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采购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采购内容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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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 (元) |
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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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区生活垃圾清运 |
1 |
项 |
608700 |
一、服务内容: 1、承包内容:清运、处置院方的生活垃圾 2、服务地址:桃源院区、北院院区、星湖门诊 3、服务事项:合同期内就整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辖区范围内反门前“三包〞范围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有偿清运(不包括建筑垃圾) 4、服务量:生活垃圾总量每天约为7.6吨。其中桃源医疗区每天量约3.565吨,北院医疗区每天量约4吨,星湖门诊每天量约 0.02吨。 5、供应商责任: 1)供应商负责每日清运(并自行装车)采购单位已经收集集中在垃圾暂存处的全部垃圾,并做到车走场清,确保暂存处内外墙面(地面)无任何污渍、杂物等。 2)供应商负责安排车辆、装卸工及司机并承担垃圾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车辆维修费等)。 3)供应商每日固定清运时间,上午7点前清运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须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进行清运。 4)供应商自行负表交排每日清运的清运车辆,每车装载标准为满载。 5)供应商清运车辆运行需作好封研措施,避免垃圾沿路飘落,以保持沿路环境卫生。 6)供应商工作行为应该符合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之规定,如有违反,供应商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干涉和处罚,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坦和解决。若供应商在承包范国内的清洁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政府相关标准,而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坦和解决。 7)服务期内,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提供不符合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临床科室和病人的投诉、采购单位主办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等形式),供应商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每出现一次,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合计金额5%的违约金。服务期内供应商出现2次以上逾期(含本数)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8)供应商派往采购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须向采购单位提交所有工作人员有效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整齐着装、佩带工作证,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得在采购单位管理区域内逗留; 9)若因供应商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服务区域内有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供应商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0)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清运工作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确认供应商每日清运垃圾车次,供应商须确保工作质量满足采购单位要求,并服从采购单位管理; 11)采购单位如开展活动或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需要临时增加车辆,须提前一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安排时间和车辆。 12)供应商应使用专用的垃圾车封闭进行运输,严禁遗漏,并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 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保证垃圾存储站内外地面干净整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清运垃圾时要注意人员的卫生,不能影响医院垃圾存储站的卫生环境。垃圾清运完毕后,供应商须将垃圾堆放处清理干净,达到环境整洁、无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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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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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务条款 |
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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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期限及地点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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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方式 |
1、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支付合同合计金额的25%,以后每3个月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25%,合同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2、每次付款前,供应商需向采购单位提供请款函和对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单位在收到合格的前述材料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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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总价包干价,报价不因日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改变增减,投标人自行考虑上述风险进行报价。 2、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作业人员费用(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高温补贴、危害岗位补助、健康疗养补助、社会保险费、劳保、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险、相关慰问经费等等)、管理费、利润、税费、劳动工具、工具消毒品、简易维修费、设备材料费用[含水电费、作业工具、垃圾转运费、装载费、车辆运行费用(油费、机械维修等)、车辆折旧费、停车场租赁费、除臭液、液压油、灭蝇灯等费用]、安全生产防护费、应急处置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的总和;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所有项目费用费用) (4)投标人须自行解决所聘用作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住宿、用餐场所、环卫作业车辆、工具保管停放场所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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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方案 |
1、招标人对中标人提交的服务依据招标文件上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经采购人确认服务达到规定的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需资料齐全,给予验收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验收。 2、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其他验收要求按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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