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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威远河、越溪河流域综合管控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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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040000658728 文档页数:37页 所需下载券:10
威远县威远河、越溪河流域综合管控服务项目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威远河为长江支流沱江支流釜溪河的上游干流。源于威远县越溪镇(原永建乡)俩母山。曲折东南流经威远县、自贡市大安区,在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双河口,与旭水河河交汇后,始为釜溪河,长131公里,流域面积956平方公里。主要支流有新场河、龙会河、达木河等。越溪河属岷江一级支流。越溪河威远县河流源头(威远县越溪镇吉祥村18组画眉山水井湾),流经威远县越溪镇,在眉山市仁寿县汪洋镇的铁马桥附近与发源于仁寿县天娥镇的小越溪河汇合,流入仁寿县汪洋镇,从汪洋镇民益村流出眉山市界,进入威远县小河镇,从小河镇新同村流入自贡市荣县双古镇,纵贯荣县于双河口入宜宾,经观音镇、隆兴乡至邓头溪汇入岷江。越溪河流域水系呈羽状分布,干流全长175.5km,河道纵比降1.8‰,流域面积2022km2。根据国家三方采测分离数据反馈,2023年1-3月,威远河廖家堰国考断面平均水质超标,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为22.2mg/L,为IV类水质;据越溪河黄龙桥水质自动站在线数据显示:氨氮数据超标,为IV类水质,对水质影响较大。为强化威远河、越溪河水质管控,及时发现问题、整治问题,确保2023年度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经认真研究,拟实施威远河、越溪河河流域综合管控服务项目。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8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8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威远河、越溪河综合管控服务

1.00

1,8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威远河、越溪河综合管控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质量控制工作目标

配合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开展好威远河、越溪河水域管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

1.对威远河、越溪河流域威远县境内全干流及主要支流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监测水质情况,确定污染程度,针对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提出合理性解决意见和办法;

2.组织技术队伍沿全流域开展巡查工作,利用驾车、行船、徒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验式”摸排,搜集整理排口信息,形成全流域排污口信息档案;

3.针对较严重污染问题提出“一污一策”解决办法,跟踪、监督“一污一策”的实施进度及其执行效果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单位汇报;

4.搭建综合管控工作交流平台,实时交流污染问题动态;

5.在全流域(干流+支流)设置精准例行监测点位,按月开展全流域例行水质监测分析,掌握水质变化规律,了解流域各段水质情况,就水质变化原因提出相应改善办法;

6.对长期不达标或恶劣水体开展专项研究,如流域藻类问题、底泥污染问题等,针对性提出解决办法;

7.配合监管部门应急处置行动,提供节假日应急调查服务。

三、服务成果要求

1.形成区域详细水系污染攻坚作战图(包含干流流向、重要支流、重要村镇点位、涉水工厂点位等);

2.形成入河排污口档案信息表(包含排污口情况记录、数据分析、污染溯源),针对问题排口提出合理性解决意见;

3.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污一策”解决方案;

4.提供威远河、越溪河流域重点断面日常水质监测(每月8次以上),编制水质监测分析报告,连续绘制水质变化曲线;

5.形成工作日报、问题急报、工作月报;

6.形成年度综合管控总结报告,为监管部门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项目考核办法1.考核时间本服务项目服务周期为一年,考核周期对应一年;考核时间为服务到期后7日内。2.考核形式形式为年度集中考核式。考核时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过程资料、采购人提供初步考核意见。考核后应于3日内提交最终考核结果,本考核结果将运用于本服务项目款项结算。3.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4.考核结果运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本年度业主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在85~89分,本年度业主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5%作为结算费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在80~84分,本年度业主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5%作为结算费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在70~79分,本年度业主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5%作为结算费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在60~69分,本年度业主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结算费用;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小于60分,本年度业主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结算费用。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要求,由采购方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流程组织评审验收。(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2)验收内容:达到有效标准、期限标准,形式上符合归档要求。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服务至第二季度结束时,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年度集中考核结果进行扣除,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1)合同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对方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售后服务协议条款的内容,按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3)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4)争议解决方法:如发生争议,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4其他要求

1、知识产权要求:(1)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非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对上述知识产权进行申报,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对上述知识产权进行改良、改进,不得对改良、改进后的作品申报知识产权,否则上述知识产权归属于采购人所有。(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能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知悉情形,以研究依据、宣传报道、统计分析等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或使用。2、采购方的权利与义务(1)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安排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采购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2)对成交供应商合格交付的工作结果,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它责任。3、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1)成交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工作任务安排,完成合同项下所有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中断工作。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成交供应商应对工作中出现的瑕疵、问题等当日予以整改补救,保证整改补救的及时性及有效性。(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在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成交供应商应尽可能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如需更换人员,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采购人,保证新旧人员的交接期不少于7日,并不因人员更替影响采购人工作。(4)对不能胜任采购人工作的服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更换。(5)为提高服务质量,成交供应商需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应定期收集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每月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包含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6)成交供应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采购人的工作对接,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合理调配服务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7)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所与本项目有关资料。(8)成交供应商安排指定的服务人员,接受成交供应商的日常管理,由成交供应商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的所有人身、财产安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9)及时向采购人通告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其它责任。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在双方订立正式合同后,若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乙双方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不能部分履行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该合同不能履行部分进行变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2)在本项目服务中,若因供应商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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