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购买支队机关、车管所、考试场、一大队、一大队车管所、二大队、二大队车管所、三大队、设施大队等9处办公楼公共区域、院落、水房、锅炉房2023-2024年度物业保洁服务(含机关水房服务;机关及设施大队司炉工服务),预算资金78.69096万元。
本项目为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购买支队机关、车管所、考试场、一大队、一大队车管所、二大队、二大队车管所、三大队、设施大队等9处办公楼公共区域、院落、水房、锅炉房2023-2024年度物业保洁服务(含机关水房服务;机关及设施大队司炉工服务)。
(一)人员配备。
保洁人员全部在支队机关、车管所、考试场、一大队、一大队车管所、二大队、二大队车管所、三大队、设施大队等9处办公楼公共区域、院落工作,保洁员24人,其中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区和支队二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三楼党委会议室专职1人,水房工人2人,正常班,负责纯净水制作及安全管理;另需取暖季司炉工10人,支队机关司炉工6人、设施大队司炉工4人,工期4.5个月/年,24小时值班,每人每月工资3200元,负责取暖期燃气锅炉燃烧安全及日常维护,为单位提供供暖服务。所有人员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内,女性在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每人每年配备春秋装、夏装、冬装各两套,由乙方自备。乙方应依法用工为所有上岗人员缴纳(公司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工伤险等商业保险。乙方派驻于甲方的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及损伤,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服务范围。
范围为支队机关、车管所、考试场、一大队、一大队车管所、二大队、二大队车管所、三大队、设施大队等9处办公楼公共区域日常保洁、消杀工作(支队机关:主楼1454.6、西配楼1012㎡、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区和支队二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三楼党委会议室1629㎡、车管所3158㎡、考试场989㎡、一大队1058㎡、一大队车管所220.5㎡、二大队1021.5㎡、二大队车管所912㎡、三大队752.4㎡、设施大队360㎡)和院落日常保洁、消杀工作(支队机关6008㎡、车管所15576㎡、一大队车管所287㎡、二大队328㎡、二大队车管所4763㎡、设施大队2113㎡)、机关水房服务;机关及设施大队司炉工服务。
(三)保洁和消杀服务要求及标准
1、保洁和消杀服务要求
1.1保洁人员培训后上岗,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考勤,上岗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禁止大声喧哗、扎堆聊天。
1.2服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楼梯间、走廊通道、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玻璃(不含办公室窗户玻璃)、灯饰、卫生间、会议室、水房、洗衣房、附属设施等内容的清洁、保洁、消毒工作以及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安全有效做好陈设品的卫生保洁工作)、办公楼及其附属办公建筑物等公共区域环境洁净无灰尘、无各类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保项目清洁,保洁率达到95%以上;院内公共场地室外道路、绿地等场地无纸屑、烟头、塑料袋等杂物或其它废弃物,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保持整洁、美观、平整、洁净,无明显残留。
1.3定期杀灭蚊、蝇、蟑、鼠等,定期检査,并做到无滋生源。对特定区域定期进行防虫、防蛀专业消杀服务。
1.4按工作程序对清洁范围内的场所进行日常定期清扫或不定期的清扫保洁,做到按制定标准全天候、全方位保洁特别对公共场所、卫生间做到按标准定人、定点、定时清洁并有专人巡査、监督,对所负责的保洁区域每天不少于4次清洁。
1.5各部门的办公室内原则上不进行保洁服务,如有调整办公室或个别办公室需要保洁时,报请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后及时进行清洁。
1.6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区和支队二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三楼党委会议室设专职1人,正常班,负责日常保洁、消杀服务,遇有特殊勤务需要保洁、消杀的情况需听从甲方安排。
1.7水房工人设专职2人,正常班,负责纯净水制作及安全管理,水房专职人员同时负责本区域的保洁、消杀工作。
1.8支队机关司炉工6人、设施大队司炉工4人,工期4.5个月/年,24小时值班,每人每月工资3200元,负责取暖期燃气锅炉燃烧安全及日常维护,为单位提供供暖服务。
1.9在清洁卫生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工具、消耗的物料、服装以及设备、工具的维修等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
1.10定期清理院落卫生、垃圾箱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11物业公司根据设备设施的材料及工艺等特性,在确保不损害设备设施的前提下进行清洁。
1.12建立清洁管理服务档案资料,如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季计划、年计划和记录,留底备查。
1.13其它与清洁卫生有关的事项,例如遇雨雪天气及时清扫等。
2、保洁和消杀服务质量及标准
2.1保洁人员上岗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2.2保洁人员实行卫生责任包干,全天12小时保洁制,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干私活。
2.3保洁人员不准怠工、慢工、人浮于事,禁止大声喧哗、扎堆聊天。
