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名称:芷江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芷财采计(2022)000111
3、委托代理编号: SZQL-202200041
4、采购项目预算: 90.00万元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为目标,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抓手,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补齐水资源管理短板,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提升节水工程与科技示范效应,建立健全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从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统筹部署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
总体目标: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平台,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通过管理制度、工程设施、机构能力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基本建立起符合《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的节水型社会体系。
具体目标:用水总量、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高
效节水灌溉面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规模以上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城镇和工业用水计量率、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等。
1.创建工作自评估与总结报告
(1)节水载体建设
针对芷江县当前需要创建的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提供技术指导,强化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阶段现场检查内容的建设力度,结合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自评估报告编制
对照《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逐项指标开展达标建设自评估,包括必备条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自评分情况。
(3)案例分析报告编制
挖掘建设亮点、突出地方特色,总结芷江县达标建设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分析达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推进县域达标建设工作的建议。
(4)支撑材料整理汇编
a 支撑材料初步汇编
对照《 节水型设会评价标准》中11类20项指标,逐项指标需关键数据、材料以及支撑性文件,明确相应的证明材料、举证材料、痕迹材料等,提出各项指标的支撑材料清单,基于芷江县现状工作基础和条件,收集现有的材料、文件和有数据等,初步完成支撑材料的汇编工作,涉及每项必备条件和各项指标的基本情况说明、完成情况说明、相关支撑材料目录、相关支撑材料附件等主要内容。
b 支撑材料完善
针对问题指标,深入分析标准,提出解决方案,对应相关责任单位提供一对一技术指导,指导各责任单位完成相关问题指标的创建工作,补齐问题指标的缺失材料,包括各项指标的基本情况说明、完成情况说明、相关支撑材料目录、相关支撑材料附件等,完善支撑体系,完善汇编成果。
根据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通知》(湘水办[2018]24 号)、《关于规范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备案方式的通知》(节水管便函[2019]38 号)、《湖南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资料。
本项目须提供一名项目负责人,应为供应商在职员工并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中标后,成交供应商应该严格按照响应文件的人员配置来实施本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若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私自更换人员,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实施方案完成相关事项和工作,成交人对标《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编制《芷江侗族自治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报告》,逐项指标开展达标建设自评估,包括必备条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自评分情况,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针对省水利厅技术评估与验收工作做好相应备检工作,并通过省水利厅现场复核验收。并在后续项目检查中须提供技术顾问服务。
八、成果数量: 提供纸质版 20 份以及电子档 1 份。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付款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全部服务结束,由成交人提交芷江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与总结报告电子档和纸质档(申报材料)给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由芷江县水利局提交给省水利厅验收并合格后,按照合同付款要求办理结算,按实际结算金额凭中标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次性全额付款。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报价应考虑项目所需的人工工资及社保、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供应商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6、未尽事宜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为准并按国家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执行。
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谈判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