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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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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90000601109 发布时间:2023-06-09 文档页数:68页 所需下载券:10
海沧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响应《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文件要求,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水型社会作为战略性举措来抓,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过度使用向主动节约的根本转变,全面增强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福建省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闽水函〔2019〕542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市、区)建设的通知》(闽水函〔2023〕55号)、《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通知》(厦节水办〔2023〕1号)、《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按验收、复核时上级评价部门执行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中标人协助采购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通过省水利厅验收,通过水利部复核、命名。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参照标准:

(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2)《福建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闽机管综〔2022〕24号);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

(4)《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5)《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22);

(6)《用水单位水平衡图绘制方法》(GB/T42031-2022);

(7)《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2022);

(8)《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

(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

(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21-2002);

(13)《福建:行业用水定额》(DB35/T 772-2018)。

(二)海沧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需开展的工作

1、全面摸排海沧区供用水基础情况

(1)依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逐一摸底各项指标达成情况,明确各项支撑材料的责任分配,尤其是重点成员单位;

(2)结合摸底情况指导召开创建成员单位动员会,梳理创建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开展对接工作;

(3)按照创建名单逐一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弄清各单位供用水情况、节水管理与巡查台账、节水亮点情况、水表计量情况、用水器具情况等,逐一梳理各单位改造情况,形成改造清单。

2、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依据海沧区实际调查情况,编制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3、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

(1)根据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建设工作进度计划;

(2)对辖区内节水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照标准,评估现状;

(3)对已开展的版块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评估资料的完整度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4)对未完善或未达标的项目,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

(1)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原始证明材料收集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指导修正,生成指标结果。对未能达标数据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走访核实;

(2)指导重难点工作及不完善工作的开展;

(3)按照《福建省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汇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按照省厅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节水载体建设

(1)组织召开节水载体建设培训会,安排专家进行水平衡测试标准、日常节水管理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申报培训,下发资料收集清单;

(2)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企业申报书每家企业各2本);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单位申报书每个单位各2本),完善其水表计量和现场节水器具推广改造等,树立节水典范;

(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节水型小区申报书每个小区各2本);

(5)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标准要求,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为≥50%;节水型小区建成率≥15%。进行走访调查,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监督各单位、企业完善计量装置,实施改造漏水环节,使用节水型器具,协助建立节水相关管理系统,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和申报书。

6.推动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

根据海沧区实际情况,实施1项以上合同节水管理项目。

7、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

(1)对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居民家庭进行用水器具调查,填写器具调查表(样本1000份),编制节水器具使用调查报告,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表;

(2)开展辖区内公众节水意识调查工作,制作节水意识调查表(样本1000份),确定调查方式及对象,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确保70%以上调查对象有明显的节水意识,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表;

3)全面开展海沧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工作,设计印刷宣传标语和环保袋(各1000份),创建过程中张贴和发放,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本,协助做好水利主管部门关于节水宣传活动的申报。

(4)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策划组织以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为主题的节水宣传现场活动,购买节水型器具和节水宣传用品,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期间赠送群众,进一步普及和提倡使用节水型器具。

(5)在海沧区合适的场所进行节水科普宣传展示。根据海沧区节水情况,设计一套节水主题的科普宣传方案,根据现场展示条件,制作展示载体,具体制作和安装材质按最终确定的展示地点及功能需求确定。

8、拍摄影视片

选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素材,编写脚本,拍摄高清影像资料,用于申报及现场汇报,并达到相关要求,(5分钟以上,清晰度1080P)。

9、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1)协助确定现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灌区检查名单;

(2)对接抽检单位迎检准备工作;

(3)现场考核单位预检;

(4)制作现场考核活动手册。(工作方案中需要提供手册框架样本)

