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十四五”期间,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十分重视,也大力支持,各地纷纷积极响应。舟山市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到2025年55%城市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当前,舟山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比例达25.03%,但主要得益于优越的生态本底条件,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达标建设的项目较少,且项目建设也存在碎片化、系统性不足的问题。此外,海绵城市相关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完善,建设监管不足;上位规划编制年限太早,与最新高标准要求不太匹配,规划引领性不足。
为指导地区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以国家、省、市的“十四五”规划和防洪排涝、水环境整治及水资源利用的新理念、新要求为指导思想,结合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规划范围、规划建设期限和建设内容,引领海绵城市建设新篇章。
二、技术要求
1、规划范围
舟山市中心城区陆域面积约673平方公里,重点区域包括舟山定海、临城、普陀、白泉等城市核心区范围以及其他部分即将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的区域。
2、主要技术要求
本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满足舟山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并提前谋划,考虑未来发展的潜在需求。规划编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规划编制应充分与上位规划、相关规划对接,避免与之冲突,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和可实施性。
(2)现状分析与评价
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详实摸查城市水系统和海绵城市建设现状,精准把脉存在问题,做到现状梳理全面详实、问题分析精准透彻。在此基础上,结合舟山市发展需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引。
(3)明确近期实施计划
针对现状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城市空间建设时序,确定近期实施方案,兼顾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明确项目清单及投资匡算。
(4)制定管理机制方案,提出管理措施
为确保本次规划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同步制定管理机制,从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等多角度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措施。
(5)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规划编制应结合舟山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已制定的相关专业规划开展工作,应秉持全面性、前瞻性、创新性、先进性的理念,流域区域统筹考虑,大系统小单元无缝衔接。
规划编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其作为法定规划依据,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使用要求,指导海绵城市系统化建设。
(6)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标准、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201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DBJ33/T 1287-2022)
《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17年1月3日)
《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草案)》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舟山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年12月15日)
三、成果提交
1、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附件、数据库组成,附件是对文本、图件的补充解释,包括规划说明、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设计文册:设计文册根据需要以标准A4或A3文本形式提供,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及规划说明书。
电子版规划成果文件:设计单位应提供包括全部设计文件(文字说明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AutoCAD2004格式和jpg格式)及汇报演示的光盘,以备留存查阅。
2、成果验收
成果应通过舟山市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满足市政府报审要求。
四、项目组成员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名,其中配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五、工期要求
2023年底完成初稿编制,2024年6月编制最终成果并报批。
六、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编制最终成果并报批后支付余款。
八、其他
1、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对招标、实施、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数据和信息安全负保密责任,并在信息系统中采取保密措施,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标人需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数据在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会向外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