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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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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300000742124 发布时间:2023-08-30 文档页数:112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3年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交通命脉,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关乎广大市民群众安全出行。采购人承担成都市中心城区160余条骨干道路及沿线280余座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市管道路桥梁交通流量大,主干路、快速路、大桥多、特大桥多,结构多样、特殊结构桥梁较多,专业技术要求高。2023年将对城市道路桥梁实施维护整治,保障市民群众安全出行,为确保维护项目质量和顺利实施,抓好安全文明施工,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二)服务范围

2023年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拟开展市管城市道路车行道维护整治、北站西二路道路维护整治、成都市人行天桥提升改造试点等,以及采购人安排的其它施工监理任务,监理服务范围以该项目实际实施为准。

(三)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监理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2023年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计划施工工期累计200个日历日,施工质量缺陷期均为12个月。监理服务期涵盖本次维护整治全过程,具体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发生或采购人工作安排,完成施工质量缺陷期内的质量检查、验收、督促整改、事故调查等监理服务工作。

(二)任务安排

监理服务项目以采购人下达的任务书为准。

(三)付款方式

1.按本项目的单项工程形象进度之内支付监理费,监理费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按施工合同价测算监理费的80%;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按单项工程审计金额计取支付剩余全部监理服务费(若复审金额计取的监理费低于采购人已支付金额的,成交供应商应在结算复审金额计取的监理费确定后15日内返还超收部分款额的,并承担在结算复审前向采购人出具发票产生的税费等全部责任);

3.成交供应商应在每次支付前向采购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采购人收到付款资料完备且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如因成交供应商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采购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四)履约验收

(1)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

(2)履约验收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工作完成及相关资料完备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5)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6)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五)违约责任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如发生下列任何一项行为,供应商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1)供应商将监理服务转包转让或将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并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与管理

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不能按要求驻现场;或未经采购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兼任其它项目;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若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要求增派或更换供应商工作人员的通知3日内拒不更换的,采购人有权按下述标准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金:

①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兼任其它项目的,按1万元/人•次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②供应商不按要求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按1万元/人•次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③供应商不按要求增派或更换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按6000元/人•次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④供应商不按要求增派或更换项目员工的,按2000元/人•次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⑤若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更换了相关人员,但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将按1000元/人•天的标准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金。

⑥若供应商拒绝按照采购人指令更换相关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监)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将认为供应商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除有权按上述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采购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或缺岗,造成监理工作不力。采购人可视供应商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①总监理工程师按3000元/人•天计算;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按2000元/人•天计算;

③监理员按1000元/人•天计算。

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①监理机构人员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向承建单位索贿、谋取私利等,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供应商除应负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外,采购人还可按以下标准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违约金为1000元~10000元/起;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违约金为10000元~20000元/起;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违约金为合同金额20%并退还全部监理费,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责任。

②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外,采购人还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违约金为100000元/人;每死亡1人,违约金为200000元/人。

③供应商未开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不符合相关要求,供应商未发现的;或被采购人发现的安全文明管理问题,监理人员未发现和提出的;或对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问题,未及时有效地督促承建单位完成整改的;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每发生一次,则供应商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4)施工质量控制

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增加费用支出等情况;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对承建单位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低劣的;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每发生一次,则供应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②承建单位未按图纸、变更或相关规范、规定和试验段或样板段施工的,监理未及时发现、制止,由采购人提出的;或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无监理旁站或无旁站记录、旁站记录不真实或不能及时、有效监控质量安全的;或未对承建单位提交的质检资料进行审核、批复,无记录;或在施工现场未发现施工质量隐患的;或被采购人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未发现并提出的;或未及时对施工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签发监理通知单,现场整改后无资料的;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每发生一次,则供应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原材料控制

材料进场无监理审批手续记录,没有试验合格文件或产品合格证,擅自用于项目上的;或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材料,弄虚作假而监理未发现、未制止;或养护维修项目使用的材料与报验材料或与设计要求不符,监理未发现、未制止的;未按要求配合采购人进行见证取样的;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每发生一次,则供应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6)综合管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审核不认真、签署意见不明确(或不准确);或报送监理相关资料不及时的;或不听取采购人合理建议或意见的;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每发生一次,则供应商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2.上述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供应商履约保证金或任何采购人应付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即使扣除了违约金,监理机构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时的监理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除外),若供应商承担的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当向采购人赔偿损失;

