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总体要求
1、服务地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指定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诉讼档案整体运维及卷宗同步生成服务工作。
3、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收到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半年服务期满后,甲方收到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乙方需提供等额发票,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一、需求分析
1.项目背景
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促进审判流程再造,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和调卷难等难题,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工作理念,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着力推进诉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开发和支持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为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打造智慧法院提供核心支撑。
因此,社会化购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服务具有实践的紧迫性和制度的可行性。
2.服务内容:
2.1人员配备
分散式布署集中式管理,随案同步生成工作交由投标人整体运营,由采购人统一管理。
立案阶段的工作由投标人派驻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审理阶段的工作由投标人提供专业人员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设立一名管理岗负责总体调度,保证该项工作高效运行。
2.2工作内容
诉讼档案数字化运维主要是诉讼档案归档后电子化及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具体包括:
2.2.1将纸质档案经过交接手续取回档案扫描中心
2.2.2根据案卷类型、年代进行划分后分批打包;
2.2.3录入案卷封面及卷内索引信息,并结合结构化数据进行成品备份;
2.2.4完成电子化档案扫描后上传审判管理业务系统;
2.2.5根据年代类型排序进行装订标记,防止材料掉页漏页情况,并移送到档案部门进行归档接收。
二、服务期限及工作范围: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诉讼档案整体运维及卷宗同步生成服务工作。
三、诉讼档案运维服务招标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主要是诉讼案件归档后诉讼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挂接及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服务。
(二)对上述服务均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扫描图像不低于300dpi分辨率,对照片等特殊档案适当提高分辨率,应做到图像整洁、内容清晰、对比度正常、倾斜度小。
2、对目录数据实行录入校对,做到录入准确、内容详细,准确率达到100%。
3、本次诉讼档案运维服务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执行。
4、本次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著录要求遵照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18-2022)执行。
5、扫描影像标准必须参照国际标准《ISO9005-1文件管理-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第一部分PDF的使用(PDF/A-1)》的要求执行。
6、投标人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纸质档案整理、扫描、数据格式标准完成。
7、档案整理遵照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任务估算及团队配置
根据招标方预估全年诉讼档案运维服务及随案同步生成工作量预估共计1.8万件,派遣人员不得低于14人,人员派遣均按照实际加工情况进行安排。
五、项目现场条件
在诉讼档案运维服务期间,服务工作人员的食宿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六、技术保障要求
6.1卷宗移交
移交时间:立案阶段的材料当天完成同步生成工作,审理阶段的材料根据庭室工作的安排,原则上也要做到日事日毕,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
移交手续:立案阶段的材料需登记交接单并使用加工系统辅助记录完成。审理阶段的材料需要清点移交材料数量详细填写《卷宗移交信息表》。
6.2编目索引
编目著录为了方便查阅与管理,按照卷宗材料类型选入对应目录项。
6.3卷宗的扫描
扫描人员按照《扫描与处理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领取后进行同步扫描。扫描图像使用先进的图像扫描处理软件,扫描人员可根据原稿质量,对系统进行定义,如自动倾斜校正、自动去污、自动分类等批处理功能。在由系统自动处理功能的同时,扫描人员根据原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如超大页面的处理、纸张颜色深浅及薄厚的处理、扫描时可根据不同原件的情况,调整图像的分辨率、阀值、明亮度以及扫描方式和扫描速度,确保在扫描图像质量清晰的情况下,使原件完好无损。
6.4质量校核
对扫描处理完成后的图像页面进行检验,对卷宗拆分、扫描、修正、去污、文本流程图的处理、插图、照片的处理以及文本和图像页的匹配进行检验等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卷宗分类编目项及页数进行检查,对扫描前的图像编目与扫描后的图像编码进行比对,以保证影像达到正常阅览的要求,并将目录与内容进行一一对应,确保信息无误。
6.5影像上传挂接
将成品卷宗影像上传至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服务器中,实施双备份安全机制,对成品影像做到有效保障。
6.6辅助法官完成传票、专邮、通知函等文件的司法送达工作。
七、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至少1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日常维护、培训、方便快捷、性能优化服务。
2、供应商应提供电话技术支持、上门服务、定期系统检查等服务形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
3、供应商需在质保期内,除需常驻技术人员外,还应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小组,对紧急的问题及时到达现场,排出故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中标人应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4、提供完善的用户培训计划、数据迁移实施;八、安全保密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法》、《诉讼档案运维服务外包安全管理规范》保密要求。
2、整理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
(1)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
(2)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推荐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3)诉讼档案运维服务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4)诉讼档案运维服务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整理数字化加工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
(5)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投标方需提供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整理数字化工作完成后,这些设备必须交由招标方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6)用于诉讼档案运维服务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整理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整理数字化加工场所。
(7)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设备应由招标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诉讼档案运维服务成果的拷贝和刻录应相对集中。招标方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数量的清点,整理数字化服务机构完成拷贝或刻录的数据介质(包括损坏的数据介质)应及时交接给招标方指定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8)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招标方人员现场监督。
(9)处理尚未开放档案的信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秘密载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3、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
(1)招标方要对拟整理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档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标示。
(2)招标方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并与外包服务机构的档案接收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双方确认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注明交接档案的内容、数量、状况、交接时间和经办人等。
(3)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不得损毁档案,出现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
(4)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要建立档案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设备编号、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整理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档案流程单应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
(5)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档案,整理数字化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该档案的整理数字化加工,在登记目录后立即将档案移交招标方。
(6)正在进行整理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必须每天入柜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整理数字化档案要专人专柜保管,加工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归还入库。对于离库时间较长或有虫霉隐患的档案,应进行消毒杀虫处理。
4、诉讼档案运维服务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
(1)用于整理数字化处理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报废时应按涉密设备对待和处理。
(2)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任务完成后,招标方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诉讼档案运维服务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向招标方移交的整理数字化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加工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实体出入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保密专项验收;凡未开展安全保密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3)诉讼档案运维服务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4)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任务完成后,整理数字化服务机构应会同招标方拆除其自带加工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介质,并将其与整理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招标方,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5)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任务完成后,招标方组织专业人员对整理数字化服务机构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
(6)整理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诉讼档案运维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移交招标方,作为项目档案内容进行管理。
5、派驻人员不得在常驻单位内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