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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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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发布 62页 文档编号:202307210000689628 需下载券:10
法律文书送达费

招标需求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法律文书送达费

2.本项目预算金额:预算金额(元):3,000,000.00元,最高限价(元):3,000,0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服务期限:3年,本次招标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由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签订次年合同。每年度合同有效期终止前2个月,由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服务质量年度考评,考评依据合同、服务承诺和国家相关规定,考核通过的则可续签第二年合同,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应重新进行政府采购。

4.服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具体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5.质量要求:完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服务。根据采购方需求,在约定时间内尽职、尽责、尽力向使用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二.项目需求

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日常处理案件中会产生大量需要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为确保法院诉讼材料传递规范、严谨,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求,择优选取一家符合要求、实力较强,服务较优,有相关从业经验,提供法律文书送达服务。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送达网络系统

诉讼文书护送队为徐汇区人民法院文书送达开发有专业的网络系统、应用程序和微信公众号。可以在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实时上传进度及送达情况,供发件人查询。并在送达之后拍摄并上传现场照片,包含门牌号和签收回执,如受送达地址为公司,将会拍摄公司场景照片包含公司抬头和对应的门牌号以供查询。

(1)网络系统

诉讼文书团队为法院文书送达开发了专业的网络查询系统:微信查询和输入网址查询。发件人员可通过扫描面单上的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输入网址(www.shcpcx.com)后输入文件单号即可随时随地查看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送达状态,包括物流信息、送达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具体说明、送达地址门牌号照片和公司抬头照片、签收回执照片等信息。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此文书的一切送达情况,其中签收回执照片上还包括具体的签收时间,签收人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两种查询方式方便快捷,可实现随时随地的查询文件送达情况。

(2)送达人手机APP软件

诉讼文书护送队为法院文书送达定制的APP软件可直接安装到送达人的手机上,以实现派件过程中文件物流信息的实时上传,可上传文书受送达地址的照片并更新送达情况。

(3)应用程序

诉讼文书护送队独立研发的诉讼文书送达应用程序功能包括:文件信息预录(把与单号对应的送达信息录入系统中,实现文件的初步信息系统导入)--到件扫描(通过到件扫描可以核实文件录入数目,保证文件无漏录单,无丢失)—派件扫描(通过派件扫描可以把文书分配到具体的区域送达人名下,做到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有专人负责)—物流跟踪(可以让管理人员监控文件送达情况)—文件面单返还--(有专人负责查询每单文件的签收和照片,保证文件的有效送达)--公告照片打印(方便工作人员存档)--单据汇总查询(可以通过具体时间段信息的设定查看这个时间段文件的录入数量方便做统计报表)。

(4)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诉讼文书护送查询”。关注公众号,便可以通过扫码或者手工录入的方式查看物流状态和送达情况,更加方便快捷。(因签收照片涉及个人信息不便在微信公众平台公开,须加以处理,查看具体签收照片需登陆网址输入收件人手机号码进行查询)

2、收件员及送达人员

诉讼文书护送队配备专业高效的收件员和送达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文明礼仪和安全教育等。确保每位专业送达人员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和处理各类疑难件的能力。文书护送队制定有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培训,以树立工作人员较强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经手的每一个法律文书都妥善送达。

3、专业设备

诉讼文书护送队为每一位收件员和送达人员配备了包括电脑、扫描仪、手机软件、视频拍摄仪,等。每一位送达人在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会开启记录仪,全程记录送达过程,并且运用手机、扫描仪等设备实时上传更新送达情况和现场照片,确保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有记录可查、有证据可依。

诉讼文书护送队每一位送达人员携带的文件包裹上安装有GPS跟踪系统,实力保证送达过程中文书的安全。

4、疑难件处理

诉讼文书护送队在派件过程中遇到疑难件包括地址不明、联系方式不明、原址已拆迁、受送达人拒收、受送达人搬离、受送达人要求转件、送达地址长时间无人应答等情况。送达人员会针对上述存在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如实地调查、通过居委物业了解情况、邻里走访、网络查询等方式联系受送达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并把走访的方式和得到的情况真实、详细的记录在签收回执和送达系统上,以便法院工作人员真实的了解到受送达人的实际情况。

5、弹性工作时间

文书护送队送达时效:上午收到的文书,下午送达75%左右,隔天送达10%,其余15%为问题件。送达队可以做到市内文件两小时送达,满足加急文件专门快速送达和法院工作人员其他送达要求。文书护送队送达人员从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国定节假日均能提供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情况等服务。一些问题件会根据送达文书的特殊性和不同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为了将文书准确的送达受送达人手中,送达人员会进行不少于三次不同时间段的送达。第一次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第二次为工作日的早上6点左右或晚上7点以后,第三次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6、公告张贴

诉讼文书护送队能够按照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全市范围(包括崇明地区)的公告张贴,并将张贴后的公告照片上传网络系统。张贴好的公告文件会有专人打印好清楚的公告照片装进文件袋返还法院,以方便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针对已拆迁或地址不明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拍摄附近照片上传系统作为参考证据做出问题件说明上传系统,并将实际情况报告给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并听从徐汇区人民法院指示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相关政策要求: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第七条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第八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

第九条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第十条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诉讼文书交付当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或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转交送达。经该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或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确认已将诉讼文书转交受送达人的,视为送达。