2.4保洁人员责任区内的洗手间、卫生间每天必须于08:10前保洁完毕,进行清理工作时须在门口处摆放提示标识。
2.5所有保洁区域、部位,需填写服务记录,重点区域、部位定期检查,其他区域、部位定期、不定期抽查。
2.6各建筑物公共部分门窗保洁标准(包括:门厅、窗台、走廊):达到光洁明亮、无水印、无污渍、无胶渍。每天清洁一次,部分重点区域、部位随时清洁。
2.7各建筑物公共部分地面保洁标准(包括:门厅、大厅前后门的台阶及通道、走廊),地面洁净、无尘土、无污渍、无水迹,每天不少于4次清洁,部分重点区域、部位随时清洁。
2.8各建筑物楼梯、楼道、楼梯扶手保洁标准:达到洁净、无尘土、无污渍、无水迹,每天清洁1次,部分重点区域、部位随时清洁。。
2.9各建筑物公共部分墙面、灯饰保洁标准:无乱贴、乱画、乱刻等、无尘土、无污渍、无蛛网,每天清洁1次。
2.10各建筑物公共卫生间、洗手间保洁标准:墙面、门窗和灯具清洁无尘、无污垢、无痰迹、无蛛网。地面洁净、无积水、杂物,保持通风,便池冲洗要彻底,保证大小便池无尿碱、无堵塞、无刺鼻气味。面盆台面内外及周边地面无污迹、碎物等,垃圾桶、纸篓摆放整齐并保证每日清理。保洁工具要在指定位置摆放,不得在卫生间堆放个人物品和生活废品。每天不少于4次清洁,部分重点区域、部位随时清洁。
2.11办公室、会议室保洁标准:各部门的办公室内原则上不进行保洁服务,如有调整办公室或个别办公室需要保洁时,报请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后及时进行清洁。会议室做到使用前后随时保洁。
2.12每半年进行1次集中杀灭蚊、蝇、蟑、鼠等工作,做到无滋生源。对特定区域定期进行防虫、防蛀专业消杀服务。
2.13院落保洁标准:院内公共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地等每天清扫2次,无树枝树叶杂草、无纸屑、无烟头、无白色垃圾等杂物或其它废弃物,保持整洁、美观、平整、洁净,路灯每半月清洁1次,大厅前后门的台阶、通道每季度专业清洗1次。
2.14垃圾处理标准:每天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内垃圾不得超过垃圾桶容量的三分之二,垃圾桶盖子处于盖好状态,保持垃圾桶无垃圾外溢、无遗漏、运输途中无散落,垃圾桶集中定点定期消毒,无异味,无蛆虫。
2.15冬季遇有下雪天气,所有保洁人员需全员上岗,及时清理院内道路及单位门前责任区等甲方指定区域内的积雪,甲方提供扫帚、铁锨等扫雪工具。
2.16其他部位的保洁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2.17在清洁卫生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工具、消耗的物料、以及设备、工具的维修等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人员服装由乙方提供,保证统一服装上岗。
2.18建立清洁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留底备查。
2.19乙方派驻于甲方的保洁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职责,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及损伤,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成交供应商职责
1、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日常工作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合同终止时,供应商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共同财产。
4、依法支付供应商在甲方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其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人身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负。
5、供应商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上岗,服装要整齐干净,供应商根据服务要求设计实施方案,对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并提供培训方案,严格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采购人有关服务规定进行日常工作,供应商自备专业清洁剂等保洁物料、保洁用具及设备。
6、供应商人员不得人为损坏甲方物品、物件及建筑物墙体、地板、装饰门窗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1、谈判报价
1.1谈判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参考价,最终报价在谈判后由供应商报出并公布。
1.2本项目预算为78.69096万元,谈判报价超出预算的供应商取消谈判资格。
1.3谈判报价必须包含完成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实施、保险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3、服务地点:交警支队机关、车管所、考试场、一大队、一大队车管所、二大队、二大队车管所、三大队、设施大队等9处办公楼公共区域、院落、水房、锅炉房。
4、验收要求:由采购人根据合同和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签署服务验收单。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日期起按月据实结算。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供应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在投标文件资质上传模块中提供如下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
4)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除按要求提供外,还须提供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附在电子响应文件中,由采购人在谈判现场审核,不满足要求者取消谈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