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2023年福鼎市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
2、本合同包采购数量为指标数量,如有变动以实际完成数为准。
序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1 |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
16000(户) |
1600000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
112(人) |
33600 |
3、为确保新旧保险合同的无缝对接,供应商需对此项进行专项承诺:若本公司中标,无论何时签定保险合同,本项目的承保责任期限为2023年8月1日零时至2024年7 月31日二十四时。如在承保责任期限期间(无论保费是否已交付)所发生保险理赔在承保责任期限内的出险案件均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未提供本项承诺函的视为无效投标,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技术要求
(评标项1)1、投标险种: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2、投标对象:福鼎市凡是符合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初保年龄不超过65周岁,续保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家庭,都可参保。重点是国家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要加大投保力度。要坚持政府投入部分优先保障计生困难户、计生特殊家庭、建档立卡脱贫户中的计生户等弱势群体和风险群体。
2.1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65周岁一下(含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参保。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低保或特困户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投保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含70周岁)。
2.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上享受特扶金的失独家庭父母。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失独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以上。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把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一至三级)家庭父母纳入保障对象。
3、保障内容及保险理赔
(评标项2)3.1保障内容:保障内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计生群众实际需求、保费负担能力等因素调整完善、科学设置具体条款。根据工作实际,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保障基本框架应遵循以下内容:
★3.1.2福鼎市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每年每个家庭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21万元(本数为基准数,实际金额以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保险金额为准),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伤残保额不低于18万元(由家庭成员均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额每户不低于3万元(由家庭成员共享)。结合历年赔付情况和群众需求,在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扩充保障范围和服务事项要求,提高保障额度,提供增值服务。
★3.1.3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在疾病或意外住院期间每天不少于2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一年累计理赔天数不低于180天。
4、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评标项3)4.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4.1.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4.1.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评标项4)4.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约定计算: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评标项5)5、福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责任
5.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5.3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一年累计理赔天数不低于180天。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b.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评标项6)6、保险保单要实行一人(户)一保单,保单到人(户),宣传到人(户)制度。
(评标项7)7、如果采购人或上级部门政策发生调整,采购人有权对保费、保险金额及承保对象进行调整,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响应。
(评标项8)8、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评标项9)9、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采购人。
★10、服务承诺要求
供应商需对以下条款逐条具体进行专项承诺,未提供承诺函视为响应无效。
10.1承保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10.2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逐条进行具体承诺。
10.3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10.4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在合同承保期内未实现承诺的,采购人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违约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10.5各供应商须对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期满3个月内做好结算,综合理赔率。服务期限内计划生育家庭的简单赔付率低于70%的(赔付率计算法式:当年赔款支出/当年保费支出),保险承包公司将差额部分全部用于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10.6成交后,纸质保单由成交供应商各服务网点人员协助乡、村计生协会干部送保单入户。
10.8成交供应商自行完成乡镇(街道、龙安)及个人部分保费的收款。
10.9服务期限内出现保险合同条款无规定情形的,成交供应商需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观念,给与适当关怀。
(评标项10)11、其他服务要求
11.1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需组成项目小组,下设:
项目经理:指定1名,由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代 理办理一切理赔手续,包含从理赔申请到理赔款送达全过程。
11.2宣传培训
成交供应商应定期对福鼎市各乡镇(街道、龙安)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
11.3成交供应商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11.4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其他服务
11.4.1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11.4.2建立投诉制度、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11.4.3成交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接受报案并完成查勘服务,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
11.4.4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11.4.5成交供应商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
11.4.6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11.4.7成交供应商应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12、付款条件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保险乡镇(街道、龙安)/数量:户):成交供应商要协助各乡镇(街道、龙安),向个人每户收取30元/户保费,各乡镇(街道、龙安)支付50元/户保费,采购人支付20元/户保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险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自行完成乡镇(街道、龙安)及个人部分保费收取,在完成收款任务数后,采购人予以拨付采购人承担部分。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6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要求交付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①、中标人服务完成后,根据需要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情况记录》并要求验收。 ②、采购人根据招标代 理人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进行数量等方面的验收。 ③、服务验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具体支付时间按各乡镇(街道、龙安) 完成投保进度予以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
其他 |
交付时间:合同期限一年,从2023年8月1日零时至2024年7月31日二十四时。在承保责任期限期间所发生保险理赔在承保责任期限内的出险案件均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序号1交货时间由于系统固话,交货时间以此为准) |
8 |
★ |
其他 |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10%。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缴纳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保函原件;若以转账形式的由成交供应商企业属地基本账户汇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退还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若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采购人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其他商务要求:
8、报价要求
8.1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培训费、招标代 理服务费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8.2本项目所有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不可竞争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投保人数为指标数量,如有变动以实际完成数为准。
8.3、本项目采取以下报价方式:供应商的首次及最后报价均按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633600元)进行报价(或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9、验收标准
9.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9.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95%及以上。
9.3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9.4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采购单位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
10.2若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采购人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报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及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不得对报价包含的内容做偏离响应,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以签订合同。 3、各供应商应注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在二次报价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系统会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①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最后报价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的;②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的;③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未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签章的;④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⑤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不是唯一报价,且高于最高限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