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一、项目名称: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项目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四、服务需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发[2023]399号)开展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一)工作范围:锦州市本级(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高新区)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
1、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发[2023]399号)、《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2-2021)、《辽宁省园地定级技术方案》、《辽宁省林地定级技术方案》、《辽宁省草地定级技术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工作。
2、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发[2023]399号)、《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林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1-2021)、《草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2-2021)、《园地估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3、按照《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2-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林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1-2021)、《草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2-2021)、《园地估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成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并按要求形成相关工作成果。
(三)工作成果内容
1、园地基准地价成果
(1)文字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2)图件成果:园地定级因子作用分值图、样点分布图、级别与基准地价图等;
(3)表格成果:包括基准地价成果表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4)数据成果:园地定级数据库、级别面积汇总表、其他相关成果数据表等。
2、林地基准地价成果
(1)文字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2)图件成果:林地定级因子作用分值图、样点分布图、级别与基准地价图等;
(3)表格成果:包括基准地价成果表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表;
(4)数据成果:林地定级数据库、级别面积汇总表、其他相关成果数据表等。
3、草地基准地价成果
(1)文字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2)图件成果:草地定级因子作用分值图、样点分布图、级别与基准地价图等;
(3)表格成果:包括基准地价成果表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4)数据成果:草地定级数据库、级别面积汇总表、其他相关成果数据表等。
(四)工作质量要求
锦州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成果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方案和规程等,成果文件资料必须详实、准确、全面、科学合理,并负责完成电子化备案工作。
(五)编制依据
1、《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发[2023]399号)
3、《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
4、《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
5、《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
6、《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2-2021)
7、《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8、《林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1-2021)
9、《草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2-2021)
10、《辽宁省园地定级技术方案》
11、《辽宁省林地定级技术方案》
12、《辽宁省草地定级技术方案》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
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市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并拨付资金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金额以结算评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