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根据《遂宁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参加省、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重要工作等公务;前往码头机场接、送站;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促检查等工作;办理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活动,当保留的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校(院)汽车租赁服务 |
1.00 |
300,000.00 |
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校(院)汽车租赁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一、服务要求 (一)车辆要求: 1.车型要求:车型为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出租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手续完备、证件及各种备品备件齐全,无违法及法律纠纷,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行驶的规定。 2.车辆技术指标状况良好,车内干净整洁,空调、内饰设备齐全良好。 3.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必须达到最新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文件和制度。 4.供应商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承担,至少包含以下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最低标准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包含司机和乘客)、车损险、盗抢险、交强险(提供承诺函,供应商成交后5日内将上述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采购人审核。) 5.车辆在行车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养、检测、维修,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响应,更换车辆确保采购人工作需求。如短期无法完成,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辆,确保采购人工作正常开展。 (二)供应商能够按照采购人需求,30分钟以内响应,服务车辆在约定时间至少10分钟前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安全质检员、维修保养人员、调度人员。 (四)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配备驾驶员。驾驶员要求如下: 1.驾驶员年龄在男60岁以内,女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不得有传染性疾病),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合格认证的可驾驶对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安全行驶意识强、操作规范、技术过硬,未发生过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4.严禁“超载、超速、超疲劳”驾车和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照无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满12分或以上的情形。 6.实车驾龄在5年(含)以上。 (五)在服务期之内,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保险、安全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产生或导致的第三方损失及赔偿由供应商承担。承租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 二、汽车租赁清单及要求
注:1.最终租赁数量及租赁天数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2.未尽事宜合同签订时进行详细约定。 三、服务保障 供应商应提供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内部管理制度②驾驶员安全管理及人员服务规范③驾驶员水平及技能培训④行车安全管理⑤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租赁服务流程方案②服务人员配备及服务方案③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增值服务⑤服务监督机制。 供应商应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见服务要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见服务要求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一次付清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月根据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实际用车的派车单据以及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劳务费清单及票据,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据实结算。根据采购人确认的结算结果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有效发票,自甲方收到乙方等额有效发票后20日内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本条为说明:因系统需填报具体时间及支付金额比例,均只为参考,以每月实际费用结算),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造成合同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供应商不得追究采购人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签订时约定。
3.4其他要求
(一)报价:采用下浮率报价,各车型基本租车费(元/天)单价根据供应商最后下浮率同比例下浮计算。(二)在服务期内车辆及驾驶人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提供承诺函)。(三)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文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