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支付金额达到服务费总额止。
2.服务地点:河北省容城县
3.服务内容:负责容城县范围内地价、房产评估和征收评估,提供地价、房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包含编制评估方案、评估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4.估价范围:土地征收评估、经营性用地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地下空间补交出让金、在建工程出让、违法用地查处等,及其他采购人认为需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评估项目。
5.质量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和科学的基础上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指示完成项目工作。
6.其他内容:供应商需满足采购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1.团队人员管理要求
(1)团队人员工作严谨负责,团队分工明确,具有土地、房产、资产等评估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雄安新区及容城县土地估价经验,能够满足采购人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需求,能够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服务机构需保证所派项目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中途更换服务团队人员。
(3)结合容城县土地征收和出让的实际情况,中标人需及时响应采购人的需求,提供驻场服务。
2.从事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利益单位贿赂或在评估任务全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地价进行虚假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2)服从和接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3)经过相应业务理论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且定期组织公司人员学习,确保工作人员的执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接受他人的礼品以及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公平公正性的宴请等活动。
3.对于征收评估项目,每批次任务发布后开始实施,在采购方要求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向采购人提交初步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在经过采购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期。对于地价评估项目,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应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中标人在接到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地价结果,经采购人上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遇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给予适当延长。估价结果一旦提交,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需说明原因,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对因情况紧急,需加急评估的项目,中标人应抽调精干力量配合采购人优先评估,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不延误项目进展。
4.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将有关档案和材料送交委托人和监管部门。
5.按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收取额外费用。
6.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和要求,不以向委托人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好处等手段谋取承揽业务。
7.在执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投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若发现投标人在从事服务业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将进行处理。
1.技术标准及规范:(1)征收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2)地价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2.成果标准
(1)征收评估:经三级审核后的报告交付委托方,正式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2)地价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相应技术要求。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交的最终报告数量为纸质件一式三份,电子件两份同时报备采购人存档。相应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应存档备查。中标人提供的最终成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采购人上会审议。
1.征收评估
评估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人员提前参加有关政策、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方法。在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入户查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到达项目现场,并与信息录入员、测绘人员共同组成“测评”小组,依据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现场查勘包括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建筑年代、建筑结构、层数、朝向、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和地上附属物情况,以及登记被征收耕地等土地权属情况、附属物数量和规格等,形成《现场查勘单》并拍摄影像资料,按要求上传平台。
根据登记的《现场查勘单》、现场影像、测绘成果、认定结果等,对房屋结构、装修、附属物情况进行内业数据计算、录入。根据查勘资料,依据容城县征迁安置办公室统一的补偿标准,合理确定房屋等级、综合调整项、房屋及装饰装修的成新率等因素,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作价,形成初步的测算结果。按照估价机构内部的三级审核制进行报告的审核,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具体要求进行。
2.地价评估
负责容城县范围内地价评估工作,提供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包含编制评估方案、评估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1、房屋等附着物评估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1)宅基地评估:宅基地最高限价4000元/处,一户多宅按宅数计算;
(2)资产评估:评估服务费用(不包含车辆评估)不低于3000元。参照《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1]9号)文件标准计价付费,费率具体见下表:
档次 |
资产价格总额(万元) |
差额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7.7 |
2 |
101以上至1,000(含1,000) |
3.15 |
3 |
1001以上至5,000(含5,000) |
0.84 |
4 |
5,001以上至10,000(含10,000) |
0.56 |
5 |
10,001以上至100,000(含100,000) |
0.105 |
6 |
超过100,000 |
0.07 |
(3)其他类评估服务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标准计价付费,费率具体见下表:
档次 |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
差额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0至1,000(含1000) |
2.5 |
3 |
1,000至2,000(含2,000) |
1.5 |
4 |
2,000至5,000(含5,000) |
0.8 |
5 |
5,000至8,000(含8,000) |
0.4 |
6 |
8,000至10,000(含10,000) |
0.2 |
7 |
超过10,000 |
0.1 |
注:企业类房屋等附着物评估服务费用最低4000元;耕地上附着物评估服务费用 每户不低于500元,一户多个地块按地块数计算。 |
2..地价评估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标准的100%(费率报价只接受整数,例如:85、90等)投标报价不得高于100%否则按无效处理。
费率具体见下表:
档次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以上至200 |
3 |
3 |
201以上至1000 |
2 |
4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5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6 |
5001以上至10000 |
0.4 |
7 |
10000以上 |
0.1 |
说明:项目提供服务时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