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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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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10001471583 发布时间:2024-07-11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主要内容为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均产污泥量约70吨,由县住建局依法采购选取具有处置能力的第三方市场化运作污泥处置企业,承接我县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现我县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并分别由县住建局(县城平山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及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与中选第三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签订污泥处置合同,由县、镇财政根据污泥实际处理量直接与签约的污泥处置企业进行结算。

因本项目招标时无法确定需处置的污泥总重量,故采用单价报价方式进行报价,结算时采购人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污泥处置费每吨单价×处置污泥吨数结算合同价款。

采购包1(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经采购人同意进场后开始服务。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每月10日凭中标人提供的计量设备对每车称重的磅单计算当月实际污泥净重总吨数支付上月费用。如当月抽查的磅单发现其中有一半以上(如当月抽查5次的则为3次或以上)的污泥净重比中标人提供同一车次称重磅单的污泥净重较轻的(双方数值误差在±5%内为正常范围,可忽略不计;误差在±5%以上为较轻、较重),则当月每车次称重均按抽查中最轻的称重计算当月总吨数(当月运输处置污泥总量=当月抽查中最轻称重吨数×当月车数);如中标人提供称重磅单的污泥净重较轻的,则当月污泥净重总吨数均按中标人提供的称重计算; 2、中标人申请支付费用时需提供污泥处理厂出具的接收和处置污泥量证明,该证明中,接收和处置污泥量必须与当月运输处置污泥总量一致; 3、中标人须在每次收款前按采购人要求开具正式发票作为收款凭证,收款方、出具票据方、合同承包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4、资金来源: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惠东府办会决函(2024)104号污泥处置费仍按九届9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平山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置费(不含运输费)由县财政局支付,其它各镇(含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下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费(不含运输费)由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按5:5的比例解决”的方式支付”,运输费按各属地政府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BOT合同或委托运营合同约定自行进行结算支付。 5、在所有支付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每笔款项支付时间不超过50日。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5%,说明:(1)收取,比例:合同金额的5%。 (2)收取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如果采购人在服务期内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中标人应确保在兑取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恢复到合同规定的金额,并向采购人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3)履约担保形式: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 (4)退还条件、方式和时间: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提出支付手续,采购人2个月内无利息退回中标人。 (5)不予退还的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依约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若采购人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则逾期每日按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一计取违约费用。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采用单价报价,本项目控制价为316元/吨。服务费为包干价(合同期内,单价不受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履行本服务所发生的人工费、水电费、药剂费、设备及其维护费、污泥处理处置费、保险费、称重计量及检测费、污泥处置后的副产品检测费、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费、使用费和运维费、税金、管理费及利润、场地使用费(如有)等全部费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

1.00

24,221,400.00

24,221,4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服务内容

本项目服务主要内容为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均产污泥量约70吨。每日日常运营产生的、经机械脱水处理后含水率不超过80%的污泥提供处置工作。对惠东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产中产生的污泥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处理,确保不因污泥的堆积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运行。以上处理量仅为采购人按目前情况的估计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最终按每月实际处理处置量结算。中标人不得以实际需要的处理处置量与采购预计处理量不一致为由停止服务或提高单价。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污泥处置服务要求

1、污泥处置服务质量要求:保证接收的污泥进行集中无害化焚烧处理,经处置后的污泥达到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

2、采用的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及2006修改单;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BAT-002);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3486-2009》;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CJT249-2009)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 309-2009;

(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T 289-2008;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 24600-2009-T;

(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14-2009;

(11)《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2009;

(12)广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7日

(1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1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建城〔2019〕127号);

(15)《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2〕196号)。

(16)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颁布的标准或方法等,中标人将无条件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执行。

 

污泥处置量的确定

每车次运输的污泥由中标人负责称重(称重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通过政府部门检测),采购人每月不定时抽查称重不少于5车,在每月结算时与中标人提交的同一车污泥称重进行核对。抽查称重地点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确定(抽查称重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无害化处置要求

将污泥运至中标人无害化处置地点后,中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和有效的处置。在满足国家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可做相应的技术升级改造,而且对处置的结果负责,若因此给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责任或损失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场所及设备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提交在惠东县内具备符合要求的处置场所、设施(如果不具备,中标人需承担惠东县区域以外的运输费用并提供接收地的主管部门接收批复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须达到的配置:处理设备设计规模必须达70吨/日或以上。

(1~2项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中标后未按承诺函执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项目管理要求

1、投标人应提交项目的污泥处置实施方案;

2、中标人应设污泥处置负责人,负责污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

3、中标人须制定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应急方案、安全生产守则、各项管理服务质量指标;

4、中标人应当建立污泥处置管理台账,详细、如实记录污泥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按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5、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标人必须保证具有处理本项目所涉及污泥的能力,了解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运输、环保的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的安全、环保和其他规章制度;

6、中标人有责任及时报告在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造成各方行政责任及经济损失、任何第三方的投诉和索赔的所有事件;

7、中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中标人的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8、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倒、乱倒)追究责任的权

利;

★9、中标人须承诺:每次污泥处理处置,均要提供标准的五联单(即污泥产生单位联单、污泥接受单位联单、污泥运输单位联单、生态环境部门联单和业务监管部门联单)。

10.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需提供具有污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中标人的管理要求

1、中标人聘用人员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但为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中标人须每月定期发放工资,不得拖欠。由于中标人没有按相关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而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上访事件或引起劳资纠纷的,经采购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中标人除如数返还被拖欠工人工资外,采购人将按照被拖欠人工资总额的两倍数额对中标人予以处罚。对于后果严重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应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并做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若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伤害、损失的,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劳资纠纷等均由中标人负责;

3、在服务期间,中标人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相关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中标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甲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乙方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中标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6、中标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污泥运输过程进行监督,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进行中间装卸操作,严禁将污泥在集中减量化处理场所、处置场所以外进行中转存放或堆放(紧急情况下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临时应急暂存除外),严禁将未经处置的污泥违规偷倒、丢弃、填埋。

说明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的方式标明。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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