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最高限价:539.84万元,2024年预算377.89万元,2025年预算161.95万元。
二、工作依据
1.《全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总体方案(2021-2025年)》
2.《广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2023年全国海洋预警监测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发〔2023〕13号)
4.《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
5.《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广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灾体系建设项目中明确提出建设升级改造潮位观测站点并建立海洋观测网站点陆海统一垂直基准体系;广州市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统筹陆海基准建设,开展海岛与海岸线测绘,推动陆海地理信息采集、融合、共享与应用,支撑广州蓝色经济发展。开展广州市岸基观测站点水准连测和数据治理是广州市海洋事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将统一广州市海洋观测站点高程系统,同时结合广州海域潮汐性质,分析海洋深度基准面和似大地水准面之间的关系并构建无缝转换模型,支撑完善海洋灾害综合防灾体系,也可为海洋防灾减灾、海域勘测管理、海洋资源监测评估、用海审批、海工设施建设、海域海岛规划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助力广州全面建设海洋强市目标。
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广州市14个岸基观测站点的水准连测和数据治理,包括:控制成果资料收集、分析与利用;踏勘选点埋石、岸基观测站点GNSS C级网观测和解算、岸基观测站点二等水准测量和平均海面高模型、深度基准面模型等基础模型构建;深度基准面和似大地水准面转换模型构建、转换工具制作及验证应用,以及基于转换工具的“广州2000坐标转换系统”功能拓展,成果质量检查等内容。
1.控制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整理与广州市岸基观测站点相关的控制资料,包括广州市高等级控制点普查成果、高等级平面控制网资料、高等级高程控制网资料、广州市现代陆海统一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等,重点分析历史控制成果的适用性,为广州市岸基观测站点水准连测、GNSS观测提供基础控制成果。
2.控制点选点埋石
控制点选点埋石包括控制点的位置选择、外观设计、钻探施工工艺、点位安装和维护、平面位置初测等内容。点位应选在地基稳定、便于寻找且易于标石长期保存和连测的地点。原则上要求每个岸基观测站点布设的控制点不少于3个,一般布设1个GNSS/水准基岩控制点,2个水准普通控制点。14个岸基观测站点布设的GNSS/水准基岩控制点不少于14个、水准普通控制点不少于28个。
3.岸基观测站点GNSS C级网观测和解算
选取岸基观测站点附近埋设的基岩控制点(不少于14个),连测广州市已有的高等级平面控制点(不低于C级)及GZCORS系统,开展GNSS C级网的观测。以广州市已有的平面坐标系统为起算基准,得到各岸基观测站点附近基岩控制点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和广州2000坐标。
4.岸基观测站点二等水准测量首测
对所有埋设的岸基观测站点的控制点(不少于42个)进行二等水准测量,并与广州市已知二等水准网点进行连测,获取各个岸基观测站点控制点的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并进行精度评价、内外业质量检查等。
5.基础模型构建
收集和整理长期验潮站的观测数据和本项目开展需要增设的短期验潮站的观测数据,以及卫星测高数据等多源基础数据,进行14个岸基观测站水位数据处理及潮汐调和分析,构建平均海面高模型、深度基准面模型等基础模型并进行精度验算。
6.广州市海洋深度基准面和似大地水准面转换模型构建
建立似大地水准面、CGCS2000椭球面和深度基准面等垂直基准间的转换关系并构建和验证转换模型,实现不同基准下的无缝高程转换,同时制作完成深度基准与大地高、正常高的转换工具,实现广州市陆海垂直基准的统一。
7.“广州2000坐标转换系统”功能拓展
将深度基准与大地高、正常高的转换工具整合嵌入“广州2000坐标转换系统”(现有功能可实现广州市陆域范围广州2000坐标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等不同坐标系之间的互相转换),拓展系统功能,实现广州市陆海多格式坐标文件、多格式图形以及地理数据库的平面/高程和二维/三维模型的在不同坐标系统间的无缝转换,并进行相关测试和应用以及后续运维。
8.成果质量检查
对平面/高程控制成果规范性、广州市海洋深度基准面和似大地水准面转换模型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深度基准面与似大地水准面之间的转换精度等进行检验,确保埋设的控制点、GNSS C级网观测、二等水准测量和建立的模型、开发的转换工具等项目成果满足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广州2000坐标系统。
2.时间系统:北京时间系统。
3.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深度基准:理论最低潮面。
1.《海洋观测规范 第2部分:滨海观测》(GB/T 14914.2-2019);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3.《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4.《水位观测标准》(GB/T 50138-2010);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6.《海道测量规范》(GB 12327-2022);
7.《高程基准与深度基准转换技术规范》(CH/T 2021-2023);
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2008);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11.《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12.《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13.《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14.其它现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和规定。
1.GNSS C级网观测精度
相邻点基线分量中误差 |
相邻点间平均距离/km |
|
水平分量/mm |
垂直分量/mm |
|
10 |
20 |
20 |
相对精度不低于1×10-6。
2.二等水准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Δ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Mw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数值:
测量等级 |
二等/mm |
MΔ |
1.0 |
Mw |
2.0 |
3.深度基准模型构建精度
平均海面相对验潮零点的垂直距离,由邻近长期验潮站传递确定,精度优于5cm。
主要分潮调和常数经由邻近长期验潮站差分订正,深度基准面L值的确定精度优于10cm。
深度基准面L值模型沿珠江的分辨率为1′×1′,精度优于10cm。
深度基准面与正常高、大地高转换模型分辨率为1′×1′,精度优于10cm。
1.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测绘或海洋专业正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具有海洋测绘相关的发明专利;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应具有测绘或海洋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不少于11人;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应具有测绘或海洋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具备同等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项目执行期间更换数量不得超过项目人员总数的20%。
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质量保证的措施进行详细的描述。
1.各岸基观测站点的GNSS/水准控制点的平面/高程观测资料、数据处理计算与精度评定资料、成果表和相应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图;各级GNSS/水准控制点的CGCS2000坐标、广州2000坐标、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
2.提供广州海域深度基准面成果的转换模型及格式说明;
3.提供深度基准与大地高、正常高的转换工具,附使用说明书。工具应具备由1985国家高程计算深度基准高的功能,并进行相关使用培训。
4.提供深度基准面成果的各种图件资料,包括GNSS/水准控制点的点位图、深度基准面图等。
1.项目技术设计文档。
2.岸基观测站点GNSS/水准控制点观测报告(含:控制点埋设、GNSS C级网观测和二等水准测量、精度评定、控制点移交等内容)。
3.深度基准面基础模型构建研究报告(含岸基观测站水位数据处理及潮汐调和分析方法、平均海面高模型构建方法、海洋潮汐模型构建方法、深度基准面模型构建方法等的研究)。
4.海洋深度基准面和似大地水准面转换模型构建方法研究和模型验证,以及深度基准与大地高、正常高的转换工具说明文档和应用测试报告。
5.项目工作总结(含质量检查报告)。
待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采购人按以下依据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合同签订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家或采购人相关标准合同;
3.其它相关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一)验收主体:采购人
(二)验收时间:不迟于2024年11月20日(中期)、不迟于2025年11月20日(终期),具体验收时间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而定。
(三)验收方式:分期验收(中期、终期)。
