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采购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本章内容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本章内容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服务期限:详见本章内容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要求。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8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9 |
验收标准 |
按照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
10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11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无 |
12 |
样品要求 |
无 |
13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
无 |
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一、商务要求表
项目 |
招标要求 |
★合同履约期限 |
一年。 |
★费用结算 |
结算金额=∑(实际检查数量×各类型中标单价)-考核扣除费用(如有) |
★付款方式 |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按实结算,结合月考核成绩核定当月费用,按季度进行核拨,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核拨给中标人。核拨的服务经费在预付款中扣除,扣完后继续按季度进行核拨支付。 注:具体核拨方式详见本章内容。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履约结束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但如中标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继续向中标人追偿。 |
签订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
合同终止 |
1.未能使服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 2.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二、技术要求
1、项目概况
序号 |
检查区域 |
站点 |
类型 |
数量 |
次数 |
1 |
燃气场站常规检查 |
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
1 |
12 |
2 |
商业用户 |
瓶装液化气 |
1006 |
1 |
|
管道燃气 |
682 |
1 |
注:上述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投标人报价时须考虑并自行承担数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服务内容
2.1公、商业用户检查:对燃气公、商业用户的用气安全整体情况进行检查;
2.2燃气场站检查:对燃气企业生产、运输、经营安全整体情况进行检查;
2.3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1)对于轻微问题:由检查人员现场告知企业负责人,并指导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于一般(需要一定时间整改)问题,提供整改方案或指导建议,并及时抄送采购人。
(3)对于严重(无法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采购人,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2.4为业主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检查情况动态提供汇报、培训(汇报不低于1次/月;培训每年不低于2次,按次结算)或者技术交流;
2.5配合采购人做好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燃气安全整治等工作。
2.6配合采购人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各类原始台帐、巡查记录等报表齐全准确,并以月总结、年汇报、专题汇报的形式主动上报采购人;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分类合理,装订整齐,存放得当,查阅方便。
3、检查方式
3.1编制检查表、检查计划并上报采购人。
3.2落实专人(以下称项目负责人)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小组一组至少有2人,由“1名项目负责人或1名安全技术负责人”与1名检查员组成。
3.3按计划逐步完成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完后,按一站/户一表的形式编制检查表、做好相关台账(图文形式)和工作建议方案并上报,每月至少提交汇报一次。
3.4全部检查完成后,提交年度检查总结报告。
4、检查时间
公、商业用户:制定检查计划后按计划分批次逐月检查,每户每年检查一次,至合同期结束前检查完毕并提交每户检查报告。
燃气场站:每站每月检查一次,至合同期结束前各站共计检查12次,并提交每站检查报告。
5、检查的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等。
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更新,则按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
6、人员配置要求
6.1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2名,安全检查员至少3名;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如有需要由各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自行配置,上述人员要求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要求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下。
6.2所有人员均应技术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检查时应出示并佩戴工作证,进入场站检查时,须配合场站的防静电着装规定、不携带火种等安全防护要求。
6.3作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含社会保险)及福利、劳动保护、意外伤害险等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定,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的宁波市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7、设备配置要求
机动作业车辆不少于1辆,各检查小组均应配备拍照防爆手机。
8、考核验收与服务经费核拨方式
8.1考核办法:采购人考核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按百分制计算考核分数,详见附件《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燃气安全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8.2按当季每个月的考核成绩及其累积的扣罚金额核定当季费用,每季度按实结算一次。
(1)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核拨全额当月经费。
(2)考核分在80(含)~90分之间,以90分为基准,每下降一分扣除当月经费的1%。
(3)考核分在70(含)~80分之间,以90分为基准,每下降一分扣除当月经费的2%。
(4)考核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核拨当月服务经费的60%,扣除的服务经费的40%,不再拨付。
8.3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特别重大的,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注:本项目的考核办法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如有必要,采购人有权对考核办法进行合理的修改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9、其他要求
9.1如服务期间,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立,还需做好燃气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
9.2中标人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得出现搭配销售、强制消费或借用采购人名义推荐购买等行为,如有发现并经核查情况属实,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3涉及到本次检查中所含的各类公商业用户及燃气场站的各类燃气突发事故、事件等,对于需要现场处置和深入调查的,中标人应及时派专业人员携带必要装备协助采购人开展工作,做到2小时内响应。
9.4保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向采购人声明并取得采购人同意。
9.5中标人就检查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采购人的咨询,且不收任何咨询费用。
9.6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因检查人员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或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采购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9.7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好处费或其他与客户约定之外的行为,保证廉洁检查。
9.8因检查技术规范要求和电子设备室外使用环境条件限制,如遇特殊情况,检查人员可临时调整检查计划,但需提前与采购人商定另行检查时间。
9.9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如下内容:合作范围、内容、方式、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 一旦一方泄密,则泄密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10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特别重大的,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2)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