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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福州高新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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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11020000849505 发布时间:2023-11-02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购买福州高新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购买福州高新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项目。

2、本项目合同包采用总价报价方式进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有关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管理、场地租金、评估费用、审计费用、验收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的费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目标任务

围绕改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构建以基层社工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 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实现以规模化社工站夯实基层为民服务工作平台,以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民生服务效能,把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打造成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的一线阵地。(项号1)

     2.服务内容

2.1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评估指引(试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及市政府、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在福州高新区设立1处乡镇社工站,命名为“福州高新区南屿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区域为高新区托管全部范围(包括南屿镇和村镇办)。(项号2)

2.2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每12个月为一个服务周期,一共3个服务周期,合同每一个服务周期签订一次,每个服务周期的合同金额为本项目全部3年服务期中标总金额的三分之一,每个服务周期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为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造成合同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追究采购人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项号3)

2.3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每年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中期及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中标人需提出改进方案并进行改进,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末期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如果评估不合格的则不予续签,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中标人要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服务项目合同所约定任务。(项号4)

2.4根据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社工站建设围绕民政领域重点工作,选取以下至少一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进行设计并开展相关服务,打造特色品牌1个:

2.4.1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 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项号5)

2.4.2参与为老养老服务。 主要指推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展留守、空巢、特困老年人巡访评估、生活照顾安排、家庭关系协调、社区参与等服务。(项号6)

2.4.3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主要指推动开展困境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评估,对儿童家庭及监护人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工作,以及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核查与评估。(项号7)

2.4.4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运用“五社联动”机制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项号8)

2.5项目实施期间,需完成区教卫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项号9)

2.6每年服务工作量基本要求:

2.6.1建档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为老养老服务对象、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建档不少于50份。(项号10)

2.6.2个案工作服务量不少于5个。(项号11)

2.6.3小组工作服务量不少于2组。(项号12)

2.6.4社区工作服务量不少于:

2.6.4.1协助城乡社区举办服务活动4场。(项号13)

2.6.4.2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2家。(项号14)

2.6.4.3链接企业及慈善组织等资源2家。(项号15)

       3.建站方式和标准

3.1场所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采用共用共享方式,为社工站提供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项号16)

3.2人员配备。 承接机构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队伍(专职驻站社工不少于2人、兼职社工不少于2人),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户籍要求为福州本地户籍。(项号17)

3.3制度建设。站点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评估指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项号18)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标准要求执行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要求。中标人完成半年度及第一年全年任务量后,由本项目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及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则验收合格。

2、期次2,说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要求。中标人完成半年度及第二年全年任务量后,由本项目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及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则验收合格。

3、期次3,说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要求。中标人完成半年度及第三年全年任务量后,由本项目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及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则验收合格。

6

合同支付方式

1、每年度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需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2、完成半年度工作任务并经采购人委托的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期评估考核为合格或良好以上的,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3、完成全年度工作任务并经采购人委托的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末期评估考核为合格或良好以上的,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8.1中标人合同签订生效30日历天内,中标人应正式运营,管理人员及相应设施必须全部到位;未全部到位且未正式运营的,招标人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的赔偿和责任。

8.2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参照福建省出台的《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体系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估单位由采购人指定,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8.3招标人不定期对中标人所派驻社工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在招标人进行的考核评估中,如中标人所派驻社工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工作考核,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调换;经三次(含)以上调换仍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协议;

8.4由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派驻社工进行日常管理,相关社工需遵守采购人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及考勤制度、服从采购人安排的各项工作。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对相关社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并对社工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9、违约责任

9.1中标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完成合同规定的活动。如不能完成,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已支付全部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招标人已经产生的费用。

9.2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天气等),导致招标人需终止合同时,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中标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中标人已经产生的费用。

9.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9.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9.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并由招标人决定是否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9.6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本合同包所含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成交人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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