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一、工作目标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函〔2023〕17号)文件要求,需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按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估价技术规程与标准,开展城区内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并按规定节点将技术方案上报市局审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并验收备案(或根据政策时间调整执行)。
二、工作任务
本项工作主要内容为根据园林草地利用现状,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主要通过收集影响园林草地质量的自然、社会经济和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内业技术操作并结合实地外业调查核实和取证,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将评估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土地级别均质区域,并依据土地产出效益和园林草地土地市场价值,评估各级别基准地价,建立地价评估修正体系。
三、工作范围及对象
园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对象为城区范围内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园地;
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对象为城区范围内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林地;
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对象为城区范围内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草地。
四、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2、工作部署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
(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2〕19号);
(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17号);
(5)《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3、技术标准
(1)《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2)《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4)《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071-2022)、《园地估价规程》(送审稿);
(5)《林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林地估价规程》(送审稿);
(6)《草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草地估价规程》(送审稿);
(7)《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技术问答》。
五、项目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必须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文字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等。
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1.1投标报价即为本项目交付完成所产生所有费用的全部投标报价。
1.2本项目预算6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报价。
1.3投标报价是磋商文件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因素,不能出现因价格变化而违约等情况的发生。
1.4响应文件对应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项目所投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的;如果供应商做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其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2、时间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作。
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5、验收标准: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根据合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验收单)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专业验评标准
注:加*为重要商务条款,供应商可以优于磋商文件重要商务条款,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即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