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3、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机构因保安培训不到位,造成队员不清楚岗位职责的,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4、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纪律涣散等情况, 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5、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经街道管理办指出后,服务机构仍不予纠正和整改并反复出现,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6、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人数的服务人员,则给予一定整改期限,并给予处罚。

7、用临保冒充专职市容管理保安的,每次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8、如服务机构提供加班人员进行重大整治活动,表现积极,街道管理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9、如服务机构派出人员在工作中受到媒体或市民表扬,街道管理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0、如服务机构在工作中,通过自己的方法解决了辖区内的顽根劣疾,表现优异,街道管理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1、服务机构其他表现优秀突出的地方,街道管理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考核要求

街道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服务机构的日常托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1、根据梳理、汇总辖区内易发生影响市容环境秩序问题的点位,综合行政执法队指导服务机构做好勤务派岗以及规范工作。

2、坚持问题导向,结合 12345、城运中心网格巡查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巡查发现, 告知服务机构及时整改、反馈。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综合行政执法队 2 次告知(年度统计) 仍未整改的纳入当月考核。

(三)服务费用支付

1、基本服务费支付:街道根据对服务机构的考核情况,如无特殊情况,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及第四季度关账前收到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基本服务费。涉及关账期限需要提前支付基本服务费的,于关账前提前支付。

2、考核费支付:由街道管理办和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和 12345、城运中心网格巡查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服务机构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考核。每半年支付一次考核金额,实际支付额由街道根据每月考核得分结果发放。95 分以上为优秀,全额发放当月绩效考核资金;80-94 分为良好,每扣 1 分扣除 1000 元;60-79 分为较差,每扣 1 分扣除 2000 元;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取消发放当月绩效考核费。本年度涉及关账期限需要提前支付考核费的,于关账前提前支付,如有扣除处罚金额,则在下一年度支付时扣除处罚金额。

(四)考核结果运用

建立两级约谈机制。对第一次月考核分值低于 80 分的,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提醒谈话;对第二次月考核分值低于 80 分的,由街道分管领导约谈;对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应解决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两次被街道分管领导约谈的及 12345、信访反映强烈的由考核小组责令退出。

五、投标要求

1、投标报价要求: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投标报价为一年费用,服务期限内每年合同价保持不变(如街道要求增加或减少派出人员,可相应调整服务费用),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投标报价应包括为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含工资、加班工资、工作餐、社会统筹保险金、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等)、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工作用品、保洁及维修耗材、管理、税金及酬金等。其中维修耗材指单件在 500 元及以下的小修小补材料,如灯具、小五金、标识标牌等各类消耗性材料。零星维修单项材料 500 元以上的费用、设施设备检测费及维保费不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中。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内容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水平和市场风险测算确定年度一体化管理、服务细目报价并进行汇总。在本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先签订第一年一体化管理服务合同,年底通过考核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完成服务承诺且双方合作良好,再签次年一体化管理服务合同,以此类推。

2、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方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一体化管理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 标书具有可操作性。

3、投标方应去采购方现场查看,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内容、范围。如有疑问,现场提出答疑,放弃查看或询问不清的,视为确认现场环境、范围、内容所有条件,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方一律不予考虑。

4、中标方为此项目所聘用的全部人员生、老、病、死或事故原因、劳资纠纷,刑、民事案件等均与采购方无关。

5、中标方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对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不服从安排,泄漏管理信息等情况的,采购方可让中标方换人或辞退,造成后果的按情况追究当事人与中标方的责任。

6、投标单位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特殊岗位人员须持有上岗证,并且有检查机制。

7、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各项相关保障服务方案。

8、中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安全防范、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委托一体化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对服务机构当年的服务质量作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

10、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招标人不会因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再追加管理服务费用。

1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12、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支付合同尾款前,由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中标单位按约定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并经采购人确认后, 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返还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13、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管理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中标单位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验收书要求见附件。

14、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徐汇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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