3.除上述违约行为外,供应商有其他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事项、合同约定以及其它履职不到位的违约情形,每违反一项应向采购人承担单项工程监理服务费1%~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向采购人赔偿损失。

4.供应商有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均有权要求供应商说明理由,并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购人在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14天之内供应商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视情况不退还供应商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5.供应商以各种理由不接受采购人任务安排达到两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造成的损失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6.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已收取的监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8.供应商须服从采购人管理,否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其他要求

供应商承诺最近三年无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最近三年涉及的仲裁和诉讼未出现对供应商的不利判决。(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的规定,完成对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保期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项目协调、信息管理等,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高效地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

1.质量控制

(1)符合相关设计、施工、检验、监理等规范标准,以及满足设计文件相关质量要求。

(2)在项目开工前,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明确监理人员和职责分工。参与项目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审查等重大技术难题和重要事项,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进行监理监督和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签发开工审批表,并报采购人备案。

(3)在项目实施阶段,以现场驻点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做好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参加材料的现场取样;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经采购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交与采购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以专题形式提出咨询服务需求时,供应商须予以协助。

(4)质量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采购人;对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组织对处理结果进行鉴定;及时向采购人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工程质保期阶段

根据工程实际的情况,保留必要的监理人员;与采购人保持联系,了解工程质保期内质量信息;协助采购人签订保修合同,定期组织承建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对采购人反映的项目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协助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催促责任单位制定维修方案,监督承建单位按维修方案实施整改并验证处理的结果直至合乎要求。

2.进度控制

供应商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及实施计划报审表,签署审核意见,跟进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供应商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并检查项目准备情况,审查开工条件,召开项目启动会,签发开工令报釆购人签认,通知承建单位开始实施项目;供应商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进度计划报审表;供应商应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并及时处理项目进度变更申请;供应商应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协调施工组织,解决施工问题;供应商应审查进度纠偏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按需签发监理意见或监理通知单,报釆购人,并要求承建单位按计划进行修改。

3造价控制

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供应商应审查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等方面的变更,并做备忘录;供应商应做好现场计量、动态造价控制、审核签认计量、计价等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及时处理各种索赔申请,协助釆购人进行工程结算;配备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合同费用、项目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参与项目工程造价的研究分析。

4.安全控制

供应商应审查承建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是否目标明确、可行;是否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并检查实施情况;供应商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供应商应检查承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供应商发现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应要求承建单位整改并报采购人;供应商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合同管理

供应商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变更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承建合同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变更并报釆购人批准;供应商应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6.项目协调

供应商应与釆购人和承建单位共同建立实施阶段协调的机制,如监理例会、工地会议等,做出会议纪要,并提交釆购人和承建单位;供应商应协调釆购人和承建单位对项目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性;供应商应协调解决釆购人和承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7.信息管理

供应商应妥善管理实施阶段中所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令、复工令、停工令、监理日志、各类会议纪要、监理周、月、年报、实施文档类监理审核意见、监理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项目备忘录、监理记录、阶段性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供应商应做好实施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供应商应监督承建单位按照既定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文档;供应商应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以及各类往来文档的存档,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釆购人。

(二)人员要求

1、本项目配置人员要求一览表:

序号

主要工作内容

人员要求

资格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

(1)

根据采购人任务书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本项目至少安排1名总监理工程师,且每周工地现场监理不少于5天,离开工地需提前请假。

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2.本项目实行项目总监压证。采购人须在核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方可签订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下达维护任务时,中标供应商需提交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待下达的维护任务完成后方可退还;

3.中标供应商派驻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经采购人同意,且更换的项目总监不得低于投标响应的要求。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6)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7)

组织检查承建单位现场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

组织审核承建单位的付款申请、竣工结算

(9)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

调解采购人与承建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1)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2)

审查承建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3)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尽其他事项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图纸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会议,并针对项目提出专业监理意见

本项目至少安排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常驻项目现场,离开需提前请假。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道路桥梁专业或市政类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工程类实践经验。

(2)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

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6)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7)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8)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9)

进行工程计量

(10)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1)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3)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尽其他事项

3

监理员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本项目至少安排3名监理员,需常驻项目现场。

具有监理业务培训证。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7)

监理员应尽其他事项

说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人员的身份证、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在职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人员承诺

所有人员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员工,证书注册单位需为供应商本单位且人员不可重复,所有人员在实施采购人维护项目监理工作时不得兼职其它项目。(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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