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为全面掌握太平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19]17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住建部办公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建办质函〔2021〕264号)、《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3)、《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FXPC/ZJ G-01)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太平区实际情况,完成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项目工作。
二、服务内容
1.派驻技术服务团队协助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太平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项目工作的日常运转、开展各类调研指导工作。
2.协助太平区住建局筹备相关会议、协助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任务划分。
3.业务培训及技术咨询(太平区),包含: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员进行集中培训、专项培训;调查、质检核查全阶段的实时答疑。
4.进行外业调查工作。
5.普查成果人工检核、质检核查。
6.编制自检报告。
7.完成太平区住建普查成果的数据汇交与共享工作。
8.聘请住建行业专家进行普查验收工作。
三、服务技术质量要求
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太平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系统普查工作,达到《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3)、《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FXPC/ZJ G-01)等技术规范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
1.目标要求: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完成太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工作,包含调查与质检核查,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信息的需求,支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2.主要任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与质检核查工作。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提供本行业领域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外业信息调查与质检核查工作。
3.普查对象: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调查工作,业务培训及技术咨询,数据库成果质检、核查,成果汇交与共享,调查工作统筹,编制成果报告,工作验收。本次普查共排查点位28168个,其中房屋建筑26888个,市政设施1280个点位。
房屋建筑:城镇房屋包括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不含在建建筑)等。农村房屋包括农村范围内各类农村住宅房屋、农村非住宅房屋(不含在建建筑),其中农村非住宅房屋包括个人、村集体、政府、企业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非住宅建筑,包括公共服务建筑、商业建筑和工业(生产)仓储建筑等。
市政设施:市政桥梁调查范围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桥梁。市政道路调查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范围为主要城市道路和应急有关的重要疏散道路。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2020年12月31日。
四、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完成房屋建筑及市政调查部分且通过国家、省、市级数据核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成果报告并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六、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合格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七、验收标准及方法;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提供相关成果报告,具体情况以双方协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