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二十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理念,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民发[2017]15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的文件精神,以保障和服务民生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建立健全我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和精准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区社会救助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二)、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救助的要求和企盼也越来越高,同时对救助对象认定要求也更加精准,对救助资金的发放要求更加及时和精确,救助工作更加精细,因此,单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力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非常有必要引进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要求,我区已连续三年开展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如下意义:
1、减少人情干扰、保证了核查质量。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第三方的形式深入到救助对象家庭核实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情况,通过查看资料、走访邻里的方式来佐证,实事求是地了解、掌握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有效杜绝“错保”、“漏保”、“人情保”等问题。
2、提高效率,增强社会公信度。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家庭人均收入难核实及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核查手段等问题,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利用其权威、专业、中介的特点,以专业化的调查和准确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能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公信度。
4、节约成本,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申请社会救助流程为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镇街道按照100%的入户率进行入户调查,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在享社会救助对象每年还要不定时的进行入户核查,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长远来说会增加人员编制、财政供养及社保负担,而政府购买服务后,则按一事一购买、一年一购买的形式进行,不会对财政造成长期负担。
(三)、主要依据
1、国家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民发[2017]153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编委办、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
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18]106号)。
(四)、购买内容
购买内容为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购买以下5项内容:
负责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工作,由于新申请对象数量无法预估,以实际入户调查工作为准;
2、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工作,其中A、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进行定期复核;目前低保对象A类1123户,B类789户,C类373户(以2023年8月数据为),按复核要求,共计复核1123*2+789*2+373*4=5316户次(由于低保户数为变动值,最终入户量以实际为准,达到5316的90%为合格)。
3、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进行年审工作,以实际服务对象为准;
4、负责在享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增、减、停发救助金的动态调整工作,由于动态调整数量无法预估,以实际服务对象为准;
5、做好与入户调查有关联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的归档、整理;城乡低保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等。
五、项目要求
1、负责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工作,需对入户调查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调查登记表
(2)入户图片
(3)工作台账等相关材料。
2、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工作,其中A、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进行定期复核,需对入户调查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调查登记表;
(2)入户图片;
(3)工作台账等相关材料。
3、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进行年审工作,需对年审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对象年审台账。
4、负责在享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增、减、停发救助金的动态调整工作,需对动态调整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动态调整对象台账。
5、做好与入户调查有关联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的归档、整理;城乡低保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等。以上工作以实际工作内容提供作证材料。
合同包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项目)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后1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40%,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价的40% 2期:支付比例40%,项目实施半年支付40% 3期:支付比例20%,剩余20%合同期结束前绩效评估合格后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区民政局按照购买项目,根据公开购买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并聘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方服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要求:1、关于纸质投标文件的说明:供应商中标后,须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两天内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2份(用于备案存档)。纸质投标文件装订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文件制作说明:此项目为电子投标,制作响应文件时请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首页自行学习操作方法(网站上有操作视频),如遇问题无法解决,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拨打电话400-0471-010。3、招标文件模板说明: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招标,后台招标文件为系统模板,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无法准确描述,部分内容只可填空,不可更改。招标文件中有不适用之处,敬请见谅。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采购代理公司。 |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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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服务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项目 |
项 |
1.00 |
692,000.00 |
692,000.00 |
面向中小企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项目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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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二十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理念,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民发[2017]15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的文件精神,以保障和服务民生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建立健全我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和精准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区社会救助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二)、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救助的要求和企盼也越来越高,同时对救助对象认定要求也更加精准,对救助资金的发放要求更加及时和精确,救助工作更加精细,因此,单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力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非常有必要引进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要求,我区已连续三年开展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如下意义: 1、减少人情干扰、保证了核查质量。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第三方的形式深入到救助对象家庭核实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情况,通过查看资料、走访邻里的方式来佐证,实事求是地了解、掌握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有效杜绝“错保”、“漏保”、“人情保”等问题。 2、提高效率,增强社会公信度。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家庭人均收入难核实及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核查手段等问题,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利用其权威、专业、中介的特点,以专业化的调查和准确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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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能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公信度。 4、节约成本,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申请社会救助流程为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镇街道按照100%的入户率进行入户调查,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在享社会救助对象每年还要不定时的进行入户核查,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长远来说会增加人员编制、财政供养及社保负担,而政府购买服务后,则按一事一购买、一年一购买的形式进行,不会对财政造成长期负担。 (三)、主要依据 1、国家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民发[2017]153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编委办、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 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18]106号)。 (四)、购买内容 购买内容为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购买以下5项内容: 负责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工作,由于新申请对象数量无法预估,以实际入户调查工作为准; 2、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工作,其中A、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进行定期复核;目前低保对象A类1123户,B类789户,C类373户(以2023年8月数据为),按复核要求,共计复核1123*2+789*2+373*4=5316户次(由于低保户数为变动值,最终入户量以实际为准,达到5316的90%为合格)。 3、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进行年审工作,以实际服务对象为准; 4、负责在享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增、减、停发救助金的动态调整工作,由于动态调整数量无法预估,以实际服务对象为准; 5、做好与入户调查有关联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的归档、整理;城乡低保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等。 五、项目要求 1、负责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工作,需对入户调查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 入户调查登记表 (2) 入户图片 (3) 工作台账等相关材料。 2、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工作,其中A、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进行定期复核,需对入户调查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 入户调查登记表; (2) 入户图片; (3) 工作台账等相关材料。 3、负责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进行年审工作,需对年审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对象年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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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在享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增、减、停发救助金的动态调整工作,需对动态调整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动态调整对象台账。 5、做好与入户调查有关联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的归档、整理;城乡低保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等。以上工作以实际工作内容提供作证材料。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