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背景、概况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特点,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区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综合险。
列入区教育统计部门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生都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提供具体学校名单,无需提供学生名单。
2023 年至 2026 年度,徐汇区中小学、幼儿园 190 所左右,学生数量约在 12 万人左右。由于保费支付程序和周期需长达二至三个月,一旦区教育局启动保费支付流程,承保人须承诺在出具保单及发票后,即承担保险责任。
二、项目依据
本项目的定责、理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保险险种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保险
(二)投保人徐汇区教育局
1.被保险人:徐汇区教育局所辖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2.保险人数:上述学校在册学生。
3.学生人数确定:学生人数为上一年度本区教育局统计的学生数,投保人提供具体学校名单,不提供学生名单,当年度实际学生数由投保人于次年3月据区教育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调整。
(四)保险报价要求
徐汇区2023年在校学生总数按照125000人计,每位学生每学年保费10元。在三年服务期内新增学生须立即纳入保障范围,保费不另增加,以中标价格为准。
(五)保险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期限为:2023年8月31中午12点至2024年8月31日中午12点。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对保险机构当年的服务质量作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非因投保人主观原因发生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重大调整等情况,投保人有权终止合同的续签。)
四、保险理赔条款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基本责任条款
1.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含校外)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由于校方责任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2.中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3.在学校无过错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中因非故意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
4.学生乘坐由学校提供的交通工具引发的伤害事故。
(二)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扩展条款
承保人除了承担以上法定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但不限于以下的责任,包括:
1.传染病责任条款。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或者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未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导致学生感染,承保人要承担学校依法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2.海外活动条款。对于学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出境活动(如学习、交流、考察、比赛等)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人承担校方依法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承保人要承担学校依法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4.自费手术材料和丙类药扩展条款。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两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人/次。
5.植牙费用条款。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伤害事故,导致牙齿缺损,需要植牙的,每人每次限额5万元人民币。
6.错误和遗漏条款。被保险人非故意疏忽或者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情况,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承保人不得拒付。
7.精神损害赔偿,按法院判决赔偿。
8.交流生扩展条款(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30万元)
9.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限额:每人每次事故1万元)
10.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
11.违反条件条款。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约定和保证的,仅导致被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12.不可撤销条款。投保人可中途退保,承保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理赔金额条款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承保人应按照本方案中确定的保险责任条款予以理赔,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按《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承保人应承担对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承保人应当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1.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学生在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学生在实习期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的,或对找不到肇事人以及肇事人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部分予以理赔。
6.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包括基本责任、扩展责任、实习责任)不低于350万元/次·人,投标响应不满足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五、服务要求
1.有校方责任险承保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从业及其他不良记录。由承保人自行实施保险理赔及相关服务,不能转包或委托经纪(中介)公司承保及提供服务。
2.服务网点覆盖率高,接学校报案后工作人员2小时内到现场参与学校处理事故善后。
3.无偿提供对学校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的专业查勘服务,需包含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等。
4.保障范围完全符合或高于招标书要求,涵盖到中小学和幼儿园各种风险和极端性事故。保险金额需足够适应目前中小学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需求。
5.服务内容丰富、合理,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增值服务对预防和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有实质性帮助。
6.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有完善的日常服务质量保障、培训、管理等制度与措施,服务人员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80%以上服务人员有超过5年的责任险从业经验。
7.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子,中标供应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核算理赔金额并支付赔款。
8.半年进行一次理赔情况的数据汇总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
9.经常听取学校和区教育局工作意见,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以及解决相关问题能力。
六、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要求:投保学生数按125000人计,投标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以1年投保服务来报价)。在三年服务期内新增学生须立即纳入保障范围,保费不另增加,以中标价格为准。保费单价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人/年,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项目需求、保险方案,以学生年度(保险期限12个月)保费单价报出价格,确定后称为学生年度“保费单价”。投标总价=保费单价*学生数,投标总价保留到整数位,投标总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度对服务机构当年的服务质量作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付款方式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费。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人应对项目理赔时限要求作出明确承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优良的理赔服务保证按时完成相应的理赔工作。
2、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管理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中标单位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验收书要求见附件。
3、如中标供应商实际供货产品与投标产品不一致,送货服务承诺无法完成,产品质量、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徐汇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