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为掌握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中新污染物的赋存水平,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提供基础支撑,拟开展“2025年泉州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项目”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团队人员配置要求
【指标1】1.项目负责人1名:需为高层次技术人员,对新污染的评价识别、工程治理有比较深刻的理解。须具备环境或环保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环保相关专业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指标2】2.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3名:这些成员须具备以下资格:须具备环境或环保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环保相关专业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服务要求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多个部委联合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围绕泉州市1个工业园区(电镀、印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周边环境,开展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掌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中新污染物的赋存水平,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提供基础支撑。具体内容如下:
【指标3】1.新污染物潜在来源调查
围绕泉州市1个工业园区(电镀、印染企业),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资料分析与现场调研,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源清单,掌握泉州市主要工业园区(电镀、印染企业)范围内新污染物潜在来源。
【指标4】2.新污染环境调查监测
【指标5】(1)监测点位:围绕泉州市1个工业园区(石狮市大堡工业园区、电镀、印染企业)的周边环境和3家污水处理厂,布设22个废水点位(其中典型电镀企业排口7个,典型印染企业排口9个,污水厂进出口共6个)、3个受纳地表水体监测断面、1个海水监测点位、1个初期雨水监测点位、3个沉积物监测点位、4个土壤监测点位、2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实际布点情况可根据后续实际工作进行调整,监测点位总数保持不变,点位布设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做出合理调整说明。
【指标6】(2)监测频次:废水、地表水、海水、初期雨水样品监测2次;沉积物、土壤、环境空气样品监测1次。
【指标7】(3)监测项目:①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4〕4号)要求,主要监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具体指标见《关于做好<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18 号)附表。②参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化学物质,结合工业园区企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结果,园区周边环境监测指标增加邻苯二甲酸酯类、多环芳烃、全氟化合物、壬基酚、苯胺类等特征污染物。③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周边水体监测指标包括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壬基酚等。
参考《关于做好<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18 号)附表和《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附表2,在地表水、沉积物、大气、土壤中暂不属于推荐介质或无推荐方法的,本项目对应监测指标在相应环境介质中暂不进行监测。
【指标8】(4)监测方法:有方法标准且满足监测要求的项目,按照方法标准执行;无方法标准或现有方法标准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的项目,参考实验室内部作业指导书执行。推荐监测方法见《关于做好<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18号)、《关于印发<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4〕175号)。
工业园区(电镀、印染)新污染物监测要求及信息汇总见下表。
表3-1 工业园区(电镀、印染)新污染物监测信息汇总表
调查对象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监测点位数量/个 |
监测频次/次 |
电镀、印染企业及其2家污水厂,城镇污水厂 |
废水 |
邻苯二甲酸酯类(包括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苄丁酯(BBP)) |
22 |
2 |
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 双酚A |
22 |
2 |
||
全氟化合物(包括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辛酸、全氟辛基磺酸) |
22 |
2 |
||
多环芳烃 |
22 |
2 |
||
苯胺类(17种苯胺类化合物,参考HJ 1048-2019) |
22 |
2 |
||
三丁基锡化合物 |
22 |
2 |
||
1-溴丙烷、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1,1,2,2-四氯乙烷 |
22 |
2 |
||
城镇污水厂 |
废水 |
抗生素类(《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作业指导书(2023 年版)(试行)》中 33种抗生素) |
3 |
2 |
地表水(受纳体) |
5 |
2 |
||
工业园区(电镀、印染),城镇污水厂 |
地表水(受纳体)、 海水、 初期雨水 |
邻苯二甲酸酯类(包括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苄丁酯(BBP)) |
5 |
2 |
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 双酚A |
5 |
2 |
||
全氟化合物(包括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辛酸、全氟辛基磺酸) |
5 |
2 |
||
多环芳烃 |
5 |
2 |
||
苯胺类(17种苯胺类化合物,参考HJ 1048-2019) |
5 |
2 |
||
三丁基锡化合物 |
5 |
2 |
||
1-溴丙烷、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1,1,2,2-四氯乙烷 |
7 |
1 |
||
土壤、沉积物 |
邻苯二甲酸酯类(包括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
7 |
1 |
|
pH |
2 |
1 |
||
工业园区(电镀、印染) |
环境空气 |
邻苯二甲酸酯类(包括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2 |
1 |
1-溴丙烷、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1,1,2,2-四氯乙烷 |
2 |
1 |
【指标9】3.新污染物溯源排查
按照《福建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2024-2025年)》(闽环保固体〔2024〕4号)要求,根据监测结果,选取园区污水处理厂1-2个指标组织开展溯源排查,梳理分析该监测指标的区域、流域环境赋存状况和可能的污染来源。
【指标10】4.新污染物管控对策制定
识别工业园区新污染物重点排放源,基于新污染物排放特征,从源头、过程、末端等环节制定工业园区新污染物管控对策。
5.石化园区跟踪监测
【指标11】(1)监测点位:围绕泉州市泉港石化园区典型企业和1家工业污水处理厂,布设6个废水点位(其中典型石化或化工企业排口4个,污水厂进出口共2个)。
【指标12】(2)监测频次:废水样品监测1次。
【指标13】(3)监测项目:邻苯二甲酸酯类、全氟化合物、4-叔辛基苯酚、双酚A、壬基酚。
石化园区新污染物跟踪监测要求及信息汇总见下表。
表3-2 石化园区新污染物跟踪监测信息汇总表
调查对象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监测点位数量/个 |
监测频次/次 |
石化园区及其污水厂 |
废水 |
邻苯二甲酸酯类 |
6 |
1 |
全氟化合物 |
6 |
1 |
||
4-叔辛基苯酚、双酚A、 壬基酚 |
6 |
1 |
【指标14】7.质量控制要求
成交人应严格把控质量,确保工作成果通过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8.成果要求
成交人负责项目资料整理、成果报告编制及成果提交(含必要的电子档)。成果资料包括:
【指标15】(1)2025年泉州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1份。
【指标16】(2)2025年泉州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情况报告、2025年泉州市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溯源排查分析报告、泉州市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加密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泉州市主要工业园区(电镀、印染)新污染物管控手册各1份。
【指标17】(3)泉州市泉港石化园区新污染物跟踪监测数据分析报告1份。
【指标18】(4)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原始资料。项目验收后,成交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资料汇交工作,并提交采购人。
【指标19】9.工作质量要求
优先采用《关于做好<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18号)、《关于印发<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4〕175号)推荐的分析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指标20】10.其他要求
(1)成交人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2)成交人应保证提交的全部文件,不会侵犯其他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如果提交的文件中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需保证已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
(3)成交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成果,为本项目研究的资料、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有责任对涉及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有关的信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因为项目的开展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资料,必须提前得到采购人批准。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起至 2025年12月3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4 |
★ |
交货条件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通过采购人及专家评审会验收合格。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验收时成交人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并收到成交人提供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成果全部验收后并收到成交人提供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