前款“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是指: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其非同住成年家属、有辨别能力的同住人、受雇人、邻居、房主、出租人或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等;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等。受送达人的非同住成年家属、有辨别能力的同住人、受雇人、邻居、房主、出租人、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等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在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将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住所的,在当事人未书面通知法院解除该委托之前,法院依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行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原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继续适用。送达地址确认书除适用一审程序外,当事人未明确声明适用范围或者未向法院告知其送达地址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在二审和执行程序以及该当事人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适用。

第十六条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送达的,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外的地址也可以实施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受理法院是基层法院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受理法院是中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基层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受理法院是高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应根据受送达人住所地是否在本市、本省范围等情况,决定应同时刊登公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第二十四条外国受送达人或其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法院的送达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第二十五条当无法向外国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有效送达时,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向该外国受送达人公告送达,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该外国受送达人进行送达。

第二十六条受送达人是外国公司的,可以通过该外国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的子公司或其他参股公司转递司法文书。转递后外国公司签收该司法文书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三)2023年采购方要求的工作量(工作量暂定,具体按服务单位实际服务的工作量,按时结算)

文书

90000 件

本地件

当天收到的文书,下午送达 75%,隔天送达

10%,其余 15%为问题件。可以做到市内文件两小时送达,满足加急文件专门快速送达和法院工作人员其他送达要求。弹性工作时间从早上 6 点至晚上 10 点、国定节假日均能提供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情况等服务。一些问题件会根据送达文书的特殊性和不同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为了将文书准确的送达受送达人手中,送达人员要进行不少于三次不同时间段的送达。第一次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第二次为工作日的早上 6 点左右或晚上 7 点以后,第三次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文书

40000 件

国内

(四)考核标准

1.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日常考核标准,加强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服务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制定的管理要求,教育管理服务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3.如管理服务人员工作发生以下情况,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按与服务机构约定给予一定处罚:一是服务未按要求执行,考核未达标的。二是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三是被媒体负面曝光影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形象。

4.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有存在问题,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出后,服务机构仍不予以纠正和整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协议。

三.其他:

1.服务的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根据需求,中标供应商应提前与采购人协调后确定。

2.服务供应商负责服务中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安全实施管理和运行,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3.服务供应商确保按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内容须与采购方协商选定,一旦确认不得随意修改。

4.服务供应商负责做好分工责任内的工作,并有义务利用本方的资源优势协助采购方做好分工内的工作。

5.项目的服务工作、人员安排需要在服务方案中有详细描述;

6.服务方案内需要提供应急预案、服务承诺等内容。

7.服务供应商具备完善的服务系统,具备稳定的服务人员,能提供较好的属地化服务,并能持续提供充分且高效的服务支持。

8.具有稳定的团队、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服务程式。

9.确保所提供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

10.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采购方和中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商量决定。

11.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如:达不到规定要求,投诉多或出现重大失误等),否则采购方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

12.服务单位投报的所有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人数、职责、人事费用等内容经采购方核准确认后在管理服务期内不作变动。服务单位自行承担任何少报,漏报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1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合同约定中未详尽的义务依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据。

14.投标单位应有完善的人员管理架构,明确项目负责人,且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15.投标单位应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内容、范围。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代理机构提出,如未在本采购文件中所注明的有效提疑时间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的,均视为已确认了解所有条件,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方一律不予考虑。

16.中标供应商为此项目所聘用的全部人员、生、老、病、死或事故原因、劳资纠纷,刑、民事案件等均与采购方无关。

17.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对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不服从安排,擅自脱岗离岗,泄漏服务信息等情况的采购方可让中标方换人或辞退,造成后果的按情况追究当事人与中标供应商的责任,换人或辞退的缺岗人员中标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到位。

18.报价要求:投标报价为首年(一年)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为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实施、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含工资、加班工资、工作餐、社会统筹保险金等)、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工作用品、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管理、税金及酬金等。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内容结合自己的实施、管理经验、水平和市场风险测算确定项目报价。本次招标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由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签订次年合同。每年度合同有效期终止前2个月,由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服务质量年度考评,考评依据合同、服务承诺和国家相关规定,考核通过的则可续签第二年合同,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应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服务供应商的具体服务日期由采购人提前10天通知,如因客观原因的影响不能如期服务,服务期限可予以顺延。采购招标人与服务供应商双方需配合的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9.本次采购(招标)工作完成前由原服务单位继续履行服务,如本次成交供应商非原服务单位,自2023年1月起至采购(招标)结束止,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文书送达相关服务费,待项目采购完成后由成交供应商按成交价折算支付给原服务单位相应的服务费用。

20.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招标人不会因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再追加服务费用。

21.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徐汇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上述仅为本项目主要任务、要求,不能理解为完整、详细的全部工作,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服务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行投标,尽职、尽责、尽力向采购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一览表》及业绩证明

(8)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9)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或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1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证明资料(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会员供应商截图)

(14)“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结果页面。

(15)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16)廉政承诺书

(17)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8)无围标、串标行为承诺书

(19)投标人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项目服务机构及其运作方法与流程、各项管理制度、岗前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等。

(2)项目经理情况表

(3)项目组人员配置情况

(4)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措施等

(5)服务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说明

(6)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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