(三)进度和质量

按照《福建省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闽水函〔2019〕542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市、区)建设的通知》(闽水函〔2023〕55号)、《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通知》(厦节水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申报工作技术指导、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汇编、申报资料汇编、水平衡测试、节水型载体建设、节水型器具调查、合同节水、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和器具推广、影视片拍摄、现场迎检工作等,必须保证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申报工作,通过水利厅的行政审核验收及国家水利部的复核验收。具体申报与验收安排以福建省水利厅安排为准。如水利部重新修订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中标人须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工作。

(四)招标要求

1、本项目为整体采购的总包服务项目,投标人必须完整响应,不得缺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完整,包含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内容。

2、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整体工作实施方案、节水型载体创建方案、影视片拍摄框架方案、基础数据收集及整合方案、节水宣传活动方案、生活节水器具推广方案、节水意识调查方案等。

4、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投入一定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流量计(至少2台)、查漏设备(至少2台)、工作所需的通勤车(至少2部)。

5、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投入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4人且4人里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工程师。所有人员均应当有参与过国家级节水相关项目经验。

6、投标人的管理服务措施、用工条件及人员工资构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厦门市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修订)》、《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投标人应服从采购人管理,接受采购人对项目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监督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必须与采购人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用户、管理部门需求存在的变化。中标人所提交的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应经过严格的论证、科学合理可行,确保安全可靠,通过采购人考核、检查。如与要求不符,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整改。

8、投标人应承担本项目项下的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相关要求。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

 

合同支付方式

1、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有效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其他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表中序号1交货时间要求更改如下,并以此为准。服务期限: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申报工作,通过水利厅的行政审核验收及国家水利部的复核验收。具体申报与验收安排以福建省水利厅安排为准。

8

 

其他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表中序号6合同支付方式要求更改如下,并以此为准。1、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30%;2、经省水利厅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3、通过水利部复核验收、命名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2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1、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投标人必须对招标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1.2、投标人的报价为完成本项目项下所有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计量安装设备、器具改造等材料费、编制费用、安装费用、组织评审、拍摄及推广费用、人员、行政规费与税费、检验检测、管理费、验收费、维护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必需的费用。

1.3、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总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1.4、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2、验收考核条件及标准

2.1、验收考核依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2、中标人应作好项目实施记录、人员档案信息、日常工作记录、事件处置情况记录、涉及单据凭证等的收集整理及文档编制等工作,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全部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资料。

3、风险与责任承担机制

3.1、所有服务人员的解聘赔偿费用、工伤补偿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2、因意外事故或作业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中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治安事件的责任认定,以公安部门裁定为准;非治安事件的责任认定,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认定。

4、合同签订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两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5、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即政采贷),具体相关政策详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办理渠道及政策查询网址:http://120.35.30.176/zcdproject/home/。

6、关于开标:

①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到开标现场,也可不到开标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②投标人选择到开标现场开标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CA证书送达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信息发布大厅指定收标窗口(具体收标窗口详见信息屏显示)。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服务专区/下载专区/资料下载”中,下载《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在开标时自行登录采购系统,线上观看开标过程,并按要求在开标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远程签章。

③投标人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状况良好,提前了解熟悉远程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观看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或签章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④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将由系统判断签到情况,具体信息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所示为准。

⑤投标人应在远程解密开启后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使用CA数字证书(应与投标文件加密时所用CA证书一致)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⑥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可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并在远程签章开放后5分钟内完成,逾期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⑦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保证采购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并答复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等事项。

⑧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技术人员(400-1612-666、0592-2858142)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⑨本项目远程开标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或在3个小时内未能解决的系统及网络故障,导致远程开标无法进行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现场情况中止开标活动,封存所有开标资料,择期重新开标,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关于虚假投标的风险提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加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辅助执法力度。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供应商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望引以为戒。

8、附件1: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致各投标人: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处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情形及供应商需承担的后果列明如下,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如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恶意串通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视为串通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1、保证金验核阶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二)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意见第一点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

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供应商需承担的后果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附件2: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

2.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说明:

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海沧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海沧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之一)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意:

1、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4、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属性为货物且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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