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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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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280000782424 发布时间:2023-09-28 文档页数:73页 所需下载券:10
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工作内容

1、落实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部署完成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为厦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数据库建设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形成企业的“一户一档”管理模式。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在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依托厦门市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调查相关成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聚焦重点行业废水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等新污染物主要环境归宿以及九龙江河口等外源输入端口,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

3、样品采集和测试:根据新污染物不同类型,设计相应的取样测试点位和样品数量,开展地表水、土壤、沉积物、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与样品采集工作;开展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素、微塑料、全氟类化合物、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测试分析;此外,对于潜在新污染物情况较复杂的重点行业排污口等点位部署新污染物非靶向筛查;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开展质量控制。

4、基于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建立厦门特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

5、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编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相关成果报告;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估考核。

6、完成其他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二)进度安排

2023年10月30日前,按照国家、省部署完成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完成环境信息调查企业资料审核,以确保信息调查审核过程中数据质量达到上级部门考核要求。

2024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废水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等新污染物主要环境归宿以及九龙江河口等外源输入端口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建立厦门特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并完成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相关成果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项目具体的进度安排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为准。

二、技术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时限均应满足国家、省、市要求。质量控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要求,各工作手段工作质量均达合格以上。如国家、省、市工作时限、管理和技术文件或工作要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要求为准。

2、在工作开展前,供应商应开展技术培训,严格把控质量,确保工作质量满足各级验收要求。

3、采购人或国家、省质控单位有权组织对供应商的工作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和抽查复核,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单位的质量控制和抽查复核工作,并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

4、成交供应商主动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核查,采购人开展质量核查时所需的标准物质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一次相关检测工作的质控报告汇总(质控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有方法标准的,严格按照方法标准要求执行;无方法标准的,一般采用空白样品测定、平行样测定和实际样品加标回收率,如可获得质控样品亦可增加质控样测定)。

5、项目工作质量要求:优先采用《2023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推荐的分析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6、为保证项目数据质量,供应商(若为联合体响应的则为联合体其中一方)须具有新污染物样品分析测试能力的实验室,同时具备CMA检测资质。须提供CMA资质证书佐证,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二)成果要求

1、供应商负责进行资料综合整理,编制成果报告,系统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成果。成果资料包括:厦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项目成果报告、厦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总结、厦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数据清单、厦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厦门特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及国家、省、市专项工作要求的各项成果等。

2、项目结题后,按有关规定完成资料汇交工作,并按汇交要求提交采购人。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2、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安全生产、数据保密等相关政策规定。供应商需承诺对调查、采样、测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同样负有保密责任,在本项目未公开前,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让被调查单位以任何形式询问或参与企业调查监测。

3、供应商应根据调查监测采样工作内容(采样、保存、运输、分析、质控)组建专门工作组,负责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及质量监督工作。供应商应具有新污染物相关调查、监测、取样和测试分析的仪器设备。

4、供应商应具有相关的测试能力。

5、供应商应对本次调查的进度、质量、安全及保密等全部工作负责,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分包。

6、供应商需全力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并承诺免费售后技术服务3年。

(四)工作安全要求

1、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调查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工作人员进场前,供应商需制定好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并开展入场培训。

2、供应商应与员工签订安全协议,野外工作开展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采取人员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供应商如因未落实安全措施而致企业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发生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负责协商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如协商无果,需要司法调解或诉讼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不得对采购人的工作或名誉产生不良影响。

(五)技术响应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环境(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经济与管理、生态学、大气环境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

2、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3、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策略、进度安排和初步设想。

(六)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环境学(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经济与管理、生态学、大气环境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为供应商在职人员。

2、项目组成员要求:小组成员应至少由15名具有环境学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组成并具有环境学(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经济与管理、生态学、大气环境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8人),具有至少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为供应商在职人员。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日

2

 

其他

因系统格式固定不可更改,本表中序号1交货时间更改如下,并以此为准: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服务期2年。

3

 

交货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

 

交货条件

按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6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四、商务条件(二)验收条件”

7

 

合同支付方式

1、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四、商务条件(二)验收条件”,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2、项目服务期满12个月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成交供应商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其他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为整体采购,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及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总价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内所涉及的人工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无须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二)验收条件

1、验收依据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合同及双方认可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和确认文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交付的验收文档。

2、验收方式

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是否全面履行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结果证明。项目验收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3、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违约责任

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如:工作时限、工作质量或其它工作问题无法达到国家、省、市要求,发生被上级通报、约谈、质询等情况),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仲裁、诉讼条款

因采购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

2.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说明:1.供应 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供应 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动接受生态环境局等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整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针对人员、设施及可能产生的伤害、生命、财产损失和危险,应自行采取相关措施,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由本项目造成事故的责任以及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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