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及《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文件精神,将上庄镇自管道路保洁服务项目(2023年度)(2023年度)纳入市场化运作体系,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专业清扫保洁服务承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11/T 353—2021)、《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办法》等市、区、采购单位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本次招标为道路总面积共计598486.27平方米,具体明细见本章附件四。
2.经费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
3.作业内容与作业范围
3.1作业内容
包括73条镇自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道路清洗冲刷、道路喷雾降尘、人工清扫,人工快速保洁、绿地保洁、扫雪铲冰、雨后推水、白色污染捡拾(含1.5米以下树挂、不含1.5米以上电缆挂物)、果皮箱清掏、步道方砖地杂草清除、可视范围内(不含封闭区域)小广告清除、道路遗撒、无主垃圾清运和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极端天气环境卫生保障、重大活动任务临时保障等。
3.2作业范围
道路两侧有房屋、围墙(不包括平台边墙)、栅栏等构筑物的,以构筑物边沿为准;道路两侧有边沟(非封闭边沟)的,以边沟外沿为准;边沟外有构筑物的,以构筑物外沿为准;无房屋、围墙、栅栏等构筑物的,以道路两侧各5米范围内为准。
上述各范围的路面、路牙、便道、步道方砖地、边沟、树坑、雨水口、隔离带、绿地、城市公共设施等都应属于道路清扫保洁、杂草清除、垃圾拾捡、白色污染捡拾、小广告清除作业的范围。
4.作业要求
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11/T 353—2021)、
《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办法》等市、区、采购单位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清扫保洁作业和招标方所提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作业采用“城市道路(含步道)清扫保洁新工艺”方式进行。
4.1道路清扫、冲刷、降尘须为机械化作业,保洁作业、扫雪铲冰作业应机械化与人工作业相结合。
4.2作业时间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道路清扫作业应在6:30以前结束,其他日期应在7:30以前结束;道路机械冲洗作业结束时间:每日5:00以前结束。
4.3车行道机械清扫频次应≥1次/日,车行道机械清洗频次应≥1次/日;道路洒水冲刷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一般每日昼间应≥1次/日。
4.4冲洗机械的高压喷水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机械冲洗作业频次应≥1次/日,结冰期,即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不能冲洗时,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作业。
4.5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应按照正规消纳途径自行解决消纳问题,不应裸露堆放或扫入排水篦。
4.6作业人员应着反光服,文明作业,清扫作业时及时撮堆,不丢堆,不留堆底,不丢段、不甩段。
4.7道路的路面、路牙、便道、隔离墩(栅)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等杂物,绿地无污物杂物,树坑、雨水口无污物、边角侧石干净、窨井沟眼畅通干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整齐,人行道无杂草。
4.8清扫公共汽车站时,不留堆,避开汽车进站时间清扫,保洁车不得在车站,过道口停放。
4.9道路两侧的废物箱(果皮箱)每天清理不得少于两次并及时清洗,内外干净;垃圾桶、废物箱(果皮箱)按时出清,周围干净,及时消毒。
4.10可视范围内(不含封闭区域)的小广告要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树木上及绿地内的废弃物污染应及时清理。
4.11雨后应及时上段推水,拣脏,清理雨水口,路面,路牙,路口的污物,淤泥等。保持窨井眼(雨箅子)表面干净无堵塞。
4.12雪天及时进行扫雪铲冰作业,3小时融通;提倡和鼓励使用机械除雪设备进行除雪作业;使用融雪剂进行融雪时,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雪扫入绿地、树坑;雪后迅速恢复市容;融雪剂的使用须按照当年北京市市政市容管委的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和施撒。
4.13完成交办的其他临时紧急任务。
5.承包方式
5.1中标后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5.2中标单位一旦中标,不得转包、分包。
5.3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有环卫清扫、冲刷机械设备,而中标后没有环卫清扫、冲刷机械设备,在60天内中标方又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将依法解除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道路清扫保洁合同。
6.承包期限
6.1本项目服务期限以合同约定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在承包期内,中标单位出现2次重大责任事故或3次一般责任事故的,或两个考核期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6.2服务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采购人将视服务情况与中标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合同续签条件如下:
(1)中标供应商仍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资质资格条件且需向采购人提供相应证明;
(2)续签的合同内容为提供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且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3)服务质量得到采购人认可;
(4)经采购人集体决策程序批准;
(5)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7.服务承诺
7.1中标单位应按政府规定履行企业义务,为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接受标的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与之密切配合。除日常作业外,对突发性、重要性环境问题具有较好的工作方案并能给予积极配合保障。
7.2如出现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不可预见因素,确有必要对承包期限进行调整时,中标单位须认同政府或采购方的调整指令和工作要求。
7.3中标单位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7.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对作业机械车辆加装GPS系统。
7.5投标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当地农民参与本合同项目的服务。
8.提供作业组织方案
8.1作业组织方案的编制须针对作业内容,涵盖以下方面: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模式,人、财、物的安排,设备清单;作业时间安排,日常值班安排;不同类型作业方式选择,人工与机械作业组织方案;大风、降雪、降雨等特殊天气下作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作业质量、安全保障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内部考核组织方案;档案管理、信息沟通方案等。
8.2道路清扫保洁车辆设备的折旧期限按10年计算。
9.对中标单位服务的考核与责任事故的认定
9.1考核办法
采购人按照《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对中标单位实施检查考核,同时加强管理,严格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9.2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责任事故认定办法
为保障服务质量水平,适应现代环卫事业的发展,本着“严格管理,争创一流”的原则,招标(采购)方特制定如下责任事故认定办法:
(1)重大责任事故
被新闻单位曝光,经查属实,影响重大的;各种重大政治活动及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采购方批准擅自停扫干路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有重大政治活动或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的。
(2)一般责任事故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领导及群众反映业务管理及服务质量有问题,经查属实,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重大政治活动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能及时按质按量完成采购方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的;对各种检查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解决的;除雪铲冰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交通拥堵的。
10.付款方式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按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季度支付服务费用,每季度末支付当季度100%服务费用,最后一个季度,甲方根据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作业质量验收评分结果支付乙方服务费尾款(以合同约定为准)。
附件一:《上庄镇自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11/T 353—2021)附件三:《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
附件四:《上庄镇自管道路保洁服务项目(2023年度)(2023年度)道路面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