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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天桥维护养护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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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6060001394266 发布时间:2024-06-06 文档页数:90页 所需下载券:10
桥梁、天桥维护养护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及现状

为及时掌握桥梁、天桥的养护情况,保障桥梁、天桥完好和安全运行,结合桥梁、天桥管理工作实际,北京市通州区市政道路管护事务中心拟对北京市通州区范围内的桥梁、天桥进行维护养护。依据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等相关技术规范,对北京市通州区范围内的桥梁、天桥进行日常维护、养护。

二、项目服务内容

1、本项目包含北京市通州区城管委管辖范围内桥梁、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小修、道路检查等保证顺利通行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主动加强完善市政道路养护方面信息化建设。

2、桥梁、天桥养护工作内容及要求概况:

2.1养护内容: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城市桥梁、天桥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及时性、经常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桥梁、天桥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舒适、美观的使用功能。

桥梁、天桥养护维修内容:

桥梁面积约14.5万平方米,天桥面积约1968平方米

2.2养护标准

城市道路养护应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规范等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8号令]

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

5、《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T1073-2014)

7、《市管城市道路中小修维护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8、《市管城市道路小修管理办法(试行)》

9、《市管城市道路监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10、《市管城市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11、《市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12、《北京市城镇道路养护作业规程》

13、《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作业规程》

1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15、《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16、《地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三、养护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及时掌握桥梁、天桥的养护情况,保障桥梁、天桥完好和安全运行。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桥梁、天桥养护应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规范等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8号令]

2)《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

3)《北京市城市桥梁养护作业规程》

2.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

北京市通州区市政道路管护事务中心拟对北京市通州区城管委管辖范围内的桥梁、天桥进行维护养护。依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等相关技术规范,对北京市通州区城管委管辖范围内的桥梁、天桥进行日常维护、养护

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养护单位应按照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制定抢险预案,成立突发事故领导小组,建立通讯网络值班制,落实抢险队伍及责任人,配备必要的设备、物资,遇有险情出现立即按预案进行抢险抢修,避免各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制定抢修预案经监管单位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备案。

2养护单位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应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完善市政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养护单位在桥梁、天桥养护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管护事务中心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和规定,按照相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4养护单位应严格按照交管部门批复的交通导行措施组织养护作业,派专人维护交通,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交通,减少对交通的影响,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如养护维修出现涉及环保、人身、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概由养护单位承担责任。

5养护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本市环保等部门及道路管护事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等文件,选用低排放、低噪声等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的机械、车辆、机具,并积极采取降尘、降噪等措施限制其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等污染,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等相应责任及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6养护单位应主动采取环保施工工艺、材料和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遇雾霾、大风等预警天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停止相关作业,并做好现场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养护单位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超过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7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参与养护工作的全部人员参保工伤等保险。

8养护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市建委及市交通委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和道路管护事务中心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管理台账备查。

9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建立文明施工和环保施工信息报送工作机制,遇影响养护作业完成、影响环境保护和其它突发事件,按照工作机制及时上报监管单位单位,经监管单位审核后上报至道路管护事务中心。

10养护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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