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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专项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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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180000569067 发布时间:2023-05-18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交通影响评价专项服务项目

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交通影响评价专项服务项目

2、预算编号:0023-W00034264

3、服务内容:交通影响评价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业内资深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该部分内容属于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技术专项报告评审,通过竞争性磋商委托一家供应商服务,2023 年度预计项目数量为 60 个。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

6、预算金额:1200000 元(人民币)

7、最高限价:1200000 元(人民币)

二、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描述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指标达到或者超过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或建设项目对适用的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或者规范指标进行调整的,且由采购人负责审查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采购人交管理委员会出具委托单,委托供应商对该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由供应商出具评审报告。

(二)关于评审专家意见的具体要求

1、应明确提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否通过的结论;

2、专家意见应总结评价报告技术路线、背景资料、分析方法等;

3、各专家应对评价报告的现状交通情况、交通需求预测、建设方案、交通影响程度等方面提供专业的专家意见并提供结论。

(三)关于评审等级评定

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DG/TJ08-2165-201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2021)等相关技术要求,由评审专家组通过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点量化打分,评定报告等级。对项目建设约束较多、交通影响较显著,但改善措施针对性较强的报告,可以在评分的基础上,上升一个档次进行等级评定。

三、成果提交形式及要求

供应商应当在收到管委会评审委托单和交评报告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

相关部门评审,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报告的具体要求如下:

1、总体的结论应明确。根据专家意见及打分情况,应明确其等级评定及结论,并分别对技术路线、数据资料、分析过程等进行概括评估;

2、对专家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提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及方案的优化建议;

3、对基地出入口、停车泊位数量、通道属性等总平面规范参数的可行性应在评审报告中具体明确,其中对部分指标无法达到规范要求应说明其可行性及前置条件,供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参考;

4、评审报告应分建设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后续的管理等任务;

5、对文本编制的规范性(格式、图纸质量、章节呼应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合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每半年,据实结算支付。

2、结算方式

项目以提交成果为前提。以采购人考核通过为准。

3、其他结算要求

2023 年预估项目数量 60 个左右,供应商自行报价(并在分项报价表内,以每个评价项目的费用为基础报出单价,单位:个/元人民币),总价不超最高限价 120.00 万元, 采购人按上述节点付款。本项目成交后为固定单价,项目数量不保证,最终按实际所做项目数进行结算,最高结算金额不超过项目最终成交价。

注:该项目资金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直接拨付。

五、项目实施人员要求

1、服务人员要求

1)服务单位应针对项目委派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响应文件中的人员应与实际派驻人相符。

2)服务单位应组建一支有丰富服务经验的团队,致力于本项目的建设。保证工作实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保证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六、售后服务要求

1、必须具备专业的本地化售后服务团队,能保证提供7*12小时不间断的售后服务。维护方式包括:电话解答,远程指导,现场解决问题。

2、响应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提交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和质量保障措施、计划及保密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所能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几项的服务内容及质量保障、保密细则。

七、其他

根据《临港新片区数字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自贸临管委〔2021〕595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本项目合同签订方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并负责项目的后续事项。此项目资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直接拨付。

八、违约责任

1、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人违约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

3、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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