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舟山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1年,国务院批准在舟山市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群岛新区——舟山群岛新区,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形态布局调整、区域功能提升、社会结构转型,都对全市污水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舟山市在现行污水规划执行建设过程中,部分污水片区高峰与平时处理负荷差异大,存在高峰期污水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缺口,污水处理厂之间联动性不足等问题。亟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污水处理设施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为满足舟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指导地区污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正在编制中的《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建议及时开展污水新一轮专项规划的编制,从优化污水处理分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
二、技术要求
1、规划范围
舟山市中心城区,陆域面积约673平方公里。
2、主要技术要求
本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满足舟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的实际需求,并提前谋划,考虑未来发展的潜在需求。规划编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规划编制应充分与上位规划、相关规划对接,避免与之冲突,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和可实施性。
(2)现状分析与评价
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详实摸查污水系统现状,精准把脉存在问题,做到现状梳理全面详实、问题分析精准透彻,切实厘清舟山市污水系统本底。在此基础上,结合舟山市发展需求,对污水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引。
(3)明确近期实施计划
针对现状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城市空间建设时序,确定近期实施方案,兼顾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明确项目清单及投资匡算。
(4)制定管理机制方案,提出管理措施
为确保本次规划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同步制定管理机制,从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等多角度提出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措施。
(5)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规划编制应结合舟山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已制定的相关专业规划开展工作,应秉持全面性、前瞻性、创新性、先进性的理念,流域区域统筹考虑,大系统小单元无缝衔接。
规划编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其作为法定规划依据,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使用要求,指导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6)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草案)》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舟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工程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0年)》
三、成果提交
1、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附件、数据库组成,附件是对文本、图件的补充解释,包括规划说明、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设计文册:设计文册根据需要以标准A4或A3文本形式提供,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及规划说明书。
电子版规划成果文件:设计单位应提供包括全部设计文件(文字说明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AutoCAD2004格式和jpg格式)及汇报演示的光盘,以备留存查阅。
2、成果验收
成果应通过舟山市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满足市政府报审要求。
四、项目组成员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名,其中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不少于1名。
五、工期要求
2023年底完成初稿编制,2024年5月编制最终成果并报批。
六、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70%的预付款,编制最终成果并报批后支付余款。
八、其他
1、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对招标、实施、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数据和信息安全负保密责任,并在信息系统中采取保密措施,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标人需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数据在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会向外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