(四)验收程序:项目成果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中标人聘请专家组或第三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初验,由专家组或第三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出具合格等次以上的质检报告后,书面通知采购人组织专家对进行验收。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及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服务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五)验收内容
1.中期验收:完成下表第1阶段项目工作形成的技术成果。
2.终期验收:完成下表第1、第2阶段项目工作形成的技术成果。
阶段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完成技术设计文稿编制,完成项目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以及已有岸基观测站点GNSS/水准控制点的设计、选点、钻探、埋设、平面位置初步测算等工作,编写中期工作总结,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验收 |
2024年11月20日前 |
2 |
完成项目全部工作,编写项目工作总结,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验收 |
2025年11月20日前 |
3 |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采购人汇交项目成果,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总结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六)验收标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采购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要求和项目技术设计书要求,并符合采购人最终成果的归档入库形式要求。
(七)双方对中标人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采购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或机构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付款方式
合同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后,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合同款支付:
付款步骤如下:
1期:支付比例50%,在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和请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约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期:支付比例20%,2024年12月,中标人完成第1阶段项目工作,经采购人组织中期验收通过,并提交相关技术成果归档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和请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约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期:支付比例30%,2025年12月,中标人完成所有项目工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终期验收,并提交相关技术成果归档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和请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约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说明:
1.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中标人无权要求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政府投资计划变更、预算批复或财政资金下达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或延期支付合同款,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中标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因,导致采购人不能付款或付款延迟的,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能视为采购人违约。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一)本项目售后服务期为1年,售后服务从项目终期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投标时必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中标人应售后服务期内,完成对岸基观测站点所有控制点的二等水准复测,获取各个岸基观测站点控制点的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和广州高程,并与二等水准首测成果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评价岸基观测站点控制点的稳定性。(投标时必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中标人在项目终期验收后,必须提供1年的深度基准与大地高、正常高转换工具和“广州2000坐标转换系统”功能拓展的免费维护期,提供以下维护服务:日常技术维护(对系统的软、硬件设备进行例行或专项巡检、维护)、适应性维护(包括在应用过程中发现的故障、缺陷进行修复,以及采购方提出的适应性专项维护)、提供开放的技术接口并在采购人进行系统接口开发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采购人制定相关的运行和使用及管理规范。(投标时必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四)中标人必须提出维护期内的维护内容和范围(产品、技术、模块)。包括对相关工具和系统的相应调整(操作平台的改变、数据库改变等),功能模块修改、增加、删除(注明功能模块免费调整、修改、增加的期限,属于程序BUG的问题要求终生免费维修)等服务方式。(投标时必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1.中标人应保证本项目所有的技术、服务、产品和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采购人利用中标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3.中标人利用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4.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论文、专利、软件)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中标人仅享有署名权,名额和排名安排由采购人决定。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双方可共同申报奖项,申报奖项的名额和排名安排由甲方决定,申报奖项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参与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1.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及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交换或获悉的有关对方任何资料或信息均属机密资料,双方将确保所有相关资料绝对保密,除非得到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依本合同约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合同无关的项目。
2.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留存或复制所有项目相关资料。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或解除而失效;合同终止后,双方亦应持续履行本条所述各项保密责任。
4.中标人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版本另行制定)确保相关数据成果的保密与安全。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成果或采购人提供资料外泄,中标人必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之规定,须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包括服务人员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资质条件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至符合本合同约定,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合同生效后,如中标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采购人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
3.如项目因中标人原因,中标人未能在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服务,每延迟一天,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确非因中标人原因,如气候等客观原因需局部调整具体工作内容或项目执行计划的,必须及时与采购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延长工作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每延迟一天,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任何一方违约引起诉讼的,违约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诉讼费、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