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为确保釜溪河(高新段)水质的稳定和自贡“水质攻坚”工作的顺利完成,也为力争沿滩新大桥断面水质的全年达标,现拟采购供应商进行釜溪河流域(高新段)综合管控工作。管控范围为釜溪河干流碳研所断面至沿滩新大桥下游1km,共计31km;舒滩河支流从老蛮桥至张家湾8.28km;易市小河支流从青塘坳至堰塘坳段6.21km。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975,43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950,000.00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2024年釜溪河流域(高新段)综合管控服务 |
1.00 |
95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2024年釜溪河流域(高新段)综合管控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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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质量控制工作目标 配合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局开展好釜溪河水域管理工作,力争2024年水质全年达标。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项目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 本服务项目服务周期为一年,考核时间为服务到期后7日内。 2.考核形式 形式为年度考核式。考核时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全过程资料,本考核结果将运用于本服务项目款项结算。 3.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满分100分):
4.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含),本年度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服务费用; 考核得分在85~90(不含)分,本年度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95%作为结算费用; 考核得分在80~85(不含)分,本年度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90%作为结算费用; 考核得分在70~80(不含)分,本年度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5%作为结算费用; 考核得分在60~70(不含)分,本年度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0%作为结算费用; 考核得分小于60(含)分,本年度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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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且供应商开具发票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成交供应商服务至第二季度结束时供应商开具发票后10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扣除,供应商开具发票后10日内支付实际的结算费用;(2)采购人支付每笔款项前,供应商须开具等额发票。 5、安全要求:供应商在服务期间的所有人身、财产安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根据第三章 3.2.2 服务要求内容配置相应人员。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根据第三章 3.2.2 服务要求内容配置相应人员。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 付款条件说明: 合同签订且供应商开具发票后 ,达到付款条件起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00%。
采购包1: 付款条件说明: 成交供应商服务至第二季度结束时供应商开具发票后 ,达到付款条件起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00%。
采购包1: 付款条件说明: 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扣除,供应商开具发票后 ,达到付款条件起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1、违约责任: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损害对方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2、争议解决方法: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3.4其他要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