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本采购需求仅供参考,以磋商文件为准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的40%,完成所有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批准后付清全款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瑶海区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 60个日历天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龙岗开发区位于合肥市东大门,辖区面积22平方公里,下辖10个社区, 人口约30万。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是瑶海区打造全国老工业区转型发展示范区的三大板块之一,是合肥融入长三角的桥头堡,是安徽省实施东向战略的最佳融入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 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提升区域项目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打造成优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绿色转型先行区,现拟选择合格供应商,开展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评价咨询服务,包括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规划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评价。
三、服务需求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开展工作,提交《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报告。供应商应具有本次采购(所有子项-8个子项)的资质实力,若不具有,应委托有资质实力的企业完成。
服务标准
1、节能评价
根据《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0〕5 号)和《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节能评价实施细则(暂行)》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区域节能评价报告》,通过全面分析区域用能状况,提出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明确与产业定位相 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实行分类管理,严守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提高能评效率,制定园区 入园企业的负面清单。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
(三)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
(五)清单外项目承诺备案制度;
(六)节能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2、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园区规划范围内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其基本工作内容应包括: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与评价,目标区主更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目标区浅部土层结构三维模型建立,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工程地质条件钻孔勘查、土层波速与非线性参数测试,典型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动参数确定等,建立目标区地层数据体和多参数地动参数数据体,建设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和服务系统。依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由技术服务系统计算给出设定场点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并给出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结果。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 1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 T 0286-2015)》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函〔2019〕941 号)等相关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包括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4、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 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态
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
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应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5、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安徽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在调查、分析区域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的基础上,对区域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进行预测、分析,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并提出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投资,并从水土保持角度给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为项目的结构和布局及施工组织提供较为完善的参考意见,使其产生的水土流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6、水资源规划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区域水资源规划论证报告》。通过资料收集、现场查勘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区 域水资源规划论证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包括: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二)取水水源分析包括:地表水取水量及其影响分析、地下水取水量及其影响分析、非常规水源取水量分析;
(三)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包括:取水合理性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潜力分析;
(四)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包括:取水影响范围、地表取水影响分析、地下取水影响分析、退水影响分析、退水影响范围、退水影响分析;
(五)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方案建议;
(六)水资源管理措施。
7、文物保护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文物保(2020)4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 号)、合肥文旅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合文旅发〔2020〕76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编制《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该明确该区域文物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调查的结果、对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提出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发现文物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方案。
8、气候可行性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 18 号令,2009)和《安徽省开发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9、成果要求
(1)成果文件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获得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2)须提交采购人全部成果文件 6 套,电子版文件刻盘 1 套。
10、人员要求
1、拟配备本项目人员不少于10人(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专业须为以下专业之一(环境工程专业、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专业、林业专业、气象专业、采矿专业、水工环地质专业、岩土工程专业)。
注: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及供应商为本项目上述所有人员缴纳的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如配备人员是退休人员,须提供本人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及职称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2.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统筹安排,负责与采购人对接,及时安排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3.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编制质量并督促落实,负责项目质管组及报告组的工作安排及管理等。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按总价报价方式。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费用价格,承包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组成包括人工费(含所用工人工资、福利、社保等)、管理费、办公费、专家评审及消耗品、油费、通讯费、培训费、税金、利润、劳动保险费、合同工期内的风险费用等以及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及“营改增”税收费用调整等所有风险。报价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工资上调等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因素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