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
市级财政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1项服务。
二、商务要求
1.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实施时间:详见第一章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详见第六章合同相关规定。
三、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拟聘用综合实力较强、熟悉财政、应急管理行业政策并承担过相关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下列工作。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
《北京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146号)
《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034号)。以上规范如有更新,以国家、地方、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在实施本项目期间除应遵循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循未列出的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
2.1.1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最新要求和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绩效管理工作安排,依据本部门历年支出情况及2023年新增任务,对照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绩效指标库,协助对本部门2022年建立的预算支出核心绩效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2.1.2依据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最新要求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负责对2022年局机关处室和所属4个预算单位的所有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对“信息系统政务云租用(委托业务费)”项目进行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出具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2.1.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最新要求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负责对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估领域共5个项目进行成本绩效分析,出具《市级预算部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支出定额标准表》《市级预算部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预算安排表》和《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报告》。
2.1.4依据《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034号)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负责对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所有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项目数量按照市财政局通知要求执行),出具《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汇总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总体情况报告》。
2.1.5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22〕
2177号)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负责对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执行中符合预算追加条件的新增项目和2024年全部预算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资金评审工作。
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2.2.1服务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程序工作,确保绩效评价依据充分,绩效评价结果公正准确。
(2)供应商开展绩效评价各阶段工作应符合市财政局2023年最新标准和要求,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模板报送各项资料。
(3)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应了解评审项目领域工作内容。
(4)应保证项目组稳定性,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书面写明更换理由,报采购人同意。
(5)项目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完成绩效评价项目的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具有从事同类绩效评价项目的工作经验。
(6)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向采购人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应完整返还项目资料,不得遗失,不得在供应商处滞留,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
(二)具体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③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无。
2.5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2.5.1市级财政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本章第三部分要求。
2.5.2进度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本章第三部分第四条要求配备人员,按照本章第三部分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进度保障组织方案,通过优化组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保障等多种手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5.3质量保证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第三部分服务质量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保证解决方案,通过制度、辅助措施等手段,确保各项服务能保质保量完成。
2.5.4保密措施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本章第三部分保密要求,制定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执行中所获知信息保密。
2.5.5应急处置措施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具备签订并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要求,且能够针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确保按期履行合同。不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或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修改,并重新提交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验收。
3.履约验收方案
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价工作及供应商提交的评价成果进行验收,供应商完成绩效评价服务各阶段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采用召开验收会具体研究的方式完成,验收时间2023年11月底前。
2.履约验收程序: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供应商已交付工作成果。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10日内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返工或调整,并重新提交采购人验收。供应商因此未能按时交付或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采购人验收的,应按项目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验收内容及标准:供应商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最新标准和要求、《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034号)、《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和要求,出具以下成果:
(1)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3)《市级预算部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支出定额标准表》《市级预算部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预算安排表》和《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报告》;
(4)《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汇总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总体情况报告》文件;
(5)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资金评审报告。
4.人员要求
供应商需设立专门的项目工作组,根据需要配备项目经理和专业工作人员,项目经理须具有2年以上绩效评价工作经验,具备经济、会计、审计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职务。
专业工作人员在3名以上,具备经济、会计、审计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绩效评价工作经验。
项目经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完成市级财政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的专业胜任能力,须具有从事同类绩效评价项目的工作经验。
5.保密/知识产权要求
本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对本次项目所形成的资料及文件擅自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扩散,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中标人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