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2023-2024年鲤城区民政局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户籍在我区,以下类型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2.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4.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
5.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6.低保边缘人口中老年人;
7.空巢、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8.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
服务对象根据评估结果,区分自理、失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类别,对于1—5类老年人,属于自理人员的,按每人每月65元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提供电话关爱、探访服务;属于失能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提供电话关爱、探访服务。对于6—8类老年人,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后参照1—5类老年人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本项目合同包1预测每年服务对象人数600人,合同包2预测每年服务对象人数400人(以实际服务人数为准,由于服务对象属于动态,人数无法准确计算,可能存在误差,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以每月实际服务人数少于甲方预估人数为由,提出赔偿、补偿等任何要求。),预测合同包1每年所需资金72万元;合同包2每年所需资金48万元。
本项目支付方式采用先作业后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各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按季度据实结算相关费用。各成交供应商不收取采购人预付款项。
(三)合同包1(老城区)服务范围:开元街道、鲤中街道、海滨街道、临江街道;合同包2(新城区)服务范围:江南街道、浮桥街道、金龙街道、常泰街道。
二、技术要求
合同包1、合同包2技术要求如下:
(一)服务要求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在《泉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1)框架下,开展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浴、助医、康复、紧急救援、探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如有因老人主动申请的,可以将多次时长合并使用,但仍需保证每月上门走访1次。
2.电话关爱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方,需为上述老年人,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基础上提供电话关爱等服务,每月至少1次电话联系;对于空巢、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每月至少2次电话联系。采取技术手段掌握老人活动信息的,可适当减少电话互动。同时,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二)承接主体要求
承接主体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并至少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服务。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应满足远程通话和流量统计功能;
2.搭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应具有录入服务工单等功能;
3.有与开展紧急救援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设立24小时响应服务热线,具有2 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4.有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5.有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逐步推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老人照护专项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近两年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6.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7.定期向市、县级民政部门进行阶段性进展汇报,接受市、县级民政部门监管。同时,积极配合省、市、县民政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釆集。
(三)其它相关要求
1、成交供应商无能力胜任该项采购服务的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所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所有款项采用每季度按实际服务人数拨付的方式,据实按季拨付,成交供应商自愿不收取采购方任何预付款项。
3、供应商成交后的服务场地需求,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且要保证服务质量及满足有关要求。
4、供应商成交后,所需加盟商必须向采购人备案后方可实施,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承诺对加盟商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考评办法:为加强监督管理,做好与企业的对接服务,采购人将为本项目聘请第三方组织对供应商实际服务成效进行考核评估,采购人根据评估结论结算。
6、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采购保密规定及采购方的要求,并不得对外泄漏服务对象的个人所有的信息。平台中录入的老年人服务所有信息属于秘密信息,成交供应商不得泄露,且不得私自保留,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信息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服务费。
7、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在项目辖区内进行本次采购外的服务内容,其服务标准应不低于本次招标要求且服务单价不高于本项目中标单价,如服务对象另有额外服务需求的,相关额外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8、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本合同的履行有进一步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承诺无条件执行相关的要求。
9、由于服务对象属于动态,人数无法准确计算,可能存在误差,供应商中标后须向采购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以每月实际服务人数少于采购人预估人数为由,提出赔偿、补偿等任何要求。
(四)退出机制
一)服务对象退出机制
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1.户籍转移的;
2.亡故的;
3.因服务对象个人原因,主动退出的;
4.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
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
1.承接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的;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的;
(3)实际服务内容与申报服务内容不符的或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的;
(4)一年内三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的;
(5)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6)不搭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的;
(7)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承接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
(2)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的;
(4)服务中出现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
(5)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民政部门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仍不整改的;
(6)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解约条款。
注:
1、以上要求为采购人最低需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投标时对这些条款若有负偏离响应或未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法的补充说明:本次采购为2个合同包,投标人可投1个或多个合同包,对各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每个合同包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但一位投标人最多只能成交1个合同包(即供应商已成为一个合同包的第一成交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不再推荐该供应商为其他合同包的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参加投标即被视为接受此约定,否则视为撤回所有投标行为。
附件1
泉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性目录
科 目 |
详 解 |
助餐服务 |
利用自有食堂或与餐饮企业合作、中央厨房配餐等方式向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包括集中用餐、上门送餐、配餐、喂饭等。 |
助洁服务 |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开展室内清洁服务和专项清洁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包括地面和墙面清扫,家具及用品擦试,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卧床老年人床铺清洁、排泄物清洁等;专项清洁服务包括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厨房抽油烟机清洁,衣服、床品清洗,室内消毒,老年专用设备清洁服务等。 |
助急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家电维修、下水道疏通、代缴费用等服务。 |
助行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上、下楼服务;从家到医院、从家到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务;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散步、陪同外出等服务。 |
助浴服务 |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尤其是针对失能老年人开展的淋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头、脸、手、脚清洁,剪指甲、修脚、理发、口腔护理、全身护理)等服务。 |
助医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为老年人提供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护理技能指导、医疗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
康复服务 |
专业康复师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并通过考核。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1、验收单位: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标准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采用先作业后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按季度据实结算相关费用。根据季度综合考评结果,成交供应商于次月15日前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拨款相关手续资料[含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实际服务清单、交纳当月被扣违约款(若有)等],采购人在审查、核实发票金额和收到违约金后,以转帐方式支付成交供应商应得的承包费用,前述材料如未齐全,付款时间相应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
其他 |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表中序号1交货时间要求更改如下,并以此为准,服务时间: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6个月,具体时间以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采购包2: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并通过考核。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1、验收单位: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标准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采用先作业后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按季度据实结算相关费用。根据季度综合考评结果,成交供应商于次月15日前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拨款相关手续资料[含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实际服务清单、交纳当月被扣违约款(若有)等],采购人在审查、核实发票金额和收到违约金后,以转帐方式支付成交供应商应得的承包费用,前述材料如未齐全,付款时间相应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
其他 |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表中序号1交货时间要求更改如下,并以此为准:服务时间: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6个月,具体时间以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其他商务要求:
8、报价要求
8.1供应商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8.2供应商报价应包含服务的一切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费、员工工资、管理费、培训费、税费、各种福利、补贴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8.3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代 理机构及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9.服务期说明
9.1项目如遇政策调整、财政预算调整等不可控因素,采购人有权中止服务合同,片区履约单位不得拒绝;
9.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招标要求(如招标要求低于相关政策,则按相关政策执行),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问题将给予相应处罚,验收将委托第三方确认。
9.3服务期间,如因供应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履约单位相关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产生的纠纷等一切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9.4成交供应商应对服务对象所有信息加强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服务期满后,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数据应无偿移交招标方。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供应 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属大、中、小、微四个企业类型。 (2)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 应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3)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4)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应 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咐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 后,企业供 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