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总体要求
本项目涉及派驻监所医疗专业化,与监管总队签订监管场所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派驻医务人员,从事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日常诊疗工作。
(二)有关要求
1.由医疗机构派驻监所成立的卫生所负责人均由医疗机构派驻政治素质强、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医疗人员所在的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女子看守所、未成年人看守所、市拘留所内的卫生所,承担被监管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所内医疗、指导实施监区卫生防疫,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抢救及转诊,提出出所就医建议等确保监所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派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到监管场所执业、每月安排2名以上医疗专家到监所进行巡诊,并指导监所医疗工作。4个看守所和1个拘留所至少需14名医生,14名护士。其中市第一看守所配备3医4护、女子看守所配备2医1护、市第二看守所配备3医3护、未成年看守所配备2医2护、市拘留所配备4医4护。为确保看守所、拘留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均能正常运转,实行每日至少有2名医护人员24小时在所值班。因特殊原因,如疫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勤方式的,由卫生所调整解决,以保证监所必要的医疗保障。用于专家巡诊、专用医用设备、医疗耗材、服装定期消毒的日常运输车辆由中标方提供。
3.监管场所提供常规诊断、常规治疗、紧急抢救处置、防护消毒、冷藏等医疗设备的保障,提供卫生所内抢救车所需物品、药品每季度进行更新维护,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
(三)服务需求:
1、★4个看守所和市拘留所需14名医生,14名护士;其中市第一看守所配备3医4护、女子看守所配备2医1护、市第二看守所配备3医3护、未成年看守所配备2医2护、市拘留所配备4医4护。确保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均能正常运转。派驻的医护人员按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通知要求,医生必须具备医师以上资格,以内科或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还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5年以上)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派驻医生14名医生中至少包含10名内科或全科类医生,5名及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护士均需要具备护师以上资格。配备医务人员要求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服务预算含全体医务人员社保及公积金。
2、★派驻的医护人员具有执业资质,每月安排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巡诊,指导监所医疗工作,专家巡诊费用已经包含在年度预算内,若为按时巡诊将从预算中扣除,专家巡诊车辆由中标人提供。
3、★5个监管场所24小时须有医生、护士值守,当遇到特殊情况配合总队任何等级勤务安排,最高等级为全部医务人员进行封闭管理,中标人应充分考虑医务人员不同勤务的延时费用。
4、★监管场所医疗机构的法人和负责人由医疗机构派驻政治素质强、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卫生所医护人员需配合监管医院完成每半年一次的在押人员体检工作,体检内容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胸透、B超,在检查中发现危重病在押人员,及时向所长反馈,详细记录留存体检资料,作为日后日常巡诊和重点关注的依据。
6、★卫生防疫。指导监区卫生防疫工作和防病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看守所值班所长。
7、★妥善保管药品、医疗器材,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提供急救所需物品、药品,每季度进行维护、更新。
8、★对新入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新收押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体表,询问有无重大病史,并认真填写《健康检查表》,认真查看“五项检查”即血压,心电图,胸片,腹部彩超,血常规项目,女性应查看妊娠检查,吸贩毒人员应查看尿常规检查。如有异常,通知办案单位复查。对不符合收押条件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注明原因,报告所值班所长;对发现有伤情的,应问明情况,在健康检查登记表中注明,留存办案单位出具的致伤原因文字材料,由办案人员和医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告所值班所长。
9、★发药。在押人员患病后需服药的,应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和民警共同在场监督服用。坚决防止被监管人员囤积药品,服药后由在押人员签字。
10、★每日上、下午,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有伤等问题的,要询问具体情况,做好登记并由在押人员签字。每次巡诊应对巡诊情况做好记录。
11、★日常诊疗。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或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检查的,应及时向所民警提出送医院治疗的建议,由所领导同意方可出所就医。
12、★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等,(与家属联系情况、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由民警填写)。
13、★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14、★医生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医生、护士在工作中不得直接将医疗器械交予被监管人员使用。
15、★交接班。值班过程中出现的病情或需要提示接班医生的注意事项,写在交班本上,重要事项当面交接。当日及前一日值班医生、护士需参加监所早点名,汇报前一日巡诊、治疗情况,重点病人情况;当日值班医生、护士需参加中午点名,汇报当日上午巡诊、治疗情况,重点病人情况。医护人员值班过程中需携带电台,确保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员求医及收押工作。
16、★负责拘留所在拘人员入所体检和所内医疗诊治工作。如实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医疗诊治工作记录。
17、★医生、护士每月勤务安排需向监所报备;医生、护士调换班次需报当日值班所领导。
18、★按照公安部和市局有关新的部署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备注:急救物品及药品由中标人负担,在押人员日常所需药品储备、医疗耗材消耗、医疗设备维修等费用,由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担负。
(四)考核与验收
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每月定期考核一次,日常工作随机考核。出现未按服务需求履行职责的扣除相应分值,全年考核达到95分以上,全额支付合同服务费,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扣除医疗服务全年1%的服务费,考核分值在80 — 90分之间的扣除医疗服务全年3%的服务费,考核分值在70 — 80分之间的扣除医疗服务全年5%的服务费,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视为验收不合格,扣除医疗服务全年10%的服务费。细则如下:
1、4个看守所和1个拘留所配置具有执业资质14名医生,14名护士。其中市第一看守所配备3医4护、女子看守所配备2医1护、市第二看守所配备3医4护、未成年看守所配备2医1护、市拘留所配备4医4护。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和护士在所值班。发现脱岗情况每次扣1分,人员编制不齐,少一人扣1分。有医务人员离职情况,需在7日内补齐,超出7日时间未补齐人员每日扣除0.1分。
2、对新入看守所(拘留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不符合收押条件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注明原因,报告所领导,对提出意见有误的扣除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3、对新入看守所(拘留所)人员发现有伤情的,应问明情况,在健康检查登记表中注明,留存办案单位出具的致伤原因文字材料,留存资料不全的扣1分。
4、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并详细记录医疗档案。未按规定巡诊每次扣1分,治疗记录不详的每次扣除0.1分。
5、对巡诊中发现或在押人员提出治疗需求的应该及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民警沟通和衔接,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对误诊或治疗不及时延误病情的扣除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10分。
6、在押人员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患病、治疗等情况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7、对在押人员体检结果进行梳理,确定重点工作对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发现医疗档案丢失的扣除1分。
8、医疗器械、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应当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出现药品及医疗器材过期未发现的扣除2分,医疗器材丢失的扣除5分。
9、看守所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记录不全扣除0.1分。
10、医生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违法以上内容扣除1分,因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1、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在民警陪同下发放,违反以上内容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12、对病情紧急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当迅速提出转院意见,及时固定保存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及处置情况的医疗档案备查,记录不详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3、每月安排2名以上医疗专家到监所进行巡诊,并指导监所医疗工作,少一名扣1分,未进行巡诊扣5分。
14、 医疗垃圾每周清理一次,未按时间清理扣除0.1分,未按要求点位放置扣除1分。
15、交接班。值班过程中出现的病情或需要提示接班医生的注意事项,写在交班本上,重要事项当面交接。交接工作出现遗漏的扣除0.1分,造成后果的扣除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10分。
注:
1.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