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采取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协助支持各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等工作,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拟购置1.3 万辆重型柴油车污染排放检测服务,总预算资金 437.2 万元。
本项目按区域共分为 4 个包,均 100%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供应商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参与投标,具体分包情况如下:
A 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章丘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检测重型柴油车 3250 辆。A 包预算为109.3 万元。
B 包:包括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检测重型柴油车3250 辆。B 包预算为109.3 万元。
C 包:包括历城区、济阳区、商河县、济南高新区检测重型柴油车 3250 辆。C 包预算为109.3 万元。
D 包:包括莱芜区(含莱芜高新区)、钢城区、南部山区检测重型柴油车3250 辆。D 包预算为109.3 万元。
二、技术要求
(1) 投标人为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验工作运行程序,确保检验过程规范,检验结果真实和准确。
投标人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投标均视为无效。
(2) 投标人所提供的检测仪器设备、附属器具(便携式车用尿素检测仪除外)均应经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配备的检测人员、车辆等应满足服务需要。配备满足生产安全需要的反光服(背心)、隔离墩、警示灯、夜间照明、灭火器等物品。
★不透光烟度计应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C 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安装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不透光烟度计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投 入服务的仪器设备型号与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不一致的投标均视为无效。
★OBD 诊断仪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3 OBD 检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附件EA OBD 诊断仪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OBD 诊断仪产品说明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投入服务的仪器设备与产品说明书型号不一致的投标均视为无效。
★(3)投标人应配备检测软件,其中,自由加速法检测软件应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 A 自由加速法 A5 检测软件”规定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检测软件功能说明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或投入服务的检 测软件与产品说明书版本不一致的投标均视为无效。
★(4)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滤光片等应经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投标人应提供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滤光片等计量检定或校准证 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投入服务的仪器设备型号与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不一 致的投标均视为无效。
(5)便携式车用尿素检测仪
检测范围:0-55%;检测精度:±0.2%;内置电池;数字显示浓度(液晶);具备一键清零等校准功能。
三、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一)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1. 服务内容要求
1.1 检测项目:
1.1.1 污染控制装置检查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6 外观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B 车辆外观检验”的要求实施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2) 检查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齐全、正常。重点检查装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车辆的尿素罐、尿素喷射系统、温度传感器等关键部件的安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拆除、破坏或闲置等问题,如有,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3) 检查车辆(仅限装用SCR 技术)车用尿素加注使用情况,对未及时加注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4) 检查车辆是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现场查看车载终端是否在线,是否存在连接线松动或断开、拆除等问题。如有,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5) 检查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对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核对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1.1.2 排气烟度
柴油车排气烟度须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检测程序及检测限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有关规定要求;
1.1.3 车载诊断系统(OBD 系统)检查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时,对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柴油车,应通过 OBD 诊断仪检查其车载诊断系统(OBD 系统),检查程序及结果判定,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附录E 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 OBD 检查”有关要求实施。并结合其中对 OBD 诊断仪的技术要求,对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的永久故障码进行读取判断。
1.1.4 车辆装用车用尿素情况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集中停放地监督抽测时须使用车用尿素检测仪测试车辆尿素罐内车用尿素浓度是否在标准数值的(31.8-33.2%)范围内,如存在问题,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督导整改。
1.2 检测范围:
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组织监督下,以物流运输车、渣土车、环卫车、商砼车等为重点,实施检验检测工作。
1.3 任务要求:
1.3.1 中标方须在签署合同后 2 周内,将所属检测软件、视频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用车监督抽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按照管理要求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及检验过程视频等,根据系统平台监控情况授权其打印检测报告或结果。同时上传检测的车辆的照片(左前、右后)、发动机铭牌照片、VIN 或 PIN 码、仪表盘、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状况、环保随车清单等照片。仪表盘照片应显示车辆车用尿素存量、车载诊断系统(OBD 系统)故障灯预警等信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照片须包括尿素罐、尿素喷射系统、温度传感器等。停放地监督抽测装用 SCR技术车辆的须上传车用尿素浓度测试数值照片。上传照片均应添加水印(含时间、地点等信息)。对未实现联网、未实时上传检测和 OBD 系统检查全过程数据的;视频模糊或抖动、采样过程不连续或中断、未显示车辆和号牌等的;相关照片模糊或关键信息采集不全等的均视为无效检测。
1.3.2 中标方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有关要求,制定检测工作计划,并将检测工作计划提交各相关生态环境分局机动车环境监管科(处)室核准,经核准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1.3.3 中标方应按照所服务区域生态环境分局任务要求,全力协助做好相关检测服务工作。
1.3.4 经在用车监督抽测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分析,或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
反规程检测问题的,其检测数据无效;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出具检测结果或检验报告,同时建立完整的纸质工作档案与电子档案。协助采购人做好各项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
1.3.5 对同一柴油车的重复检测不得超过总任务量的 5%,而且重复检测报告时间间隔要求在半年以上。
1.3.6 中标方在济南市各生态环境分局的组织及监督下开展检测服务工作,对检测超标、OBD 检查不合格、污染控制装置使用异常等问题,应当场向生态环境工作人员提交检测或检查结果单。
2、验收要求
2024 年9 月底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检测数量,并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提交检测结果或检验报告。所提交的检测、检查结果单和检验报告应经相关生态环境分局或生态环境机构机动车环境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合格并签字确认。
(二)数据质量要求
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开展,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结果、报告。
1. 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 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 以下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违规情形:
(1) 未经检验检测;
(2)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三)分包选择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按投标人填写的优先选择顺序进行分包确定中标人,未提交优先选择顺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四)服务期限
须于2024 年9 月底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五)项目服务标准。
所提供的服务均应完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
(六)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中标人应每月向采购人提交一次检测服务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影响服务效率、数据质量等突出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分2 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
注:实际检测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采购人根据中标方实际检测数量,据实结算资金。
五、验收方式
采购人自行验收。
六、评分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